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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施行醫療器械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的公告(CFDA58號公告)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關于施行醫療器械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的公告(2014年第58號)
 
2014年12月12日 發布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zong)局

公  告

2014年 第(di)58號(hao)


關于施行醫療器械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的公告

  為加強醫療器械經營質量管理,規范醫療器械經營管理行為,保證公眾用械安全,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根據相關法規規章規定,制定了《醫療器械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醫療器械經營質量管理規范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
                                    2014年(nian)12月12日(ri)

  

附件

醫療(liao)器(qi)械經營質量(liang)管理規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wei)加強醫(yi)療(liao)器(qi)(qi)械(xie)經營質量管(guan)理(li),規(gui)(gui)范(fan)醫(yi)療(liao)器(qi)(qi)械(xie)經營管(guan)理(li)行為(wei),保證醫(yi)療(liao)器(qi)(qi)械(xie)安全、有效,根據《醫(yi)療(liao)器(qi)(qi)械(xie)監(jian)督管(guan)理(li)條例》和《醫(yi)療(liao)器(qi)(qi)械(xie)經營監(jian)督管(guan)理(li)辦法》等法規(gui)(gui)規(gui)(gui)章(zhang)規(gui)(gui)定(ding),制定(ding)本(ben)規(gui)(gui)范(fan)。

  第二條 本規范是醫療器械經營質量管理的基本要求,適用于所有從事醫療器械經營活動的經營者。
  醫療器械(xie)經(jing)營(ying)(ying)企業(以下簡稱企業)應當在醫療器械(xie)采購、驗收、貯存(cun)、銷售(shou)、運輸、售(shou)后(hou)服務(wu)等環節采取有效的質量控制措(cuo)施(shi),保障經(jing)營(ying)(ying)過程中產品的質量安全。

  第三條 企業應當按照所經(jing)營醫(yi)療器械(xie)的風險類別(bie)實(shi)行風險管(guan)理,并采取相(xiang)應的質(zhi)量管(guan)理措施。

  第四條 企業(ye)應(ying)當誠實守(shou)信,依(yi)法經(jing)營。禁止(zhi)任何虛假、欺騙行(xing)為。

第二章 職責與制度

  第五(wu)條 企業法定代表人(ren)(ren)或者負責人(ren)(ren)是醫(yi)療器械經營質量的主要(yao)責任人(ren)(ren),全面負責企業日(ri)常管理,應當提供必(bi)要(yao)的條件,保證質量管理機構或者質量管理人(ren)(ren)員有(you)效履行職責,確保企業按照(zhao)本規范(fan)要(yao)求經營醫(yi)療器械。

  第六(liu)條 企業質(zhi)量負責(ze)人負責(ze)醫療(liao)器(qi)械(xie)質(zhi)量管(guan)理(li)工作,應當獨立履行(xing)職(zhi)責(ze),在(zai)企業內部(bu)對醫療(liao)器(qi)械(xie)質(zhi)量管(guan)理(li)具有裁決權,承擔相應的質(zhi)量管(guan)理(li)責(ze)任。

  第七條 企業質量管理機構或者質量管理人員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組織制訂質量管理制度,指導、監督制度的執行,并對質量管理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糾正和持續改進;
  (二)負責收集與醫療器械經營相關的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實施動態管理;
  (三)督促相關部門和崗位人員執行醫療器械的法規規章及本規范;
  (四)負責對醫療器械供貨者、產品、購貨者資質的審核;
  (五)負責不合格醫療器械的確認,對不合格醫療器械的處理過程實施監督;
  (六)負責醫療器械質量投訴和質量事故的調查、處理及報告;
  (七)組織驗證、校準相關設施設備;
  (八)組織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的收集與報告;
  (九)負責醫療器械召回的管理;
  (十)組織對受托運輸的承運方運輸條件和質量保障能力的審核;
  (十一)組織或者協助開展質量管理培訓;
  (十(shi)二)其他(ta)應當(dang)由質(zhi)量管理機構或者質(zhi)量管理人(ren)員履行的職責。

  第八條 企業應當依據本規范建立覆蓋醫療器械經營全過程的質量管理制度,并保存相關記錄或者檔案,包括以下內容:
  (一)質量管理機構或者質量管理人員的職責;
  (二)質量管理的規定;
  (三)采購、收貨、驗收的規定(包括采購記錄、驗收記錄、隨貨同行單等);
  (四)供貨者資格審核的規定(包括供貨者及產品合法性審核的相關證明文件等);
  (五)庫房貯存、出入庫管理的規定(包括溫度記錄、入庫記錄、定期檢查記錄、出庫記錄等);
  (六)銷售和售后服務的規定(包括銷售人員授權書、購貨者檔案、銷售記錄等);
  (七)不合格醫療器械管理的規定(包括銷毀記錄等);
  (八)醫療器械退、換貨的規定;
  (九)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和報告規定(包括停止經營和通知記錄等);
  (十)醫療器械召回規定(包括醫療器械召回記錄等);
  (十一)設施設備維護及驗證和校準的規定(包括設施設備相關記錄和檔案等);  
  (十二)衛生和人員健康狀況的規定(包括員工健康檔案等);
  (十三)質量管理培訓及考核的規定(包括培訓記錄等);
  (十四)醫療器械質量投訴、事故調查和處理報告的規定(包括質量投訴、事故調查和處理報告相應的記錄及檔案等);
  從事第二類、第三類醫療器械批發業務和第三類醫療器械零售業務的企業還應當制定購貨者資格審核、醫療器械追蹤溯源、質量管理制度執行情況考核的規定。
  第(di)三類醫(yi)療(liao)器械經營企(qi)業應(ying)當建立質(zhi)量管理自查制(zhi)度,于每(mei)年年底前向所在(zai)地設區的市級食(shi)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ti)交年度自查報告。

  第九條 企業應當根據經營范圍和經營規模建立相應的質量管理記錄制度。
  企業應當建立并執行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從事第二類、第三類醫療器械批發業務以及第三類醫療器械零售業務的經營企業應當建立銷售記錄制度。進貨查驗記錄(包括采購記錄、驗收記錄)和銷售記錄信息應當真實、準確、完整。從事醫療器械批發業務的企業,其購進、貯存、銷售等記錄應當符合可追溯要求。鼓勵企業采用信息化等先進技術手段進行記錄。
  進貨查驗記錄和銷售記錄應當保存至醫療器械有效期后2年;無有效期的,不得少于5年。植入類醫療器械進貨查驗記錄和銷售記錄應當永久保存。
  鼓勵其他醫療器械經營企業(ye)建立(li)銷售(shou)記錄(lu)制度(du)。

第三章 人員與培訓

  第十條 企(qi)業(ye)法(fa)(fa)定代(dai)表人(ren)(ren)、負責(ze)人(ren)(ren)、質量管理人(ren)(ren)員(yuan)應當熟悉醫療(liao)器械監督管理的(de)法(fa)(fa)律法(fa)(fa)規(gui)(gui)(gui)、規(gui)(gui)(gui)章規(gui)(gui)(gui)范和所(suo)經營醫療(liao)器械的(de)相(xiang)關(guan)知識(shi),并符合有關(guan)法(fa)(fa)律法(fa)(fa)規(gui)(gui)(gui)及本規(gui)(gui)(gui)范規(gui)(gui)(gui)定的(de)資格要(yao)求,不得有相(xiang)關(guan)法(fa)(fa)律法(fa)(fa)規(gui)(gui)(gui)禁止從業(ye)的(de)情形。

  第十一條 企業應當具有與經營范圍和經營規模相適應的質量管理機構或者質量管理人員,質量管理人員應當具有國家認可的相關專業學歷或者職稱。
  第三類醫療器械(xie)經營企(qi)業質(zhi)量(liang)負責人應(ying)(ying)當(dang)具備醫療器械(xie)相關(guan)專業(相關(guan)專業指醫療器械(xie)、生物醫學(xue)(xue)工程(cheng)、機(ji)械(xie)、電子、醫學(xue)(xue)、生物工程(cheng)、化(hua)學(xue)(xue)、藥學(xue)(xue)、護(hu)理學(xue)(xue)、康(kang)復(fu)、檢驗學(xue)(xue)、管理等專業,下同(tong))大專以上(shang)學(xue)(xue)歷或者中(zhong)級以上(shang)專業技(ji)術職(zhi)稱,同(tong)時應(ying)(ying)當(dang)具有3年以上(shang)醫療器械(xie)經營質(zhi)量(liang)管理工作經歷。

  第十二條 企業應當設置或者配備與經營范圍和經營規模相適應的,并符合相關資格要求的質量管理、經營等關鍵崗位人員。第三類醫療器械經營企業從事質量管理工作的人員應當在職在崗。
  (一)從事體外診斷試劑的質量管理人員中,應當有1人為主管檢驗師,或具有檢驗學相關專業大學以上學歷并從事檢驗相關工作3年以上工作經歷。從事體外診斷試劑驗收和售后服務工作的人員,應當具有檢驗學相關專業中專以上學歷或者具有檢驗師初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
  (二)從事植入和介入類醫療器械經營人員中,應當配備醫學相關專業大專以上學歷,并經過生產企業或者供應商培訓的人員。
  (三)從事角膜接觸鏡、助聽器等其(qi)他有(you)特殊要求的醫療器械經營人(ren)員中,應當(dang)配備具有(you)相關專(zhuan)業或(huo)者職業資(zi)格(ge)的人(ren)員。

  第(di)十(shi)三(san)條 企業應當(dang)配(pei)備與經(jing)營范圍和經(jing)營規模相適應的售(shou)后服務(wu)人員和售(shou)后服務(wu)條件,也可以約定由生產企業或者第(di)三(san)方提供售(shou)后服務(wu)支持。售(shou)后服務(wu)人員應當(dang)經(jing)過生產企業或者其(qi)他第(di)三(san)方的技術培訓并取(qu)得(de)企業售(shou)后服務(wu)上崗證。

  第十四條 企業應當(dang)(dang)對質量負責(ze)人及各(ge)崗(gang)位(wei)人員進行與其職(zhi)責(ze)和(he)工(gong)作內容(rong)相關(guan)的崗(gang)前培訓(xun)(xun)和(he)繼續培訓(xun)(xun),建立培訓(xun)(xun)記錄,并經(jing)考(kao)核(he)合格后方可上崗(gang)。培訓(xun)(xun)內容(rong)應當(dang)(dang)包括相關(guan)法(fa)律法(fa)規、醫療器械專業知識及技能、質量管理(li)制度、職(zhi)責(ze)及崗(gang)位(wei)操作規程等。

  第十五條 企(qi)業應當(dang)建立員工(gong)健(jian)康檔案(an),質(zhi)量管(guan)理(li)、驗收、庫房管(guan)理(li)等直(zhi)接接觸醫療器(qi)械崗(gang)位(wei)的人員,應當(dang)至少每年進(jin)行(xing)一次(ci)健(jian)康檢查。身(shen)體條件不符(fu)合相(xiang)應崗(gang)位(wei)特定要求的,不得(de)從事相(xiang)關工(gong)作。

第四章 設施與設備

  第十六條 企業應(ying)當(dang)具有與經(jing)營(ying)(ying)(ying)范圍和(he)(he)(he)經(jing)營(ying)(ying)(ying)規模相適應(ying)的(de)經(jing)營(ying)(ying)(ying)場所(suo)和(he)(he)(he)庫(ku)(ku)房(fang),經(jing)營(ying)(ying)(ying)場所(suo)和(he)(he)(he)庫(ku)(ku)房(fang)的(de)面積應(ying)當(dang)滿足經(jing)營(ying)(ying)(ying)要求。經(jing)營(ying)(ying)(ying)場所(suo)和(he)(he)(he)庫(ku)(ku)房(fang)不(bu)得設在居民住(zhu)宅(zhai)內(nei)、軍(jun)事管(guan)理(li)區(不(bu)含可租賃區)以及(ji)其(qi)他不(bu)適合經(jing)營(ying)(ying)(ying)的(de)場所(suo)。經(jing)營(ying)(ying)(ying)場所(suo)應(ying)當(dang)整潔、衛生。

  第十七條 庫房的(de)(de)選(xuan)址、設(she)計、布(bu)局、建造(zao)、改造(zao)和維護應當符合醫(yi)療器械貯存的(de)(de)要求(qiu)(qiu),防止醫(yi)療器械的(de)(de)混淆、差錯(cuo)或者被污損,并(bing)具有(you)符合醫(yi)療器械產品特性要求(qiu)(qiu)的(de)(de)貯存設(she)施(shi)、設(she)備。

  第十八條 有下列經營行為之一的,企業可以不單獨設立醫療器械庫房:
  (一)單一門店零售企業的經營場所陳列條件能符合其所經營醫療器械產品性能要求、經營場所能滿足其經營規模及品種陳列需要的;
  (二)連鎖零售經營醫療器械的;
  (三)全部委托為其他醫療器械生產經營企業提供貯存、配送服務的醫療器械經營企業進行存儲的;
  (四)專營醫療器械軟件或者醫用磁共振、醫用X射線、醫用高能射線、醫用核素設備等大型醫用設備的;
  (五)省級食品藥(yao)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其(qi)他可以不單獨設(she)立醫療器械(xie)庫房的情形。

  第十九條 在庫房貯存醫療器械,應當按質量狀態采取控制措施,實行分區管理,包括待驗區、合格品區、不合格品區、發貨區等,并有明顯區分(如可采用色標管理,設置待驗區為黃色、合格品區和發貨區為綠色、不合格品區為紅色),退貨產品應當單獨存放。
  醫(yi)療器械(xie)貯(zhu)存作業區、輔助作業區應當與辦公區和生活區分開一定距離或者有(you)隔(ge)離措(cuo)施。

  第二十條 庫房的條件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庫房內外環境整潔,無污染源;
  (二)庫房內墻光潔,地面平整,房屋結構嚴密;
  (三)有防止室外裝卸、搬運、接收、發運等作業受異常天氣影響的措施;
  (四(si))庫房有可(ke)靠的安全防護措施,能夠(gou)對無關人員(yuan)進入實行可(ke)控管理(li)。

  第二十一條 庫房應當配備與經營范圍和經營規模相適應的設施設備,包括:
  (一)醫療器械與地面之間有效隔離的設備,包括貨架、托盤等;
  (二)避光、通風、防潮、防蟲、防鼠等設施;
  (三)符合安全用電要求的照明設備;
  (四)包裝物料的存放場所;
  (五(wu))有特殊要求的(de)醫療器械應(ying)配備的(de)相應(ying)設(she)施設(she)備。

  第二十二條 庫(ku)房溫度(du)、濕度(du)應當符(fu)合所經營醫(yi)療(liao)器械(xie)說明(ming)書或者標簽標示的(de)要求。對有特殊溫濕度(du)貯存要求的(de)醫(yi)療(liao)器械(xie),應當配(pei)備有效調控及監測(ce)溫濕度(du)的(de)設(she)備或者儀(yi)器。

  第二十三條 批發需要冷藏、冷凍貯存運輸的醫療器械,應當配備以下設施設備:
  (一)與其經營規模和經營品種相適應的冷庫;
  (二)用于冷庫溫度監測、顯示、記錄、調控、報警的設備;
  (三)能確保制冷設備正常運轉的設施(如備用發電機組或者雙回路供電系統);
  (四)企業應當根據相應的運輸規模和運輸環境要求配備冷藏車、保溫車,或者冷藏箱、保溫箱等設備;
  (五(wu))對有(you)特(te)殊溫(wen)度要求的醫療器械,應當配備符合其貯存要求的設(she)施設(she)備。

  第二十四條 醫療器械零售的經營場所應當與其經營范圍和經營規模相適應,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配備陳列貨架和柜臺;
  (二)相關證照懸掛在醒目位置;
  (三)經營需要冷藏、冷凍的醫療器械,應當配備具有溫度監測、顯示的冷柜;
  (四(si))經營(ying)可(ke)拆(chai)零醫療器械(xie),應當配(pei)備醫療器械(xie)拆(chai)零銷售所(suo)需的工具、包(bao)裝用品,拆(chai)零的醫療器械(xie)標簽(qian)和說明書應當符合有(you)關規定(ding)。

  第二十五條 零售的醫療器械陳列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按分類以及貯存要求分區陳列,并設置醒目標志,類別標簽字跡清晰、放置準確;
  (二)醫療器械的擺放應當整齊有序,避免陽光直射;
  (三)需要冷藏、冷凍的醫療器械放置在冷藏、冷凍設備中,應當對溫度進行監測和記錄;
  (四)醫療器(qi)械與非醫療器(qi)械應當(dang)分開陳列,有明顯隔離,并有醒目標示。

  第二(er)十六條 零售(shou)(shou)企業應(ying)當(dang)定期對零售(shou)(shou)陳(chen)列、存放(fang)的醫(yi)療(liao)(liao)(liao)器(qi)械進行檢查(cha)(cha),重點檢查(cha)(cha)拆零醫(yi)療(liao)(liao)(liao)器(qi)械和(he)(he)近效期醫(yi)療(liao)(liao)(liao)器(qi)械。發現有質量疑(yi)問的醫(yi)療(liao)(liao)(liao)器(qi)械應(ying)當(dang)及時撤柜、停止銷售(shou)(shou),由質量管(guan)理人員確(que)認和(he)(he)處理,并保留相(xiang)關記錄。

  第二(er)十七條 企業應當對基礎設施及相關(guan)設備進行定期檢查、清潔和(he)維護,并(bing)建立(li)記錄和(he)檔案。

  第二(er)十八條 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guan)規定,對(dui)溫濕度監測設備等計(ji)量器(qi)具定期(qi)進行校(xiao)(xiao)準(zhun)或者(zhe)檢定,并保(bao)存(cun)校(xiao)(xiao)準(zhun)或者(zhe)檢定記錄。

  第(di)二十九條 企業應當(dang)(dang)對(dui)冷庫(ku)以及冷藏、保溫等運輸設施(shi)設備進(jin)行使用(yong)(yong)前驗(yan)證(zheng)、定(ding)期驗(yan)證(zheng),并形成驗(yan)證(zheng)控制文件,包括驗(yan)證(zheng)方案、報告、評(ping)價和預防措施(shi)等,相關設施(shi)設備停(ting)用(yong)(yong)重新使用(yong)(yong)時應當(dang)(dang)進(jin)行驗(yan)證(zheng)。

  第三十條 經營第三類醫療器械的企業,應當具有符合醫療器械經營質量管理要求的計算機信息管理系統,保證經營的產品可追溯。計算機信息管理系統應當具有以下功能:
  (一)具有實現部門之間、崗位之間信息傳輸和數據共享的功能;
  (二)具有醫療器械經營業務票據生成、打印和管理功能;
  (三)具有記錄醫療器械產品信息(名稱、注冊證號或者備案憑證編號、規格型號、生產批號或者序列號、生產日期或者失效日期)和生產企業信息以及實現質量追溯跟蹤的功能;
  (四)具有包括采購、收貨、驗收、貯存、檢查、銷售、出庫、復核等各經營環節的質量控制功能,能對各經營環節進行判斷、控制,確保各項質量控制功能的實時和有效;
  (五)具有供貨者、購貨者以及購銷醫療器械的合法性、有效性審核控制功能;
  (六)具有對庫存醫療器械的有效期進行自動跟蹤和控制功能,有近效期預警及超過有效期自動鎖定等功能,防止過期醫療器械銷售。
  鼓勵(li)經(jing)營第一類(lei)、第二類(lei)醫(yi)療器械(xie)的企業建(jian)立符合醫(yi)療器械(xie)經(jing)營質量管理要求的計(ji)算機信息(xi)管理系統。

  第三十一條 企業為其他醫療器械生產經營企業提供貯存、配送服務,還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具備從事現代物流儲運業務的條件;
  (二)具有與委托方實施實時電子數據交換和實現產品經營全過程可追溯、可追蹤管理的計算機信息平臺和技術手段;
  (三)具有接受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電子監管的數據接口;
  (四)食(shi)品藥(yao)品監督管理部門的其他有(you)關(guan)要求。

第五章 采購(gou)、收貨與(yu)驗收

  第三十二條 企業在采購前應當審核供貨者的合法資格、所購入醫療器械的合法性并獲取加蓋供貨者公章的相關證明文件或者復印件,包括:
  (一)營業執照;
  (二)醫療器械生產或者經營的許可證或者備案憑證;
  (三)醫療器械注冊證或者備案憑證;
  (四)銷售人員身份證復印件,加蓋本企業公章的授權書原件。授權書應當載明授權銷售的品種、地域、期限,注明銷售人員的身份證號碼。
  必要時,企業可以派員對供貨者進行現場核查,對供貨者質量管理情況進行評價。
  企業發現(xian)供貨方存(cun)在違法違規經營行(xing)為時,應(ying)當及(ji)時向(xiang)企業所在地(di)食品(pin)藥品(pin)監督管理(li)部門報告。

  第三十(shi)三條(tiao) 企(qi)(qi)業(ye)應(ying)當與(yu)供(gong)貨(huo)者簽署采購合同或(huo)(huo)者協議,明(ming)確醫療(liao)器(qi)械(xie)的名稱、規格(型號)、注冊證號或(huo)(huo)者備案憑證編(bian)號、生產企(qi)(qi)業(ye)、供(gong)貨(huo)者、數量(liang)、單價、金額等。

  第三十(shi)四條 企業應當在采購合(he)同或者(zhe)(zhe)協議中,與供貨者(zhe)(zhe)約(yue)定質量責任和售(shou)后服務責任,以保(bao)證醫(yi)療器械售(shou)后的安(an)全(quan)使用(yong)。

  第三十五條 企業在采購醫(yi)療器械(xie)時,應當建立采購記錄。記錄應當列明醫(yi)療器械(xie)的名(ming)稱、規格(ge)(型號(hao))、注(zhu)冊證號(hao)或(huo)者備案(an)憑證編號(hao)、單位、數量、單價、金額(e)、供(gong)貨者、購貨日(ri)期(qi)等。

  第三十六條 企業收貨人員在接收醫療器械時,應當核實運輸方式及產品是否符合要求,并對照相關采購記錄和隨貨同行單與到貨的醫療器械進行核對。交貨和收貨雙方應當對交運情況當場簽字確認。對不符合要求的貨品應當立即報告質量負責人并拒收。
  隨貨同行單(dan)應當包(bao)括供(gong)貨者(zhe)、生(sheng)產企業(ye)及(ji)生(sheng)產企業(ye)許可證(zheng)號(hao)(hao)(hao)(或(huo)者(zhe)備(bei)案憑證(zheng)編號(hao)(hao)(hao))、醫療器械的名(ming)稱、規(gui)格(型(xing)號(hao)(hao)(hao))、注冊證(zheng)號(hao)(hao)(hao)或(huo)者(zhe)備(bei)案憑證(zheng)編號(hao)(hao)(hao)、生(sheng)產批號(hao)(hao)(hao)或(huo)者(zhe)序列(lie)號(hao)(hao)(hao)、數量、儲運條件、收貨單(dan)位、收貨地址、發貨日期(qi)等內容,并加蓋供(gong)貨者(zhe)出庫(ku)印(yin)章。

  第三(san)十七條 收(shou)貨(huo)人(ren)員對符合(he)收(shou)貨(huo)要求的(de)(de)醫療(liao)器(qi)械,應(ying)(ying)當(dang)按(an)品種特性(xing)要求放于相(xiang)應(ying)(ying)待驗區(qu)域,或者設置狀態標示(shi),并通知驗收(shou)人(ren)員進行驗收(shou)。需要冷藏、冷凍的(de)(de)醫療(liao)器(qi)械應(ying)(ying)當(dang)在(zai)冷庫內待驗。

  第三十八條 驗收人員應當對醫療器械的外觀、包裝、標簽以及合格證明文件等進行檢查、核對,并做好驗收記錄,包括醫療器械的名稱、規格(型號)、注冊證號或者備案憑證編號、生產批號或者序列號、生產日期和有效期(或者失效期)、生產企業、供貨者、到貨數量、到貨日期、驗收合格數量、驗收結果等內容。
  驗(yan)收(shou)記錄上應當(dang)標記驗(yan)收(shou)人(ren)員姓名和驗(yan)收(shou)日期。驗(yan)收(shou)不(bu)合格的還應當(dang)注明不(bu)合格事項及處(chu)置(zhi)措施。

  第三十九條 對需(xu)要冷藏、冷凍的醫療器械進行(xing)驗(yan)收(shou)時,應當對其運輸(shu)方式(shi)及(ji)運輸(shu)過程的溫度(du)(du)(du)記(ji)錄(lu)、運輸(shu)時間、到貨溫度(du)(du)(du)等質量(liang)控制狀(zhuang)況進行(xing)重(zhong)點檢查并(bing)記(ji)錄(lu),不符(fu)合溫度(du)(du)(du)要求(qiu)的應當拒(ju)收(shou)。

  第四(si)十(shi)條 企(qi)(qi)業(ye)委托為其他醫療(liao)器械生產(chan)經營企(qi)(qi)業(ye)提(ti)供貯存、配送服務(wu)的醫療(liao)器械經營企(qi)(qi)業(ye)進行收貨和(he)(he)(he)驗收時,委托方(fang)應(ying)當承擔質(zhi)量管理責任。委托方(fang)應(ying)當與(yu)受托方(fang)簽訂具有法律效(xiao)力的書面協議,明確雙方(fang)的法律責任和(he)(he)(he)義務(wu),并按照(zhao)協議承擔和(he)(he)(he)履行相應(ying)的質(zhi)量責任和(he)(he)(he)義務(wu)。

第六章 入庫、貯存與檢查(cha)

  第(di)四(si)十一條 企業應當(dang)建立入(ru)庫(ku)記錄,驗收(shou)合格(ge)的(de)醫療器械應當(dang)及(ji)時入(ru)庫(ku)登記;驗收(shou)不(bu)合格(ge)的(de),應當(dang)注明不(bu)合格(ge)事項,并放置在不(bu)合格(ge)品區,按照有關規定(ding)采取退(tui)貨、銷毀等處置措施。

  第四十二條 企業應當根據醫療器械的質量特性進行合理貯存,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按說明書或者包裝標示的貯存要求貯存醫療器械;
  (二)貯存醫療器械應當按照要求采取避光、通風、防潮、防蟲、防鼠、防火等措施;
  (三)搬運和堆垛醫療器械應當按照包裝標示要求規范操作,堆垛高度符合包裝圖示要求,避免損壞醫療器械包裝;
  (四)按照醫療器械的貯存要求分庫(區)、分類存放,醫療器械與非醫療器械應當分開存放;
  (五)醫療器械應當按規格、批號分開存放,醫療器械與庫房地面、內墻、頂、燈、溫度調控設備及管道等設施間保留有足夠空隙;
  (六)貯存醫療器械的貨架、托盤等設施設備應當保持清潔,無破損;
  (七)非作業區工作人員未經批準不得進入貯存作業區,貯存作業區內的工作人員不得有影響醫療器械質量的行為;
  (八)醫療器械貯(zhu)存(cun)作業(ye)區內不得存(cun)放與貯(zhu)存(cun)管(guan)理(li)無關的物品。

  第四十三條 從事為其他醫療(liao)(liao)(liao)器械生產經(jing)(jing)營(ying)企業(ye)提(ti)供(gong)貯存(cun)、配送服務(wu)的醫療(liao)(liao)(liao)器械經(jing)(jing)營(ying)企業(ye),其自營(ying)醫療(liao)(liao)(liao)器械應當與受托的醫療(liao)(liao)(liao)器械分開存(cun)放(fang)。

  第四十四條 企業應當根據庫房條件、外部環境、醫療器械有效期要求等對醫療器械進行定期檢查,建立檢查記錄。內容包括:
  (一)檢查并改善貯存與作業流程;
  (二)檢查并改善貯存條件、防護措施、衛生環境;
  (三)每天上、下午不少于2次對庫房溫濕度進行監測記錄;
  (四)對庫存醫療器械的外觀、包裝、有效期等質量狀況進行檢查;
  (五)對冷庫(ku)溫度(du)自動報警(jing)裝(zhuang)置(zhi)進行檢查(cha)、保養。

  第四十五條(tiao) 企業應當(dang)對(dui)庫存(cun)(cun)醫療器(qi)械(xie)有(you)效期進(jin)行跟蹤和控制(zhi),采取近效期預警,超過有(you)效期的醫療器(qi)械(xie),應當(dang)禁止銷(xiao)售,放置在不合格品(pin)區,然后(hou)按(an)規定(ding)進(jin)行銷(xiao)毀,并保(bao)存(cun)(cun)相關記錄。

  第四十六條 企業應當對庫存醫療器械定期(qi)進行盤點,做到賬、貨相符。

第(di)七章(zhang) 銷(xiao)售、出庫與運(yun)輸

  第四十七條 企業對其辦事機構或者銷售人員以本企業名義從事的醫療器械購銷行為承擔法律責任。企業銷售人員銷售醫療器械,應當提供加蓋本企業公章的授權書。授權書應當載明授權銷售的品種、地域、期限,注明銷售人員的身份證號碼。
  從事醫療(liao)器(qi)(qi)(qi)械(xie)批發業務的(de)企業,應當將醫療(liao)器(qi)(qi)(qi)械(xie)批發銷售(shou)給合法的(de)購(gou)貨者,銷售(shou)前應當對購(gou)貨者的(de)證明文件(jian)、經營范(fan)圍(wei)進行(xing)核實(shi),建立購(gou)貨者檔(dang)案,保證醫療(liao)器(qi)(qi)(qi)械(xie)銷售(shou)流向(xiang)真實(shi)、合法。

  第四十八條 從事第二、第三類醫療器械批發以及第三類醫療器械零售業務的企業應當建立銷售記錄,銷售記錄應當至少包括:
  (一)醫療器械的名稱、規格(型號)、注冊證號或者備案憑證編號、數量、單價、金額;
  (二)醫療器械的生產批號或者序列號、有效期、銷售日期;
  (三)生產企業和生產企業許可證號(或者備案憑證編號)。
  對(dui)于(yu)從事(shi)醫療(liao)器械批發業務的(de)企(qi)業,銷(xiao)售記錄還應(ying)當包(bao)括購貨者(zhe)的(de)名稱、經營(ying)許可證號(hao)(或者(zhe)備(bei)案憑證編號(hao))、經營(ying)地址、聯(lian)系方式。

  第四十九條 從事醫療器(qi)械零售業(ye)務的(de)企業(ye),應當給消費者開(kai)具銷(xiao)售憑據,記(ji)錄醫療器(qi)械的(de)名稱(cheng)、規格(型號)、生產企業(ye)名稱(cheng)、數(shu)量、單(dan)價、金額、零售單(dan)位、經營地址(zhi)、電話、銷(xiao)售日期等,以(yi)方(fang)便進行質(zhi)量追溯。

  第五十條 醫療器械出庫時,庫房保管人員應當對照出庫的醫療器械進行核對,發現以下情況不得出庫,并報告質量管理機構或者質量管理人員處理:
  (一)醫療器械包裝出現破損、污染、封口不牢、封條損壞等問題;
  (二)標簽脫落、字跡模糊不清或者標示內容與實物不符;
  (三)醫療器械超過有效期;
  (四)存在其(qi)他異常情(qing)況的醫療器械。

  第五十一條(tiao) 醫療(liao)器械出(chu)庫應當(dang)復(fu)核(he)并建立記(ji)錄(lu),復(fu)核(he)內(nei)容(rong)包括購貨者、醫療(liao)器械的名(ming)稱、規(gui)格(ge)(型號)、注冊證(zheng)號或(huo)者備案(an)憑證(zheng)編號、生(sheng)(sheng)產批(pi)號或(huo)者序列(lie)號、生(sheng)(sheng)產日期(qi)和有效期(qi)(或(huo)者失效期(qi))、生(sheng)(sheng)產企業、數(shu)量、出(chu)庫日期(qi)等內(nei)容(rong)。

  第五十(shi)二(er)條 醫療器械拼箱發(fa)貨的代用包裝箱應當(dang)有(you)醒目的發(fa)貨內(nei)容(rong)標示。

  第五十三條 需要冷藏、冷凍運輸的醫療器械裝箱、裝車作業時,應當由專人負責,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車載冷藏箱或者保溫箱在使用前應當達到相應的溫度要求;
  (二)應當在冷藏環境下完成裝箱、封箱工作;
  (三(san))裝車前應當(dang)檢查冷藏(zang)車輛(liang)的啟動、運行狀態,達到規定溫度后方(fang)可裝車。

  第五十四條(tiao) 企業委托其(qi)他機構運(yun)(yun)輸醫(yi)療器械,應當對承運(yun)(yun)方運(yun)(yun)輸醫(yi)療器械的(de)質量保(bao)障能力進行考核評估,明確運(yun)(yun)輸過(guo)(guo)程中(zhong)的(de)質量責任,確保(bao)運(yun)(yun)輸過(guo)(guo)程中(zhong)的(de)質量安全。

  第(di)五(wu)十(shi)五(wu)條 運輸需要冷(leng)藏(zang)、冷(leng)凍醫(yi)療(liao)器(qi)械的冷(leng)藏(zang)車(che)、車(che)載冷(leng)藏(zang)箱(xiang)、保溫(wen)箱(xiang)應當符合醫(yi)療(liao)器(qi)械運輸過(guo)程中對溫(wen)度(du)控制(zhi)的要求(qiu)。冷(leng)藏(zang)車(che)具有顯(xian)示溫(wen)度(du)、自動調控溫(wen)度(du)、報警(jing)、存儲和讀取溫(wen)度(du)監測數據(ju)的功能。

第八章 售后服務

  第五十六條 企業應當具備與經營的醫療器械相適應的專業指導、技術培訓和售后服務的能力,或者約定由相關機構提供技術支持。
  企業應當按照采購合同與供貨者約定質量責任和售后服務責任,保證醫療器械售后的安全使用。
  企業與供貨者約定,由供貨者負責產品安裝、維修、技術培訓服務或者由約定的相關機構提供技術支持的,可以不設從事專業指導、技術培訓和售后服務的部門或者人員,但應當有相應的管理人員。
  企業自行為客戶提供安裝(zhuang)、維(wei)修、技術培(pei)訓的,應當配(pei)備具(ju)有專業資格(ge)或(huo)者經過(guo)廠家培(pei)訓的人員。

  第(di)五十七條 企業應當加強對退貨的管理(li),保證(zheng)退貨環節(jie)醫(yi)(yi)療器械(xie)(xie)的質量和安全,防(fang)止(zhi)混入(ru)假劣(lie)醫(yi)(yi)療器械(xie)(xie)。

  第(di)五十八條(tiao) 企業(ye)應當按照質量管(guan)理制度的要求,制定(ding)售后(hou)服務(wu)管(guan)理操(cao)作規(gui)程,內(nei)容(rong)包括投訴渠道及(ji)方式、檔(dang)案(an)記錄、調查與評(ping)估、處理措(cuo)施、反(fan)饋和事后(hou)跟蹤等(deng)。

  第五(wu)十九條 企(qi)業(ye)應當(dang)配備專職或(huo)者(zhe)兼職人員負責售后管理,對客(ke)戶投訴的質(zhi)量(liang)安(an)全問(wen)題應當(dang)查明原因,采(cai)取有效(xiao)措施及時處理和反饋,并做好記錄,必要時應當(dang)通知供貨者(zhe)及醫療器械生產企(qi)業(ye)。

  第(di)六十條(tiao) 企業應當及時(shi)將售后服(fu)務處理(li)結果等(deng)信息記(ji)入(ru)檔案,以便查(cha)詢(xun)和跟蹤。

  第六(liu)十一條 從事醫療(liao)器(qi)械零(ling)售業務的(de)企(qi)業應當在營(ying)業場(chang)所(suo)公(gong)布(bu)食品藥(yao)品監督管理部門的(de)監督電話,設置顧(gu)客意見簿,及時(shi)處理顧(gu)客對(dui)醫療(liao)器(qi)械質量安(an)全的(de)投訴。

  第(di)六十二條 企業應當配備(bei)專職(zhi)(zhi)或者兼職(zhi)(zhi)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承(cheng)擔醫療器(qi)械不良(liang)事(shi)(shi)件(jian)監(jian)測(ce)和報告工作,應當對醫療器(qi)械不良(liang)事(shi)(shi)件(jian)監(jian)測(ce)機構(gou)、食品藥品監(jian)督(du)管理部門(men)開(kai)展的不良(liang)事(shi)(shi)件(jian)調查(cha)予以配合。

  第六十三條(tiao) 企(qi)(qi)業發現其(qi)經(jing)(jing)營(ying)(ying)的醫療(liao)器(qi)械有嚴重質(zhi)量安全問題,或者不(bu)符合強制性標準、經(jing)(jing)注冊或者備(bei)案的醫療(liao)器(qi)械產(chan)品技術要求(qiu),應當立即(ji)停(ting)止經(jing)(jing)營(ying)(ying),通(tong)知(zhi)相(xiang)關(guan)生產(chan)經(jing)(jing)營(ying)(ying)企(qi)(qi)業、使用單位、購貨者,并(bing)記錄停(ting)止經(jing)(jing)營(ying)(ying)和通(tong)知(zhi)情況。同時(shi),立即(ji)向(xiang)企(qi)(qi)業所(suo)在地(di)食(shi)品藥品監督管(guan)理部門報告(gao)。

  第六十四條 企(qi)業(ye)應當協助醫療器(qi)械(xie)(xie)(xie)生產企(qi)業(ye)履行召(zhao)回義務,按(an)照(zhao)召(zhao)回計劃的(de)要求及(ji)時(shi)傳達、反(fan)饋醫療器(qi)械(xie)(xie)(xie)召(zhao)回信息,控制(zhi)和(he)收回存在(zai)質量安全隱患的(de)醫療器(qi)械(xie)(xie)(xie),并建立(li)醫療器(qi)械(xie)(xie)(xie)召(zhao)回記錄。

第九章 附 則

  第六十五(wu)條(tiao) 互聯網經營(ying)醫(yi)療器械應當遵守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guan)理總(zong)局(ju)制(zhi)定的相關監督管(guan)理辦法(fa)。

  第六(liu)(liu)十六(liu)(liu)條 本規范自(zi)發布之日起施行(xing)(2014年(nian)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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