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公開征集藥品醫療器械違法案件線索的公告,現將有關事宜通告如下:
一、舉報獎勵條件
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有明確的舉報對象、所舉報的違法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所舉報違法行為事先未被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掌握;舉報內容經查證屬實并已依法作出處理的。依據《西藏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管局 西藏自治區財政廳關于印發西藏自治區食品藥品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的通知》(藏食藥監〔2017〕95號)規定,給予獎勵。
二、提供線索渠道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疫情防控期間積極通過以下途徑提供線索,藥品監管部門將依法從重從快嚴厲打擊有關違法行為,對舉報人個人信息予以嚴格保密。同時,舉報人應當如實舉報,對于故意捏造事實并誣告陷害他人的,將依法移交公安部門追究責任。
1.全區市場監管投訴舉報電話:12315。
2.疫情防控期間自治區藥監局舉報電話:()。疫情防控工作結束后,該渠道不接收投訴舉報。
三、征集線索范圍
1.無證生產、銷售藥品和醫療器械。
2.從非法渠道購進藥品、醫療器械進行銷售。
3.生產、銷售、進口未取得批準證明文件、注冊證號的藥品、醫療器械。
4.生產、銷售以普通或者工業用防塵口罩冒充醫用口罩。
5.回收利用過期失效或者已使用醫用口罩等非法制售醫用口罩、醫用防護服等防護產品。
6.生產、銷售藥品所含成份與國家藥品標準規定的成份不符、以非藥品冒充藥品或者以他種藥品冒充此種藥品、藥品所標明的適應癥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規定范圍的藥品。
7.生產、銷售未標明或者更改有效期、未注明或者更改產品批號、超過有效期的藥品和醫療器械。
8.利用互聯網非法銷售假劣藥品、醫療器械。
9.其他影響疫情防控期間藥品、醫療器械質量安全的違法行為。
注:以上所述醫療器械包含醫用口罩、醫用防護服等防護用品。
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和自治區黨委、政府及國家藥監局決策部署,進一步拓寬疫情防控期間案件線索來源渠道,依法嚴厲打擊制售假劣藥械等違法行為,切實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特向社會公開征集藥品、醫療器械違法案件有關線索,并實行有獎舉報。
西藏自治區藥品監督管理局
2020年(nian)2月10日(r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