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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器械生產質量管理規范附錄--無菌醫療器械要求

療器械的公告(2015年第101號)

  為加強醫療器械生產監督管理,規范醫療器械生產質量管理,根據《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650號)、《醫療器械生產監督管理辦法》(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7號),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組織起草了《醫療器械生產質量管理規范附錄無菌醫療器械》,現予以發布。

  本附錄是無菌醫療器械生產質量管理規范的特殊要求。無菌醫療器械生產質量管理體系應當符合《醫療器械生產質量管理規范》及本附錄的要求。

  特此公告。

  附件:醫療器械生產質量管理規范附錄無菌醫療器械

 

食品藥(yao)品監(jian)管(guan)總局(ju)

2015年7月10日


醫療(liao)器械生產質量管理(li)規范附錄無(wu)菌醫療(liao)器械


第一部分 范圍和原則

  1.1 本附錄是對無菌醫療器械生產質量管理規范的特殊要求。

  1.2 無菌醫療器械生產須滿足其質量和預期用途的要求,最大限度地降低污染,并應當根據產品特性、生產工藝和設備等因素,確定無菌醫療器械潔凈室(區)的潔凈度級別,以保證醫療器械不受污染或能有效排除污染。

第二部分 特殊要求

 2.1 人員

  2.1.1 凡在潔凈室(區)工作的人員應當定期進行衛生和微生物學基礎知識、潔凈作業等方面培訓。臨時進入潔凈室(區)的人員,應當對其進行指導和監督。

  2.1.2 應當建立對人員的清潔要求,制定潔凈室(區)工作人員衛生守則。人員進入潔凈室(區)應當按照程序進行凈化,并穿戴工作帽、口罩、潔凈工作服、工作鞋。裸手接觸產品的操作人員每隔一定時間應當對手再次進行消毒。裸手消毒劑的種類應當定期更換。

  2.1.3 應當制定人員健康要求,建立人員健康檔案。直接接觸物料和產品的人員每年至少體檢一次。患有傳染性和感染性疾病的人員不得從事直接接觸產品的工作。

  2.1.4 應當明確人員服裝要求,制定潔凈和無菌工作服的管理規定。工作服及其質量應當與生產操作的要求及操作區的潔凈度級別相適應,其式樣和穿著方式應當能夠滿足保護產品和人員的要求。潔凈工作服和無菌工作服不得脫落纖維和顆粒性物質,無菌工作服應當能夠包蓋全部頭發、胡須及腳部,并能阻留人體脫落物。

 2.2 廠房與設施

  2.2.1 應當有整潔的生產環境。廠區的地面、路面周圍環境及運輸等不應對無菌醫療器械的生產造成污染。行政區、生活區和輔助區的總體布局應當合理,不得對生產區有不良影響。廠區應當遠離有污染的空氣和水等污染源的區域。

  2.2.2 應當根據所生產的無菌醫療器械的質量要求,確定在相應級別潔凈室(區)內進行生產的過程,避免生產中的污染。空氣潔凈級別不同的潔凈室(區)之間的靜壓差應大于5帕,潔凈室(區)與室外大氣的靜壓差應大于10帕,并應有指示壓差的裝置。必要時,相同潔凈級別的不同功能區域(操作間)之間也應當保持適當的壓差梯度。

  2.2.3 植入和介入到血管內的無菌醫療器械及需要在10,000級下的局部100級潔凈室(區)內進行后續加工(如灌裝封等)的無菌醫療器械或單包裝出廠的配件,其末道清潔處理、組裝、初包裝、封口的生產區域和不經清潔處理的零部件的加工生產區域應當不低于10,000級潔凈度級別。

  2.2.4 與血液、骨髓腔或非自然腔道直接或間接接觸的無菌醫療器械或單包裝出廠的配件,其末道清潔處理、組裝、初包裝、封口的生產區域和不經清潔處理的零部件的加工生產區域應當不低于100,000級潔凈度級別。

  2.2.5 與人體損傷表面和粘膜接觸的無菌醫療器械或單包裝出廠的配件,其末道清潔處理、組裝、初包裝、封口的生產區域和不經清潔處理的零部件的加工生產區域應當不低于300,000級潔凈度級別。

  2.2.6 與無菌醫療器械的使用表面直接接觸、不需清潔處理即使用的初包裝材料,其生產環境潔凈度級別的設置應當遵循與產品生產環境的潔凈度級別相同的原則,使初包裝材料的質量滿足所包裝無菌醫療器械的要求;若初包裝材料不與無菌醫療器械使用表面直接接觸,應當在不低于300,000級潔凈室(區)內生產。

  2.2.7 對于有要求或采用無菌操作技術加工的無菌醫療器械(包括醫用材料),應當在10,000級下的局部100級潔凈室(區)內進行生產。

  2.2.8 潔凈工作服清洗干燥間、潔具間、專用工位器具的末道清潔處理與消毒的區域的空氣潔凈度級別可低于生產區一個級別,但不得低于300,000級。無菌工作服的整理、滅菌后的貯存應當在10,000級潔凈室(區)內。

  2.2.9 潔凈室(區)應當按照無菌醫療器械的生產工藝流程及所要求的空氣潔凈度級別進行合理布局,人流、物流走向應當合理。同一潔凈室(區)內或相鄰潔凈室(區)間的生產操作不得互相交叉污染。

  2.2.10 潔凈室(區)空氣潔凈度級別指標應當符合醫療器械相關行業標準的要求。

  2.2.11 潔凈室(區)的溫度和相對濕度應當與產品生產工藝要求相適應。無特殊要求時,溫度應當控制在18~28℃,相對濕度控制在45%~65%。

  2.2.12 進入潔凈室(區)的管道、進回風口布局應當合理,水、電、氣輸送線路與墻體接口處應當可靠密封,照明燈具不得懸吊。

  2.2.13 潔凈室(區)內操作臺應當光滑、平整、不脫落塵粒和纖維,不易積塵并便于清潔處理和消毒。

  2.2.14 生產廠房應當設置防塵、防止昆蟲和其他動物進入的設施。潔凈室(區)的門、窗及安全門應當密閉,潔凈室(區)的門應當向潔凈度高的方向開啟,潔凈室(區)的內表面應當便于清潔,不受清潔和消毒的影響。100級的潔凈室(區)內不得設置地漏。在其他潔凈室(區)內,水池或地漏應當有適當的設計和維護,并安裝易于清潔且帶有空氣阻斷功能的裝置以防倒灌,同外部排水系統的連接方式應當能夠防止微生物的侵入。

  2.2.15 潔凈室(區)內使用的壓縮空氣等工藝用氣均應當經過凈化處理。與產品使用表面直接接觸的氣體,其對產品的影響程度應當進行驗證和控制,以適應所生產產品的要求。

  2.2.16 潔凈室(區)內的人數應當與潔凈室(區)面積相適應。

 2.3 設備

  2.3.1 生產設備、工藝裝備和工位器具應當符合潔凈環境控制和工藝文件的要求。

  2.3.2 潔凈室(區)空氣凈化系統應當經過確認并保持連續運行,維持相應的潔凈度級別,并在一定周期后進行再確認。

  若停機后再次開啟空氣凈化系統,應當進行必要的測試或驗證,以確認仍能達到規定的潔凈度級別要求。

  2.3.3 應當確定所需要的工藝用水。當生產過程中使用工藝用水時,應當配備相應的制水設備,并有防止污染的措施,用量較大時應當通過管道輸送至潔凈室(區)的用水點。工藝用水應當滿足產品質量的要求。

  2.3.4 應當制定工藝用水的管理文件,工藝用水的儲罐和輸送管道應當滿足產品要求,并定期清洗、消毒。

  2.3.5 與物料或產品直接接觸的設備、工藝裝備及管道表面應當光潔、平整、無顆粒物質脫落、無毒、耐腐蝕,不與物料或產品發生化學反應和粘連,易于清潔處理、消毒或滅菌。

 2.4 設計開發

  2.4.1 應當明確滅菌工藝(方法和參數)和無菌保證水平(SAL),并提供滅菌確認報告。

  2.4.2 如滅菌使用的方法容易出現殘留,應當明確殘留物信息及采取的處理方法。

 2.5 采購

  2.5.1 應當對采購物品進行檢驗或驗證,需要進行生物學評價的材料,采購物品應當與經生物學評價的材料相同。

  2.5.2 對來源于動物的原、輔材料應當滿足產品質量控制要求。

  2.5.3 無菌醫療器械的初包裝材料應當適用于所用的滅菌過程或無菌加工的包裝要求,并執行相應法規和標準的規定,確保在包裝、運輸、貯存和使用時不會對產品造成污染。

  應當根據產品質量要求確定所采購初包裝材料的初始污染菌和微粒污染可接受水平并形成文件,按照文件要求對采購的初包裝材料進行進貨檢驗并保持相關記錄。

 2.6 生產管理

  2.6.1 生產過程中產生粉塵、煙霧、毒害物、射線和紫外線等有害物質的廠房、設備應當安裝相應的防護裝置,建立其工作環境條件的要求并形成文件,以進行有效控制。

  2.6.2 應當制定潔凈室(區)的衛生管理文件,按照規定對潔凈室(區)進行清潔處理和消毒,并保存記錄。所用的消毒劑或消毒方法不得對設備、工藝裝備、物料和產品造成污染。消毒劑品種應當定期更換,防止產生耐藥菌株。

  2.6.3 生產設備所用的潤滑劑、冷卻劑、清洗劑及在潔凈室(區)內通過模具成型后不需清潔處理的零配件所用的脫模劑,均不得對產品造成污染。

  2.6.4 應當制定工位器具的管理文件,所選用的工位器具應當能避免產品在存放和搬運中被污染和損壞。

  2.6.5 進入潔凈室(區)的物品,包括原料和零配件等必須按程序進行凈化處理。

  對于需清潔處理的無菌醫療器械的零配件,末道清潔處理應當在相應級別的潔凈室(區)內進行,末道清潔處理介質應當滿足產品質量的要求。

  2.6.6 應當建立清場的管理規定,以防止產品的交叉污染,并做好清場記錄。

  2.6.7 應當建立批號管理規定,明確生產批號和滅菌批號的關系,規定每批產品應形成的記錄。

  2.6.8 應當選擇適宜的方法對產品進行滅菌或采用適宜的無菌加工技術以保證產品無菌,并執行相關法規和標準的要求。

  2.6.9 應當建立無菌醫療器械滅菌過程確認程序并形成文件。滅菌過程應當按照相關標準要求在初次實施前進行確認,必要時再確認,并保持滅菌過程確認記錄。

  2.6.10 應當制定滅菌過程控制文件,保持每一滅菌批的滅菌過程參數記錄,滅菌記錄應當可追溯到產品的每一生產批。

  2.6.11 對直接或間接接觸心血管系統、淋巴系統或腦脊髓液或藥液的零配件應當至少能追溯到產品生產所用的原材料、滅菌設備和生產環境。

  2.6.12 應當根據對產品質量影響的程度規定各種無菌醫療器械產品和材料的貯存條件,貯存場所應當具有相應的環境監控設施,應當控制和記錄貯存條件,貯存條件應當在標簽或使用說明書中注明。

 2.7 質量控制

  2.7.1 應當具備無菌、微生物限度和陽性對照的檢測能力和條件。

  2.7.2 應當對工藝用水進行監控和定期檢測,并保持監控記錄和檢測報告。

  2.7.3 應當按照醫療器械相關行業標準要求對潔凈室(區)的塵粒、浮游菌或沉降菌、換氣次數或風速、靜壓差、溫度和相對濕度進行定期檢(監)測,并保存檢(監)測記錄。

  2.7.4 應當根據產品質量要求確定產品的初始污染菌和微粒污染的控制水平并形成文件,明確中間品的存儲環境要求和存放時間,按文件要求定期檢測并保持相關記錄。應當定期對檢測記錄進行匯總和趨勢分析。

  2.7.5 應當根據產品留樣目的確定留樣數量和留樣方式,按照生產批或滅菌批等進行留樣,并保存留樣觀察記錄或留樣檢驗記錄。

第三部分 術 語(yu)

 3.1 下列術語的含義是:

  批號:用于識別一個特定批的具有唯一性的數字和(或)字母的組合。

  生產批:指在一段時間內,同一工藝條件下連續生產出的具有同一性質和質量的產品。

  滅菌批:在同一滅菌容器內,同一工藝條件下滅菌的具有相同無菌保證水平的產品。

  滅菌:用以使產品無任何形式的存活微生物的過程,且該過程應當經過確認。

  無菌:產品上無存活微生物的狀態。

  初包裝材料:與產品直接接觸的包裝材料。

  潔凈室(區):需要對塵粒及微生物含量進行控制的房間(區域)。其建筑結構、裝備及其作用均具有減少該房間(區域)內污染源的介入、產生和滯留的功能。

  潔凈度:潔凈環境內單位體積空氣中含大于或等于某一粒徑的懸浮粒子和微生物最大允許統計數。

  無菌加工:在受控的環境中進行產品的無菌制備及產品的無菌灌裝。該環境的空氣供應、材料、設備和人員都得到控制,使微生物和微粒污染控制到可接受水平。

第四部分 附 則

  4.1 本附錄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負責解釋。

  4.2 本附錄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于2009年12月16日發布的《關于印發醫療器械生產質量管理規范無菌醫療器械實施細則和檢查評定標準(試行)的通知》(國食藥監械〔2009〕835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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