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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統計管理辦法》(10號令)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


第 10 號


  《食品(pin)藥品(pin)監督管理統計管理辦法》已于2014年9月29日(ri)經國家食品(pin)藥品(pin)監督管理總局局務會議審(shen)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5年2月1日(ri)起施(shi)行。


                                      局 長 張 勇
                                      2014年12月19日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統計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di)一條 為科(ke)學(xue)、有(you)效地(di)組織實施食品(pin)藥品(pin)監督管理統計(ji)工(gong)作(zuo),規(gui)范統計(ji)活(huo)動,保障統計(ji)資(zi)料的(de)真實性(xing)、準確性(xing)、完整(zheng)性(xing)和(he)及(ji)時(shi)性(xing),充分(fen)發揮統計(ji)在食品(pin)藥品(pin)監督管理工(gong)作(zuo)中的(de)重要(yao)作(zuo)用,根據《中華(hua)人民共(gong)和(he)國統計(ji)法(fa)(fa)》、《中華(hua)人民共(gong)和(he)國食品(pin)安全法(fa)(fa)》、《中華(hua)人民共(gong)和(he)國藥品(pin)管理法(fa)(fa)》等有(you)關法(fa)(fa)律(lv)法(fa)(fa)規(gui),制定本辦法(fa)(fa)。

  第二(er)條 本辦(ban)法適用于各級食品藥(yao)品監督管理部門及(ji)其相關直屬單位組織實施的統(tong)計活動。

  第三條 食品(pin)(pin)藥(yao)品(pin)(pin)監督(du)管理統計(ji)的基(ji)本(ben)任務是對食品(pin)(pin)(含食品(pin)(pin)添加劑)、保健食品(pin)(pin)、藥(yao)品(pin)(pin)、化妝(zhuang)品(pin)(pin)、醫療(liao)器械(xie)等(deng)監督(du)管理工作的基(ji)本(ben)情況進行(xing)統計(ji)調(diao)查、統計(ji)分析,提供(gong)統計(ji)信息(xi)和咨詢,實行(xing)統計(ji)監督(du)。

  第四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統計工作實行統一管理、分級負責。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負責全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統計工作的監督管理和組織協調。
  地(di)方各級(ji)食品(pin)藥品(pin)監督管(guan)理部門負責本行政(zheng)區域的食品(pin)藥品(pin)監督管(guan)理統計工作。

  第(di)五條 各級食(shi)品(pin)藥品(pin)監督(du)管理部(bu)門應當加強對統(tong)計工(gong)作的組(zu)織領導,健(jian)全機構(gou),充(chong)實人(ren)員,保(bao)障工(gong)作經費,完善技術裝備,確(que)保(bao)統(tong)計機構(gou)和人(ren)員有效履行統(tong)計職責。

  第六條 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統計信息化建設納入信息化建設總體規劃,充分應用信息化技術開展統計工作,推進統計信息搜集、處理、傳輸、共享、存儲技術和統計數據庫體系的現代化,提高統計工作質量和效率。
  國家食品(pin)藥品(pin)監(jian)督管理總局加強對統(tong)計信(xin)息化建設的指(zhi)導和(he)規范。

  第七條 食(shi)品藥品監督管理統(tong)計報(bao)(bao)表填報(bao)(bao)單位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he)本辦法的(de)規定(ding)如(ru)實填報(bao)(bao),不得(de)拒報(bao)(bao)、遲報(bao)(bao)、虛報(bao)(bao)、瞞報(bao)(bao),不得(de)偽造、篡改統(tong)計資料。

  第八條(tiao) 各級食品藥(yao)品監(jian)督管(guan)理部門的統計機構和統計人(ren)員對在(zai)食品藥(yao)品監(jian)督管(guan)理統計工作中(zhong)知悉的國家秘密(mi)、商業秘密(mi)和個人(ren)信息應(ying)當(dang)予以保密(mi)。

第二章 統計(ji)機構和統計(ji)人員(yuan)

  第九條 各(ge)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明確(que)承(cheng)擔統(tong)(tong)計職能的(de)機(ji)構,設置統(tong)(tong)計崗位,配備統(tong)(tong)計人員,并指定統(tong)(tong)計工(gong)作負責人。

  第十條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統計機構履行以下職責:
  (一)健全統計工作制度,對全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統計工作進行管理、指導和監督;
  (二)健全全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統計指標體系,組織制定全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綜合性統計調查計劃和統計調查方案等,根據工作需要下達統計任務;
  (三)編制、公布全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統計年報等統計資料;
  (四)管理、協調本局各司局及直屬單位的專業統計工作,審核本局內設機構及直屬單位擬定的專業統計調查方案;
  (五)貫徹執行統計法律法規,實施國家統計標準和補充性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統計標準;
  (六)采集、匯總、管理全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統計資料,開展統計分析和統計預測,實行統計監督,提供統計信息和咨詢;
  (七)指導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統計信息系統的建設;
  (八)組(zu)織(zhi)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食(shi)(shi)品(pin)藥(yao)品(pin)監督管(guan)理(li)部(bu)門統計人員的業務培(pei)訓(xun),并對省、自治區、直轄市食(shi)(shi)品(pin)藥(yao)品(pin)監督管(guan)理(li)部(bu)門組(zu)織(zhi)開展的統計業務培(pei)訓(xun)給予必要指導。

  第十一條 地方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統計機構承擔本部門統計職能:
  (一)組織和管理本行政區域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統計工作,執行全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統計工作制度;
  (二)健全本行政區域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統計工作制度和統計指標體系,制發本行政區域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綜合性統計調查計劃和統計調查方案,管理、指導統計調查工作,監督檢查統計工作制度的實施;
  (三)編制、公布本行政區域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統計資料;
  (四)管理、協調本部門內設機構及直屬單位的專業統計工作,審核本部門內設機構及直屬單位擬定的專業統計調查方案;
  (五)貫徹執行統計法律法規,實施國家統計標準和補充性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統計標準;
  (六)采集、匯總、管理本行政區域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統計資料,開展統計分析和統計預測,實行統計監督,提供統計信息和咨詢;
  (七)組織本行政區域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統計信息系統的建設和使用;
  (八)組織(zhi)開(kai)展(zhan)本行政區域食品藥品監(jian)督管理統計(ji)人員(yuan)的業務培(pei)訓。

  第十二條 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統計人員的業務培訓和職業道德教育,提高統計人員的能力和素質。
  各級食品(pin)藥品(pin)監(jian)督管理部門應當優(you)先從具備統計專業知識的人員中選調和補充統計人員,統計人員上崗前必須參加崗前培訓。

  第十三條 統計人員應當堅持實事求是,恪守職業道德,對其負責搜集、審核、錄入的統計資料與統計調查對象報送的統計資料的一致性負責。
  統計人員進行統計調查時,有(you)權就與統計有(you)關的(de)問題(ti)詢問有(you)關人員,要求其如實(shi)提供有(you)關情況、資(zi)料(liao)(liao)并改正不真實(shi)、不準確的(de)資(zi)料(liao)(liao)。

第三章 統計調(diao)查管(guan)理(li)

  第十(shi)四條 國家食品藥(yao)品監(jian)督管理總(zong)局(ju)統計機構(gou)制定(ding)全(quan)國食品藥(yao)品監(jian)督管理相關(guan)統計調查(cha)的指標涵義、計算方法、分(fen)類目錄、統計編(bian)碼以及其他方面的統計標準。

  第十五條 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有計劃地組織開展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統計調查。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負責統一制定全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統計調查項目,報國家統計局備案或者審批。
  地方各級(ji)食(shi)品(pin)藥品(pin)監(jian)督管理(li)(li)部門負(fu)責統一制定本行政區域食(shi)品(pin)藥品(pin)監(jian)督管理(li)(li)統計(ji)(ji)調查(cha)項(xiang)目,報同級(ji)人民政府統計(ji)(ji)機構審批或者(zhe)備案。

  第十六條 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內設機構及直屬單位根據工作需要申請立項的統計調查項目,應當有充分的理由、明確的目的和資料使用范圍,與本部門的職能相一致,且與本部門統計機構的統計調查分工明確,相互協調,不得交叉重復。
  各級食(shi)品藥品監督管理部(bu)(bu)門(men)的(de)內(nei)設(she)機(ji)構及(ji)其直屬(shu)(shu)單位(wei)開展統(tong)計(ji)調(diao)查(cha)(包括一次性(xing)調(diao)查(cha)、經常性(xing)調(diao)查(cha)、普查(cha)等(deng)),應(ying)當(dang)自行(xing)制定統(tong)計(ji)調(diao)查(cha)方案(an),報本(ben)部(bu)(bu)門(men)統(tong)計(ji)機(ji)構審核同意(yi)后,由(you)該內(nei)設(she)機(ji)構或者直屬(shu)(shu)單位(wei)組織實施。調(diao)查(cha)完成后,相關統(tong)計(ji)數據和報告應(ying)當(dang)及(ji)時向本(ben)部(bu)(bu)門(men)統(tong)計(ji)機(ji)構備(bei)案(an)。

第(di)四章 統(tong)計資料(liao)的收集(ji)、管(guan)理(li)和公布

  第十七(qi)條 地方(fang)各(ge)級食品(pin)藥(yao)(yao)品(pin)監督(du)管(guan)理(li)部門(men)(men)負(fu)責(ze)在本行(xing)政區域內依法執行(xing)食品(pin)藥(yao)(yao)品(pin)監督(du)管(guan)理(li)統(tong)計報(bao)表制(zhi)度。提交上一級食品(pin)藥(yao)(yao)品(pin)監督(du)管(guan)理(li)部門(men)(men)統(tong)計機構的(de)統(tong)計數(shu)據應(ying)當(dang)嚴格按照(zhao)統(tong)計報(bao)表制(zhi)度要求逐(zhu)級生成(cheng)、填報(bao)、審(shen)核(he),并經(jing)本單位(wei)負(fu)責(ze)人審(shen)定。上一級食品(pin)藥(yao)(yao)品(pin)監督(du)管(guan)理(li)部門(men)(men)統(tong)計機構應(ying)當(dang)對(dui)下一級食品(pin)藥(yao)(yao)品(pin)監督(du)管(guan)理(li)部門(men)(men)或者單位(wei)提交的(de)統(tong)計數(shu)據進(jin)行(xing)審(shen)查,確(que)認(ren)無(wu)誤后(hou)方(fang)可(ke)使用(yong);對(dui)審(shen)查發現的(de)異常(chang)數(shu)據,應(ying)當(dang)逐(zhu)級核(he)實(shi)確(que)認(ren)。

  第(di)十(shi)八(ba)條 食(shi)品(pin)藥(yao)(yao)品(pin)監督管(guan)(guan)(guan)(guan)理統計(ji)資料(liao)實行分級(ji)管(guan)(guan)(guan)(guan)理。全國食(shi)品(pin)藥(yao)(yao)品(pin)監督管(guan)(guan)(guan)(guan)理統計(ji)資料(liao)由(you)國家食(shi)品(pin)藥(yao)(yao)品(pin)監督管(guan)(guan)(guan)(guan)理總局(ju)統計(ji)機構(gou)統一管(guan)(guan)(guan)(guan)理,地方各級(ji)食(shi)品(pin)藥(yao)(yao)品(pin)監督管(guan)(guan)(guan)(guan)理部(bu)門的統計(ji)資料(liao)由(you)本部(bu)門統計(ji)機構(gou)統一管(guan)(guan)(guan)(guan)理。

  第(di)十九條 各級食品(pin)藥品(pin)監督管理(li)部門(men)應(ying)當(dang)按照(zhao)國(guo)家有關規定設置原(yuan)始記錄(lu)、統(tong)計(ji)(ji)臺賬,建(jian)立健全(quan)統(tong)計(ji)(ji)資(zi)料(liao)的(de)審核、簽署、交接、歸檔(dang)等管理(li)制(zhi)度。統(tong)計(ji)(ji)資(zi)料(liao)的(de)審核簽署人員應(ying)當(dang)對其審核、簽署的(de)統(tong)計(ji)(ji)資(zi)料(liao)的(de)真(zhen)實性(xing)、準確性(xing)負(fu)責。

  第二十條(tiao) 各級食(shi)品藥品監督管理(li)部(bu)門應當按照(zhao)國家(jia)有關規定建(jian)立(li)統計(ji)資料的保存、管理(li)制(zhi)度,建(jian)立(li)健(jian)全統計(ji)信(xin)息(xi)共享機制(zhi),強化統計(ji)數據整(zheng)合、數據交換與信(xin)息(xi)共享。

  第二十一條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負責審定、公布和出版全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統計資料。
  省、自(zi)治區、直轄市(shi)食品藥(yao)品監督管理部(bu)門負責審(shen)定、公布和出版本行政區域食品藥(yao)品監督管理統計資(zi)料。

  第二(er)十二(er)條 各級食(shi)品(pin)藥品(pin)監督管理部門統(tong)計調查(cha)取得(de)的統(tong)計資料,應當(dang)依(yi)據法(fa)律法(fa)規及時(shi)公(gong)開,供社(she)會(hui)公(gong)眾查(cha)詢。

第五章 監(jian)督(du)檢查(cha)與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對本局各司局、直屬單位及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統計工作進行監督檢查與年度考核。年度考核工作具體辦法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統計機構另行制定。
  省(sheng)、自(zi)治區、直(zhi)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guan)理(li)部門對本(ben)行(xing)政(zheng)區域食品藥品監督管(guan)理(li)統計(ji)工(gong)作(zuo)進行(xing)監督檢(jian)查與年度考核(he)。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及其直屬單位的負責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第三十七條規定予以處理:
  (一)自行修改統計資料、編造虛假統計數據的;
  (二)要求統計機構、統計人員或者其他機構、人員偽造、篡改統計資料的;
  (三)對依法履行職責或者拒絕、抵制統計違法行為的統計人員打擊報復的;
  (四(si))對本部(bu)門、本單位發生的(de)嚴重統計違法(fa)行為(wei)失察的(de)。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及其直屬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予以處理:
  (一)違法公布統計資料的;
  (二)泄露統計調查對象的商業秘密、個人信息或者提供、泄露在統計調查中獲得的能夠識別或者推斷單個統計調查對象身份的資料的;
  (三)違(wei)反國家(jia)有關規定,造(zao)成統計資料毀損、滅失的。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及其直屬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第四十一條規定予以處理:
  (一)拒絕提供統計資料或者經催報后仍未按時提供統計資料的;
  (二)提供不真實或者不完整的統計資料的;
  (三)拒絕答復或者不如實答復統計檢查查詢書的;
  (四)拒絕、阻礙統計調查、統計檢查的;
  (五)轉移、隱匿、篡改、毀棄或者拒絕提(ti)供原(yuan)始(shi)記(ji)錄(lu)和憑證、統(tong)計臺賬、統(tong)計調查(cha)表(biao)及其(qi)他相關證明和資(zi)料的。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國家食品藥(yao)品監(jian)督(du)管理(li)總局負責解釋(shi)。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5年2月1日(ri)起(qi)施行。2001年3月21日(ri)公布的《藥品監督管理(li)統計管理(li)辦法(試(shi)行)》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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