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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器械召回管理辦法》(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29號)

國(guo)家食(shi)品(pin)藥品(pin)監(jian)督管理總局(ju)令

第29號

  《醫療器械召回管(guan)理(li)辦法》已(yi)于2017年1月5日經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guan)理(li)總局(ju)局(ju)務會(hui)議審議通過,現予公(gong)布,自(zi)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局長:畢井泉
2017年1月25日(ri)


醫療(liao)器(qi)械召回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醫(yi)療(liao)器(qi)械監(jian)督管理,控制(zhi)存在缺陷的(de)醫(yi)療(liao)器(qi)械產品,消除(chu)醫(yi)療(liao)器(qi)械安(an)全(quan)隱患,保證醫(yi)療(liao)器(qi)械的(de)安(an)全(quan)、有效,保障人體(ti)健(jian)康和生命安(an)全(quan),根據《醫(yi)療(liao)器(qi)械監(jian)督管理條例》,制(zhi)定本辦(ban)法(fa)。

  第二條 中華(hua)人(ren)民共和(he)國境內(nei)已上市醫療器械的召(zhao)回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ben)辦(ban)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醫療器械召回,是指醫療器械生產企業按照規定的程序對其已上市銷售的某一類別、型號或者批次的存在缺陷的醫療器械產品,采取警示、檢查、修理、重新標簽、修改并完善說明書、軟件更新、替換、收回、銷毀等方式進行處理的行為。
  前(qian)款所述醫(yi)療器械(xie)生產企業,是指(zhi)境內醫(yi)療器械(xie)產品注冊人(ren)或(huo)者備案人(ren)、進(jin)口醫(yi)療器械(xie)的境外制造廠商在中國境內指(zhi)定的代理人(ren)。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存在缺陷的醫療器械產品包括:
  (一)正常使用情況下存在可能危及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不合理風險的產品;
  (二)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經注冊或者備案的產品技術要求的產品;
  (三)不符合醫療器械生產、經營質量管理有關規定導致可能存在不合理風險的產品;
  (四(si))其(qi)他需要(yao)召回的(de)產品。

  第五條 醫療器械生產企業是控(kong)制與消除產品(pin)缺(que)(que)陷(xian)(xian)的責任(ren)主(zhu)體,應當主(zhu)動對(dui)缺(que)(que)陷(xian)(xian)產品(pin)實施召(zhao)回。

  第六條 醫療器械生產企業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建立健全醫療器械召回管理制度,收集醫療器械安全相關信息,對可能的缺陷產品進行調查、評估,及時召回缺陷產品。
  進口醫療器械的境外制造廠商在中國境內指定的代理人應當將僅在境外實施醫療器械召回的有關信息及時報告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凡涉及在境內實施召回的,中國境內指定的代理人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組織實施。
  醫(yi)(yi)療器械經營(ying)企(qi)業、使用單位應當積極(ji)協(xie)助醫(yi)(yi)療器械生(sheng)產(chan)(chan)企(qi)業對缺陷產(chan)(chan)品進(jin)行(xing)調查(cha)、評估,主動配合生(sheng)產(chan)(chan)企(qi)業履行(xing)召回義務,按照(zhao)召回計劃及時傳達、反饋醫(yi)(yi)療器械召回信(xin)息,控制和收回缺陷產(chan)(chan)品。

  第七條 醫療器械經營企業、使用單位發現其經營、使用的醫療器械可能為缺陷產品的,應當立即暫停銷售或者使用該醫療器械,及時通知醫療器械生產企業或者供貨商,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使用單位為醫療機構的,還應當同時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醫療(liao)器(qi)械經營企業(ye)、使(shi)用單(dan)位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xia)市食(shi)品藥品監督管(guan)理部(bu)門收到(dao)報告后,應當及時通(tong)報醫療(liao)器(qi)械生產企業(ye)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xia)市食(shi)品藥品監督管(guan)理部(bu)門。

  第八條 召回醫療器械的生產企業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醫療器械召回的監督管理,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配合做好本行政區域內醫療器械召回的有關工作。
  國家食(shi)品(pin)藥品(pin)監督管(guan)理(li)總局監督全(quan)國醫療(liao)器械召(zhao)回的管(guan)理(li)工作。

  第九條 國家食品(pin)藥品(pin)監督管理總局和(he)省(sheng)、自治(zhi)區、直(zhi)轄(xia)市食品(pin)藥品(pin)監督管理部門(men)應當按照(zhao)醫療器(qi)械(xie)召(zhao)回(hui)信(xin)息通(tong)報(bao)和(he)信(xin)息公開有關(guan)制度,采取有效途(tu)徑向(xiang)社(she)會公布缺陷產品(pin)信(xin)息和(he)召(zhao)回(hui)信(xin)息,必要(yao)時(shi)向(xiang)同級衛生行政部門(men)通(tong)報(bao)相關(guan)信(xin)息。

第二章 醫療器械缺陷的調查與評估

  第十條 醫療器械生產企業應當按照規定建立健全醫療器械質量管理體系和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系統,收集、記錄醫療器械的質量投訴信息和醫療器械不良事件信息,對收集的信息進行分析,對可能存在的缺陷進行調查和評估。
  醫療器(qi)械經營企業(ye)、使用單(dan)位應(ying)當配合醫療器(qi)械生產企業(ye)對有(you)關(guan)醫療器(qi)械缺陷進(jin)行調查,并提供有(you)關(guan)資(zi)料。

  第十一條 醫(yi)療(liao)器械(xie)(xie)(xie)生產企業應(ying)當按照規(gui)定及時(shi)將(jiang)收集的醫(yi)療(liao)器械(xie)(xie)(xie)不良事件信息向(xiang)食品藥品監督(du)管(guan)理部門(men)(men)報告,食品藥品監督(du)管(guan)理部門(men)(men)可(ke)以對醫(yi)療(liao)器械(xie)(xie)(xie)不良事件或者可(ke)能(neng)存在的缺陷進行分析(xi)和(he)調查,醫(yi)療(liao)器械(xie)(xie)(xie)生產企業、經營企業、使用單位應(ying)當予以配合。

  第十二條 對存在缺陷的醫療器械產品進行評估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產品是否符合強制性標準、經注冊或者備案的產品技術要求;
  (二)在使用醫療器械過程中是否發生過故障或者傷害;
  (三)在現有使用環境下是否會造成傷害,是否有科學文獻、研究、相關試驗或者驗證能夠解釋傷害發生的原因;
  (四)傷害所涉及的地區范圍和人群特點;
  (五)對人體健康造成的傷害程度;
  (六)傷害發生的概率;
  (七)發生傷害的短期和長期后果;
  (八)其他可(ke)能對人體造成傷害的因素。

  第十三條 根據醫療器械缺陷的嚴重程度,醫療器械召回分為:
  (一)一級召回:使用該醫療器械可能或者已經引起嚴重健康危害的;
  (二)二級召回:使用該醫療器械可能或者已經引起暫時的或者可逆的健康危害的;
  (三)三級召回:使用該醫療器械引起危害的可能性較小但仍需要召回的。
  醫療(liao)器(qi)械生(sheng)產企(qi)業應(ying)當(dang)根(gen)據(ju)具(ju)體情況(kuang)確定召(zhao)回級別并根(gen)據(ju)召(zhao)回級別與(yu)醫療(liao)器(qi)械的銷售和使(shi)用情況(kuang),科學設(she)計召(zhao)回計劃并組織實(shi)施。

第三章 主動召回

  第十四條 醫療器械生產企業按照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二條的要求進行調查評估后,確定醫療器械產品存在缺陷的,應當立即決定并實施召回,同時向社會發布產品召回信息。
  實施(shi)一級(ji)召回(hui)(hui)的,醫(yi)療(liao)器械召回(hui)(hui)公(gong)告應(ying)當在國(guo)家(jia)食(shi)(shi)(shi)品(pin)藥(yao)品(pin)監督管(guan)理總(zong)局網站(zhan)和中央主要媒體上(shang)發布(bu);實施(shi)二級(ji)、三級(ji)召回(hui)(hui)的,醫(yi)療(liao)器械召回(hui)(hui)公(gong)告應(ying)當在省、自(zi)治區、直轄(xia)市(shi)食(shi)(shi)(shi)品(pin)藥(yao)品(pin)監督管(guan)理部門網站(zhan)發布(bu),省、自(zi)治區、直轄(xia)市(shi)食(shi)(shi)(shi)品(pin)藥(yao)品(pin)監督管(guan)理部門網站(zhan)發布(bu)的召回(hui)(hui)公(gong)告應(ying)當與(yu)國(guo)家(jia)食(shi)(shi)(shi)品(pin)藥(yao)品(pin)監督管(guan)理總(zong)局網站(zhan)鏈(lian)接。

  第十五條 醫療器械生產企業作出醫療器械召回決定的,一級召回應當在1日內,二級召回應當在3日內,三級召回應當在7日內,通知到有關醫療器械經營企業、使用單位或者告知使用者。
  召回通知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召回醫療器械名稱、型號規格、批次等基本信息;
  (二)召回的原因;
  (三)召回的要求,如立即暫停銷售和使用該產品、將召回通知轉發到相關經營企業或者使用單位等;
  (四)召回醫療器械的處理(li)方式。

  第十六條 醫療器械生產企業作出醫療器械召回決定的,應當立即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批準該產品注冊或者辦理備案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交醫療器械召回事件報告表,并在5個工作日內將調查評估報告和召回計劃提交至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批準注冊或者辦理備案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醫療(liao)器械生產企業所在地省、自治區、直(zhi)轄市食(shi)(shi)品(pin)藥品(pin)監(jian)督管(guan)理(li)部門應當在收到召回事件(jian)報告表1個工作日內將召回的(de)有關情況報告國家食(shi)(shi)品(pin)藥品(pin)監(jian)督管(guan)理(li)總局。

  第十七條 調查評估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召回醫療器械的具體情況,包括名稱、型號規格、批次等基本信息;
  (二)實施召回的原因;
  (三)調查評估結果;
  (四)召回分級。
  召回計劃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醫療器械生產銷售情況及擬召回的數量;
  (二)召回措施的具體內容,包括實施的組織、范圍和時限等;
  (三)召回信息的公布途徑與范圍;
  (四)召回的預期效果;
  (五(wu))醫療器械召回(hui)后的處(chu)理措(cuo)施。

  第十八條 醫療器械生產(chan)企業(ye)(ye)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xia)市食品(pin)藥品(pin)監(jian)督(du)管理(li)部門(men)可以(yi)對生產(chan)企業(ye)(ye)提(ti)交的(de)召回(hui)(hui)計劃(hua)進(jin)行(xing)評(ping)估,認為(wei)生產(chan)企業(ye)(ye)所采取(qu)(qu)的(de)措(cuo)(cuo)施(shi)不能有效消(xiao)除產(chan)品(pin)缺陷(xian)或者控制(zhi)產(chan)品(pin)風險(xian)的(de),應(ying)當書(shu)面(mian)要求其采取(qu)(qu)提(ti)高召回(hui)(hui)等(deng)級、擴大(da)召回(hui)(hui)范圍、縮短召回(hui)(hui)時間或者改變召回(hui)(hui)產(chan)品(pin)的(de)處(chu)理(li)方式等(deng)更(geng)為(wei)有效的(de)措(cuo)(cuo)施(shi)進(jin)行(xing)處(chu)理(li)。醫療器械生產(chan)企業(ye)(ye)應(ying)當按照食品(pin)藥品(pin)監(jian)督(du)管理(li)部門(men)的(de)要求修(xiu)改召回(hui)(hui)計劃(hua)并組織實施(shi)。

  第十九條 醫療器械(xie)生產企業對上報的召回計劃進行變更的,應(ying)當及時報所在地省(sheng)、自(zi)治區、直轄市(shi)食品藥品監督管理(li)部門備案。

  第二十條 醫療器械生產企業在(zai)實施召回的過程中,應(ying)當根據召回計劃(hua)定(ding)期向所在(zai)地(di)省、自治(zhi)區、直轄(xia)市食品(pin)藥(yao)品(pin)監(jian)督管理部門提交召回計劃(hua)實施情(qing)況報告。

  第二十一條 醫(yi)療(liao)器(qi)械(xie)(xie)生(sheng)產企業對(dui)召回(hui)(hui)醫(yi)療(liao)器(qi)械(xie)(xie)的處理(li)應當(dang)有詳細的記(ji)錄,并向醫(yi)療(liao)器(qi)械(xie)(xie)生(sheng)產企業所在地(di)省、自治區、直(zhi)轄市(shi)食品(pin)藥(yao)品(pin)監督管(guan)理(li)部(bu)門報告,記(ji)錄應當(dang)保存至醫(yi)療(liao)器(qi)械(xie)(xie)注冊證失(shi)效后5年,第一(yi)類醫(yi)療(liao)器(qi)械(xie)(xie)召回(hui)(hui)的處理(li)記(ji)錄應當(dang)保存5年。對(dui)通過警(jing)示、檢(jian)查、修(xiu)理(li)、重新(xin)標簽、修(xiu)改并完(wan)善(shan)說明書、軟件更新(xin)、替換、銷毀(hui)(hui)等(deng)方式能夠(gou)消除產品(pin)缺(que)陷(xian)的,可以在產品(pin)所在地(di)完(wan)成上(shang)述行(xing)為。需要銷毀(hui)(hui)的,應當(dang)在食品(pin)藥(yao)品(pin)監督管(guan)理(li)部(bu)門監督下銷毀(hui)(hui)。

  第二十二條 醫療器械生產企業應當在召(zhao)回完(wan)成后10個(ge)工作日內(nei)對召(zhao)回效果進行評(ping)(ping)估,并向(xiang)所(suo)在地(di)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jian)督管理部門提(ti)交醫療器械召(zhao)回總結評(ping)(ping)估報告。

  第二十三條 醫療器械(xie)生產(chan)企業(ye)所在地省、自治區、直(zhi)轄市(shi)食品(pin)藥(yao)品(pin)監(jian)(jian)督(du)管理部門應(ying)當自收到總結評估報告之日起10個工(gong)作日內對(dui)報告進行審查,并對(dui)召(zhao)(zhao)回效果進行評估;認為召(zhao)(zhao)回尚未有效消(xiao)除產(chan)品(pin)缺(que)陷或(huo)者控(kong)制產(chan)品(pin)風險的(de)(de),應(ying)當書面(mian)要求生產(chan)企業(ye)重新召(zhao)(zhao)回。醫療器械(xie)生產(chan)企業(ye)應(ying)當按照食品(pin)藥(yao)品(pin)監(jian)(jian)督(du)管理部門的(de)(de)要求進行重新召(zhao)(zhao)回。

第四章 責令召回

  第二十四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經過調查評估,認為醫療器械生產企業應當召回存在缺陷的醫療器械產品而未主動召回的,應當責令醫療器械生產企業召回醫療器械。
  責令召回的決定可以由醫療器械生產企業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作出,也可以由批準該醫療器械注冊或者辦理備案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作出。作出該決定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其網站向社會公布責令召回信息。
  醫療器械生產企業應當按照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要求進行召回,并按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向社會公布產品召回信息。
  必要時,食品(pin)(pin)藥(yao)品(pin)(pin)監督管理(li)部門(men)可以要求醫療器械生產企(qi)業、經營企(qi)業和使(shi)用(yong)單(dan)位立即暫(zan)停(ting)生產、銷(xiao)售和使(shi)用(yong),并告知(zhi)使(shi)用(yong)者立即暫(zan)停(ting)使(shi)用(yong)該缺陷產品(pin)(pin)。

  第二十五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作出責令召回決定,應當將責令召回通知書送達醫療器械生產企業,通知書包括以下內容:
  (一)召回醫療器械的具體情況,包括名稱、型號規格、批次等基本信息;
  (二)實施召回的原因;
  (三)調查評估結果;
  (四(si))召回要求(qiu),包(bao)括范圍和(he)時限(xian)等(deng)。

  第二十六條 醫(yi)療器械(xie)生(sheng)產企業收到責令召(zhao)回(hui)通知(zhi)書后,應當按照本辦法(fa)第十五條(tiao)、第十六條(tiao)的規定通知(zhi)醫(yi)療器械(xie)經營企業和使用(yong)單位或者(zhe)告知(zhi)使用(yong)者(zhe),制(zhi)定、提交召(zhao)回(hui)計劃,并組(zu)織實施。

  第二十七條 醫療器械生產企業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向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醫療器械召回的相關情況,進行召回醫療器械的后續處理。
  食品(pin)(pin)(pin)藥(yao)品(pin)(pin)(pin)監(jian)督(du)(du)管(guan)理部(bu)門(men)應(ying)(ying)當(dang)按(an)照本辦法(fa)第二十三條的(de)規定對醫(yi)療(liao)器(qi)械(xie)生產(chan)(chan)企業提交(jiao)的(de)醫(yi)療(liao)器(qi)械(xie)召(zhao)回總結評(ping)估(gu)報告(gao)進(jin)行審查(cha),并對召(zhao)回效(xiao)果進(jin)行評(ping)價(jia),必要時通報同級衛生行政部(bu)門(men)。經(jing)過審查(cha)和評(ping)價(jia),認為(wei)召(zhao)回不徹底、尚未有(you)效(xiao)消除(chu)產(chan)(chan)品(pin)(pin)(pin)缺陷(xian)或者(zhe)控制產(chan)(chan)品(pin)(pin)(pin)風險(xian)的(de),食品(pin)(pin)(pin)藥(yao)品(pin)(pin)(pin)監(jian)督(du)(du)管(guan)理部(bu)門(men)應(ying)(ying)當(dang)書面要求醫(yi)療(liao)器(qi)械(xie)生產(chan)(chan)企業重(zhong)新(xin)召(zhao)回。醫(yi)療(liao)器(qi)械(xie)生產(chan)(chan)企業應(ying)(ying)當(dang)按(an)照食品(pin)(pin)(pin)藥(yao)品(pin)(pin)(pin)監(jian)督(du)(du)管(guan)理部(bu)門(men)的(de)要求進(jin)行重(zhong)新(xin)召(zhao)回。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醫療器械生產企業因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造成上市醫療器械存在缺陷,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但該企業已經采取召回措施主動消除或者減輕危害后果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給予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處罰。
  醫療器(qi)械(xie)生(sheng)產企業(ye)召回醫療器(qi)械(xie)的(de),不免除其(qi)(qi)依法(fa)(fa)應當承擔的(de)其(qi)(qi)他法(fa)(fa)律(lv)責任。

  第二十九條 醫(yi)療器械生產企業違反本辦法第二(er)十(shi)四條規(gui)定(ding),拒絕召回醫(yi)療器械的,依據《醫(yi)療器械監督管(guan)理條例》第六(liu)十(shi)六(liu)條的規(gui)定(ding)進(jin)行(xing)處理。

  第三十條 醫療器械生產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處3萬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未按照要求及時向社會發布產品召回信息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未在規定時間內將召回醫療器械的決定通知到醫療器械經營企業、使用單位或者告知使用者的;
  (三)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未按照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要求采取改正措施或者重新召回醫療器械的;
  (四(si))違反(fan)本(ben)辦法第二(er)十一條規定(ding),未(wei)(wei)對召回(hui)醫療器(qi)械(xie)的處理作詳細記錄(lu)或者未(wei)(wei)向(xiang)食品(pin)藥品(pin)監督管理部(bu)門報告(gao)的。

  第三十一條 醫療器械生產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3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建立醫療器械召回管理制度的;
  (二)拒絕配合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開展調查的;
  (三)未按照本辦法規定提交醫療器械召回事件報告表、調查評估報告和召回計劃、醫療器械召回計劃實施情況和總結評估報告的;
  (四(si))變更(geng)召回計劃,未報食品藥(yao)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的。

  第三十二條 醫療(liao)器(qi)械(xie)(xie)經營企業、使(shi)用(yong)單(dan)位違反本辦法第(di)七條第(di)一款(kuan)(kuan)規定的,責(ze)令停(ting)止銷(xiao)售、使(shi)用(yong)存在(zai)缺陷的醫療(liao)器(qi)械(xie)(xie),并處5000元(yuan)以(yi)上3萬(wan)元(yuan)以(yi)下罰款(kuan)(kuan);造成嚴(yan)重(zhong)后果的,由原(yuan)發證部門吊銷(xiao)《醫療(liao)器(qi)械(xie)(xie)經營許可證》。

  第三十三條 醫(yi)(yi)療(liao)器械(xie)經營企業、使用單位拒(ju)絕(jue)配合有(you)關醫(yi)(yi)療(liao)器械(xie)缺陷調查、拒(ju)絕(jue)協助醫(yi)(yi)療(liao)器械(xie)生產企業召回醫(yi)(yi)療(liao)器械(xie)的(de),予以(yi)警告(gao),責令限期改(gai)正;逾期拒(ju)不改(gai)正的(de),處3萬元以(yi)下罰款。

  第三十四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履行醫療器械監督管理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監察機關或者任免機關根據情節輕重,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批評教育,或者依法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的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
  (一)未按規定向社會發布召回信息的;
  (二)未按規定向相關部門報告或者通報有關召回信息的;
  (三)應當責令召回而未采取責令召回措施的;
  (四)違反本(ben)辦法第(di)二十(shi)三(san)條(tiao)(tiao)和第(di)二十(shi)七條(tiao)(tiao)第(di)二款規定,未能督促醫療器(qi)械生產企(qi)業(ye)有(you)效實施(shi)召回的。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召(zhao)回的醫療器械(xie)已經(jing)植入人體的,醫療器械(xie)生產企業應當與(yu)醫療機構和患者共同(tong)協(xie)商(shang),根據召(zhao)回的不同(tong)原因,提(ti)出對患者的處理意見和應當采(cai)取(qu)的預案措(cuo)施。

  第三十六條 召回的(de)醫(yi)療器械(xie)(xie)(xie)給患(huan)者造成損(sun)害的(de),患(huan)者可以向(xiang)醫(yi)療器械(xie)(xie)(xie)生產企業(ye)(ye)要(yao)求賠(pei)償(chang),也可以向(xiang)醫(yi)療器械(xie)(xie)(xie)經營企業(ye)(ye)、使(shi)用單位(wei)要(yao)求賠(pei)償(chang)。患(huan)者向(xiang)醫(yi)療器械(xie)(xie)(xie)經營企業(ye)(ye)、使(shi)用單位(wei)要(yao)求賠(pei)償(chang)的(de),醫(yi)療器械(xie)(xie)(xie)經營企業(ye)(ye)、使(shi)用單位(wei)賠(pei)償(chang)后,有權向(xiang)負有責任的(de)醫(yi)療器械(xie)(xie)(xie)生產企業(ye)(ye)追償(chang)。

  第三十七條 本辦(ban)法自(zi)2017年5月1日(ri)起施行。2011年7月1日(ri)起施行的《醫療器械召回管(guan)理辦(ban)法(試(shi)行)》(中華人民共和國(guo)衛生(sheng)部(bu)令第82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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