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進口的醫療器械應當有中文說明書、中文標簽,且應當符合相關規定以及相關強制性標準的要求,并在說明書中載明醫療器械的原產地以及境外醫療器械注冊人、備案人指定的我國境內企業法人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有中文說明書、中文標簽或者說明書、標簽不符合本條規定的,不得進口。
2.海關依法對進口的醫療器械實施檢驗。檢驗不合格的,不得進口。同時,禁止進口過期、失效、淘汰等已使用過的醫療器械。
3.進口醫療器械必須取得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備案或注冊證(科研、申請注冊等特殊情況除外),進口申報時應主動填寫備案或注冊證編號。海關對進口醫療器械備案/注冊證(包括醫療器械注冊證、第一類醫療器械備案憑證)電子數據與進口醫療器械產品報關單電子數據實施聯網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