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
第30號
《體(ti)外診斷試(shi)劑注(zhu)冊管理辦(ban)法修正案(an)》已于2017年1月5日(ri)經(jing)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zong)局(ju)局(ju)務會議(yi)審議(yi)通過,現予公(gong)布,自公(gong)布之日(ri)起施行(xing)。
局長:畢井泉
2017年1月25日
體外診(zhen)斷試劑注冊管理(li)辦法修正案
將第二十條第一款修改為:“本辦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所述的體外診斷試劑分類規則,用于指導體外診斷試劑分類目錄的制定和調整,以及確定新的體外診斷試劑的管理類別。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可以根據體外診斷試劑的風險變化,對分類規則進行調整。”
本修正案(an)自公(gong)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