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關于醫療器械生產經營備案有關事宜的公告(第25號) |
2014年05月30日 發布 |
國家食品藥品監(jian)督管理總(zong)局
新修訂的(de)《醫療器械監(jian)督管理條例》(國務院(yuan)令(ling)第(di)650號)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現將(jiang)第(di)一(yi)類(lei)醫療器械生產(chan)和第(di)二類(lei)醫療器械經營備案有關(guan)事(shi)宜(yi)公告如下: 一、第(di)一類醫療(liao)器械生產(chan)備案 (一)自2014年6月1日起,從事第一類醫療器械生產的,生產企業應填寫第一類醫療器械生產備案表(見附件1),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并提交符合第一類醫療器械生產備案材料要求(見附件2)的備案材料。 (二)2014年6月1日前,生(sheng)產企業(ye)已(yi)向省(sheng)、自治區(qu)、直轄(xia)市食(shi)品藥品監(jian)督管理部門辦理第(di)一類醫療器(qi)械生(sheng)產企業(ye)登記的,登記信息繼(ji)續有效,無需重新辦理備案。 二(er)、第(di)二(er)類醫療器械經營備案 (一)自2014年6月1日起,從事第二類醫療器械經營的,經營企業應填寫第二類醫療器械經營備案表(見附件4),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并提交符合第二類醫療器械經營備案材料要求(見附件5)的備案材料。 (二)2014年6月1日前已取得第二類醫療器械經營許可的,不需重新辦理備案。經營許可證到期需繼續從事經營的,應辦理備案。 (三(san))經(jing)營(ying)(ying)《關(guan)(guan)于公(gong)布(bu)第一批不需(xu)申(shen)請(qing)〈醫(yi)療(liao)器械(xie)經(jing)營(ying)(ying)企(qi)業許可(ke)證(zheng)〉的(de)(de)第二(er)(er)類醫(yi)療(liao)器械(xie)產品(pin)名(ming)錄的(de)(de)通(tong)知(zhi)》(國食(shi)藥監市(shi)〔2005〕239號(hao))和(he)《關(guan)(guan)于公(gong)布(bu)第二(er)(er)批不需(xu)申(shen)請(qing)〈醫(yi)療(liao)器械(xie)經(jing)營(ying)(ying)企(qi)業許可(ke)證(zheng)〉的(de)(de)第二(er)(er)類醫(yi)療(liao)器械(xie)產品(pin)名(ming)錄的(de)(de)通(tong)知(zhi)》(國食(shi)藥監市(shi)〔2011〕462號(hao))目錄中醫(yi)療(liao)器械(xie)的(de)(de)經(jing)營(ying)(ying)企(qi)業應辦理備案。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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