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四十二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規定,經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組織再評價,認為含呋喃唑酮復方制劑存在嚴重不良反應,在我國使用風險大于獲益,決定自即日起停止含呋喃唑酮復方制劑在我國的生產、銷售和使用,撤銷藥品批準證明文件。已上市銷售的含呋喃唑酮復方制劑由生產企業負責召回,召回工作應于2019年3月31日前完成,召回產品由企業所在地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監督銷毀。 特此公告。 附(fu)件:含(han)呋喃唑酮復方制劑(ji)生產企業名單 國家藥監局 2019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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