一、辦事依據:
(一)《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國務院第276號令);
(二)《醫療器械生產監督管理辦法》(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第12號局長令);
(三)《關于對部分出口藥品和醫療器械生產實施目錄管理的通告》(國食藥監辦〔2008〕595號)
(四)《關于加強天然膠乳橡膠避孕套生產監管的通知》(國食藥監械〔2010〕91號)。
(五)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實施避孕套出口備案管理的通知》(食藥監辦械監〔2013〕72號)
(六)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避孕套監管的通告》(第6號)
二、辦理條件:
本市生產出口避孕套的企業應當具備《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十九條、《醫療器械生產監督管理辦法》第七條所規定的生產條件,并取得避孕套的《醫療器械生產企業許可證》和《醫療器械注冊證》。
三、辦理程序:
本市避孕套生產企業出口避孕套,應當在完成生產后,憑訂購合同或訂單填寫《出口避孕套生產備案表》(以下簡稱《備案表》,見附件),向上海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受理中心備案,并提交以下資料:
(一)生產企業的《醫療器械生產企業許可證》正副本、《醫療器械注冊證》(包括醫療器械注冊登記表)復印件;
(二)與境外訂貨方或出口貿易商簽訂的購貨合同或訂單復印件(如非中文,請附中文翻譯);
(三)出口避孕套的質量標準,包裝、標簽式樣;
(四)該批次的出廠檢驗報告及合格證明。
(五)企業委托書和受委托人身份證復印件。
對于已經備案的避孕套生產企業在再次備案時,如上述(一)、(三)中規定的資料未發生變化,則可在提交相關資料未發生變化承諾書的基礎上,免于遞交(一)、(三)中規定的資料。
備案資料齊全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當場予以備案,并在《備案表》上蓋章確認。
四、辦理機構:
上海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醫療器械安全監管處。
五、受理部門、地點、時間及聯系電話:
(一)受理部門:上海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受理中心;
(二)受理地址:上海市河南南路288號一樓;
(三)受理時間:周一至周四(9:00-11:30,13:30-17:00)、周五(9:00-11:30);
(四)受理電話:。
六、收費標準:
本項目不收費。
七、下載表格:
《出口避孕套生產備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