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條 醫療器械臨床試驗完成后,承擔臨床試驗的醫療機構應當按醫療器械臨床試驗方案的要求和規定的格式(附件3)出具臨床試驗報告。醫療器械臨床試驗報告應當由臨床試驗人員簽名、注明日期,并由承擔臨床試驗的醫療機構中的臨床試驗管理部門簽署意見、注明日期、簽章。
第二十六條 醫療器械臨床試驗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試驗的(de)(de)病種、病例(li)總數和病例(li)的(de)(de)性別、年齡、分(fen)(fen)組分(fen)(fen)析,對照組的(de)(de)設置(必要時);
(二)臨床試驗方法;
(三)所采用(yong)的統計方(fang)(fang)法(fa)及評(ping)價方(fang)(fang)法(fa);
(四)臨床評價(jia)標準;
(五)臨(lin)床試(shi)驗結果;
(六)臨床試驗結論;
(七)臨床試(shi)驗中發現的不良事件和(he)副作用(yong)及其(qi)處理情(qing)況;
(八)臨床試驗效(xiao)果分析;
(九(jiu))適應(ying)癥、適用范圍、禁忌癥和注(zhu)意(yi)事(shi)項;
(十)存在問題及改(gai)進建議。
第二十七條 醫療器械臨床試驗資料應當妥善保存和管理。醫療機構應當保存臨床試驗資料至試驗終止后五年。實施者應當保存臨床試驗資料至最后生產的產品投入使用后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