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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注冊現場核查管理規定
 
關于印發藥品注冊現場核查管理規定的通知
國食藥監注[2008]25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監督管理局),總后衛生部藥品監督管理局:
  為規范藥品研制秩序,保證藥品注冊現場核查工作質量,根據《藥品注冊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國家局組織制定了《藥品注冊現場核查管理規定》,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二○○八年(nian)五月(yue)二十(shi)三(san)日

藥品注冊現場核查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藥品注冊現場核查管理,規范藥品研制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及其實施條例、《藥品注冊管理辦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藥品注冊現場核查分為研制現場核查和生產現場檢查。
  藥品注冊研制現場核查,是指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所受理藥品注冊申請的研制情況進行實地確證,對原始記錄進行審查,確認申報資料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的過程。
  藥品注冊生產現場檢查,是指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所受理藥品注冊申請批準上市前的樣品批量生產過程等進行實地檢查,確認其是否與核定的或申報的生產工藝相符合的過程。
  本規定所指的藥品注冊檢驗抽樣,是指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藥品注冊現場核查過程中進行的取樣、封樣和通知檢驗。
  第三條 藥品注冊現場核查分為常規和有因。有因核查主要是指針對下列情形進行的現場核查:
  (一)藥品審評過程中發現的問題;
  (二)藥品注冊相關的舉報問題;
  (三)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認為需進行核查的其他情形。
  第四條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全國藥品注冊現場核查的組織協調和監督管理。同時負責組織新藥、生物制品批準上市前的生產現場檢查;負責組織進口藥品注冊現場核查;負責組織對藥品審評過程中發現的問題進行現場核查;負責組織涉及藥品注冊重大案件的有因核查。
  第五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下列藥品注冊現場核查:
  (一)負責所受理藥品注冊申請的研制現場核查;
  (二)負責所受理已上市藥品改變劑型、改變給藥途徑注冊申請的生產現場檢查;
  (三)負責所受理仿制藥注冊申請的生產現場檢查;
  (四)負責所受理藥品生產技術轉讓、變更處方和生產工藝可能影響產品質量等補充申請的生產現場檢查;
  (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有因核查。
  研制工作跨省進行的藥品注冊申請,研制現場核查工作由受理該申請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研制現場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予以協助。

第二章 藥品注冊研制現場核查


  第六條 藥品注冊研制現場核查包括藥物臨床前研究現場核查、藥物臨床試驗現場核查和申報生產研制現場核查。
  藥物臨床前研究現場核查主要是對藥學研究、藥理毒理研究情況進行現場核查。
  藥物臨床試驗現場核查主要是對臨床試驗情況進行現場核查。必要時,可對臨床試驗用藥物制備條件及情況進行現場核查,對臨床試驗用藥物進行抽查檢驗。
  申報生產研制現場核查主要是對申報生產注冊申請的樣品試制情況進行現場核查。若申報生產時藥學、藥理毒理等研究與申報臨床相比發生變化,應對變化內容進行現場核查。
  第七條 藥品注冊申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在提出藥品注冊申請時,應提交《藥品研制情況申報表》(附件2),說明所完成的試驗項目、涉及的主要設備儀器、原料藥(藥材)來源、試制場所、委托研究或者檢測的項目及承擔機構等情況。
第一節 藥物臨床前研究現場核查
  第八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受理藥品注冊申請后,應當組織現場核查組,按照《藥品注冊現場核查要點及判定原則》(附件1)對藥學、藥理毒理等研究情況實施現場核查。
  申請注冊的藥品屬于生物制品的,核查組在現場核查時應抽取3個生產批號的檢驗用樣品,填寫《藥品注冊抽樣記錄單》及《藥品注冊檢驗通知書》,并將樣品、《藥品注冊抽樣記錄單》、《藥品注冊檢驗通知書》及相關資料一并送交藥品檢驗所。
  第九條 省、自(zi)治區、直(zhi)轄市藥(yao)品監(jian)督管(guan)理部門完(wan)成藥(yao)物臨床前研(yan)究現場核(he)查后,應(ying)當在規(gui)定的時間內將《藥(yao)品注冊研(yan)制(zhi)現場核(he)查報告》(附件3)連同(tong)《藥(yao)品注冊管(guan)理辦法(fa)》規(gui)定的其他(ta)資料一并送交(jiao)國家食(shi)品藥(yao)品監(jian)督管(guan)理局藥(yao)品審評中心。

第二節 藥物臨床試驗現場核查
  第十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受理新藥、按照新藥程序申報的生產申請后,應當組織現場核查組,按照《藥品注冊現場核查要點及判定原則》對臨床試驗情況實施現場核查。
  第十一條 對于仿制藥申請和補充申請,申請人完成臨床試驗后,應當將臨床試驗資料報送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審評中心,并報送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組織對臨床試驗進行現場核查。
  第(di)十二條 省、自治(zhi)區、直(zhi)轄(xia)市藥(yao)品(pin)監(jian)督(du)管(guan)理部門完成藥(yao)物臨床試驗現場(chang)核(he)查(cha)后(hou),應當在規定的(de)(de)時間內將(jiang)《藥(yao)品(pin)注(zhu)冊研制(zhi)現場(chang)核(he)查(cha)報告》連同《藥(yao)品(pin)注(zhu)冊管(guan)理辦法》規定的(de)(de)其他資料(liao)一并送交(jiao)國家食品(pin)藥(yao)品(pin)監(jian)督(du)管(guan)理局藥(yao)品(pin)審評中心。

第三節 申報生產研制現場核查
   第十三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受理藥品生產申請后,應當組織現場核查組,按照《藥品注冊現場核查要點及判定原則》對申報生產研制情況實施現場核查。
  對于新藥、按照新藥程序申報的生產申請,除生物制品外的其他藥品,核查組在現場核查時應抽取3批樣品,填寫《藥品注冊抽樣記錄單》及《藥品注冊檢驗通知書》,并將樣品、《藥品注冊抽樣記錄單》、《藥品注冊檢驗通知書》及相關資料一并送交藥品檢驗所。
  第十四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完成申報生產研制現場核查后,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將《藥品注冊研制現場核查報告》連同《藥品注冊管理辦法》規定的其他資料一并送交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審評中心。

第三章 藥品注冊生產現場檢查

第一節 新藥、生物制品生產現場檢查
  第十五條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審評中心對于新藥、生物制品的注冊申請,經審評符合規定的,通知申請人申請生產現場檢查,同時告知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認證管理中心。
  第十六條 申請人應當自收到生產現場檢查通知之日起6個月內向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認證管理中心提出藥品注冊生產現場檢查的申請,報送《藥品注冊生產現場檢查申請表》(附件4)。
  第十七條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認證管理中心在收到生產現場檢查的申請后,應當根據核定的生產工藝組織對樣品批量生產過程等進行生產現場檢查。
  第十八條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認證管理中心應當組織現場核查組,按照《藥品注冊現場核查要點及判定原則》實施現場檢查。
  核查組在現場檢查時應抽取1批樣品(生物制品抽取3批樣品),填寫《藥品注冊抽樣記錄單》及《藥品注冊檢驗通知書》,并將樣品、《藥品注冊抽樣記錄單》、《藥品注冊檢驗通知書》及相關資料一并送交進行該藥品標準復核的藥品檢驗所。
  第十九條 國(guo)家食品(pin)(pin)(pin)(pin)藥品(pin)(pin)(pin)(pin)監(jian)督管(guan)理(li)局藥品(pin)(pin)(pin)(pin)認證管(guan)理(li)中心(xin)完成(cheng)生產(chan)(chan)現(xian)(xian)場檢(jian)查后,應當在規定的時間(jian)內將(jiang)《藥品(pin)(pin)(pin)(pin)注(zhu)冊生產(chan)(chan)現(xian)(xian)場檢(jian)查報(bao)告》(附件5)送交國(guo)家食品(pin)(pin)(pin)(pin)藥品(pin)(pin)(pin)(pin)監(jian)督管(guan)理(li)局藥品(pin)(pin)(pin)(pin)審評中心(xin)。

第二節 已上市藥品改變劑型、改變給藥途徑生產現場檢查
  第二十條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審評中心對于已上市藥品改變劑型、改變給藥途徑的注冊申請,經審評符合規定的,通知申請人申請生產現場檢查,同時告知受理該注冊申請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第二十一條 申請人應當自收到生產現場檢查通知之日起6個月內向受理其注冊申請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生產現場檢查的申請,報送《藥品注冊生產現場檢查申請表》。
  第二十二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收到生產現場檢查的申請后,應當根據核定的生產工藝組織對樣品批量生產過程等進行生產現場檢查。
  第二十三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組織現場核查組,按照《藥品注冊現場核查要點及判定原則》實施現場檢查。
  核查組在現場檢查時應抽取1批樣品,填寫《藥品注冊抽樣記錄單》及《藥品注冊檢驗通知書》,并將樣品、《藥品注冊抽樣記錄單》、《藥品注冊檢驗通知書》及相關資料一并送交進行該藥品標準復核的藥品檢驗所。
  第二十四條 省、自(zi)治(zhi)區、直轄(xia)市(shi)藥(yao)品(pin)(pin)(pin)(pin)監(jian)督管理部門完(wan)成生(sheng)產(chan)現場(chang)檢查(cha)后,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將《藥(yao)品(pin)(pin)(pin)(pin)注冊生(sheng)產(chan)現場(chang)檢查(cha)報告》送交國家食品(pin)(pin)(pin)(pin)藥(yao)品(pin)(pin)(pin)(pin)監(jian)督管理局藥(yao)品(pin)(pin)(pin)(pin)審評中心(xin)。

第三節 仿制藥生產現場檢查
  第二十五條 申請人申請仿制藥注冊,應當填寫《藥品注冊申請表》和《藥品注冊生產現場檢查申請表》,并連同有關申報資料報送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第二十六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受理仿制藥申請后,應當根據申請人申報的生產工藝組織對樣品批量生產過程等進行生產現場檢查。
  第二十七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組織現場核查組,按照《藥品注冊現場核查要點及判定原則》實施現場檢查。
  核查組在現場檢查時應抽取連續生產的3批樣品,填寫《藥品注冊抽樣記錄單》及《藥品注冊檢驗通知書》,并將樣品、《藥品注冊抽樣記錄單》、《藥品注冊檢驗通知書》及相關資料一并送交藥品檢驗所。
  第(di)二十八條 省(sheng)、自治區、直轄市藥(yao)品(pin)監督管(guan)理(li)部門完成生產現場檢(jian)查(cha)后(hou),應當在規定的(de)時間內將(jiang)《藥(yao)品(pin)注(zhu)冊(ce)生產現場檢(jian)查(cha)報告》連(lian)同《藥(yao)品(pin)注(zhu)冊(ce)管(guan)理(li)辦(ban)法》規定的(de)其他資料一并送交國家食品(pin)藥(yao)品(pin)監督管(guan)理(li)局藥(yao)品(pin)審評中心(xin)。

第四節 補充申請生產現場檢查
  第二十九條 按照《藥品注冊管理辦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的規定,對于藥品生產技術轉讓、變更處方和生產工藝可能影響產品質量等的補充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進行生產現場檢查。
  第三十條 按照《藥品注冊管理辦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的規定需進行生產現場檢查的補充申請,凡生產工藝未發生變更的,申請人應當填寫《藥品補充申請表》和《藥品注冊生產現場檢查申請表》,并連同有關申報資料報送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受理申請后,應當根據其《藥品注冊批件》組織對樣品批量生產過程等進行生產現場檢查。
  第三十一條 按照《藥品注冊管理辦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的規定需進行生產現場檢查的補充申請,凡生產工藝發生變更的,申請人應當填寫《藥品補充申請表》,并連同有關申報資料報送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將申報資料報送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審評中心。經審評符合規定的,按照本規定第二十、二十一、二十二條的程序進行生產現場檢查。
  第三十二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組織現場核查組,按照《藥品注冊現場核查要點及判定原則》實施現場檢查。
  核查組在現場檢查時應抽取3批樣品,填寫《藥品注冊抽樣記錄單》及《藥品注冊檢驗通知書》,并將樣品、《藥品注冊抽樣記錄單》、《藥品注冊檢驗通知書》及相關資料一并送交藥品檢驗所。
  第三十三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完成生產現場檢查后,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將《藥品注冊生產現場檢查報告》連同《藥品注冊管理辦法》規定的其他資料一并送交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審評中心。

第四章 組織實施


  第三十四條 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實施藥品注冊現場核查前,應制定核查方案,組織核查組,通知被核查單位,并告知申請人。
  第三十五條 藥品注冊現場核查由核查組具體實施。核查組一般由2人以上組成,實行組長負責制,核查組成員由派出核查組的部門確定。根據被核查藥品注冊申請的情況,可以組織相關專家參與核查。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組織的藥品注冊現場核查,被核查單位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選派一名藥品監督管理人員作為觀察員協助核查工作。
  第三十六條 藥品注冊現場核查開始時,核查組應召開會議,由核查組組長向被核查單位宣布核查內容、要求和紀律等。
  被核查單位應配合核查組工作,保證所提供的資料真實,并選派相關人員協助核查組工作。
  第三十七條 核查組應按照《藥品注冊現場核查要點及判定原則》實施核查,并按要求抽取樣品。
  第三十八條 核查組應對核查中發現的問題如實記錄,必要時應予取證。
  第三十九條 完成現場核查后,核查組組長組織對核查情況進行討論匯總,形成核查結果,撰寫《藥品注冊研制現場核查報告》或《藥品注冊生產現場檢查報告》。匯總期間,被核查單位人員應回避。
  第四十條 核查結束前應召開會議,由組長向被核查單位宣讀核查結果。
  第四十一條 若被核查單位對核查結果無異議,核查組全體成員及被核查單位負責人應在《藥品注冊研制現場核查報告》或《藥品注冊生產現場檢查報告》中簽名,并加蓋被核查單位公章。觀察員參加的核查,觀察員也須簽名。
  第四十二條 若被核查單位對核查結果有異議,可提出不同意見、作出解釋和說明,對被核查單位提出的問題,核查組應進一步核實相關情況,并應做好記錄。記錄經核查組全體成員和被核查單位負責人簽名,并加蓋被核查單位公章。觀察員參加的核查,觀察員也須簽名。
  第四十三條 核查組完成現場核查后,除取證資料外,應將被核查單位提供的其他資料退還。
  第四十四條 被核查單位對現場核查人員、程序、核查結果等有異議時,可在5日內直接向派出核查組的部門或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訴。
  第四十五條 現場核查結束后,核查組應形成綜合評定結論,經全體人員簽名后按要求將《藥品注冊研制現場核查報告》或《藥品注冊生產現場檢查報告》及相關資料報送其派出部門。
  第四十六條 派出核查組的部門應對核查組報送的資料進行審核,在《藥品注冊研制現場核查報告》或《藥品注冊生產現場檢查報告》中填寫審核意見,并在規定的時間內送交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審評中心。
  第四(si)十七(qi)條 國(guo)(guo)家(jia)食品(pin)(pin)(pin)藥品(pin)(pin)(pin)監(jian)督管(guan)理(li)局藥品(pin)(pin)(pin)審評中心(xin)依據技術審評意見、藥品(pin)(pin)(pin)注(zhu)冊研制(zhi)現場(chang)核查和生產現場(chang)檢(jian)查報(bao)告、樣品(pin)(pin)(pin)檢(jian)驗結果,形成綜合意見,連同有關資料報(bao)送國(guo)(guo)家(jia)食品(pin)(pin)(pin)藥品(pin)(pin)(pin)監(jian)督管(guan)理(li)局。


第五章 藥品注冊檢驗抽樣要求


  第四十八條 藥品注冊現場核查人員在現場抽樣時,應參照藥品抽樣相關規定進行,操作規范,保證抽樣的代表性,抽樣過程不應影響所抽樣品的質量。
  第四十九條 抽樣人員應確定抽樣批號,核實該批樣品的總量,檢查包裝是否完整、標簽上是否注明藥品名稱、規格、批號、有效期、樣品生產單位名稱等信息,并核對相關信息是否與申報資料對應一致。
  第五十條 抽樣人員應按照隨機抽樣原則和方法抽取完整包裝的樣品,抽取樣品的數量應為樣品全檢用量的3倍量。
  第五十一條 抽樣人員應對所抽樣品按每1倍檢驗量,用《藥品注冊現場抽樣封簽》進行單獨簽封。《藥品注冊現場抽樣封簽》由抽樣人員和被抽樣單位有關人員簽名,并加蓋抽樣單位藥品注冊檢驗抽樣專用章和被抽樣單位公章。
  第五(wu)十二條 抽(chou)(chou)(chou)樣(yang)人(ren)(ren)員完成抽(chou)(chou)(chou)樣(yang)和簽(qian)封后,應(ying)按要(yao)求填寫(xie)《藥(yao)品注(zhu)冊(ce)抽(chou)(chou)(chou)樣(yang)記(ji)錄單(dan)》。《藥(yao)品注(zhu)冊(ce)抽(chou)(chou)(chou)樣(yang)記(ji)錄單(dan)》由(you)抽(chou)(chou)(chou)樣(yang)人(ren)(ren)員和被抽(chou)(chou)(chou)樣(yang)單(dan)位(wei)有關人(ren)(ren)員簽(qian)名,并加(jia)蓋抽(chou)(chou)(chou)樣(yang)單(dan)位(wei)藥(yao)品注(zhu)冊(ce)檢(jian)驗抽(chou)(chou)(chou)樣(yang)專用章和被抽(chou)(chou)(chou)樣(yang)單(dan)位(wei)公章。

第六章 核查人員管理


  第五十三條 省級以上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藥品注冊現場核查人員的選用、培訓和管理。
  第五十四條 核查人員應為熟悉藥品管理法律法規,具備醫藥相關專業知識,并接受過相關培訓的藥品監督管理工作人員和專家。
  第五十五條 核查人員應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工作紀律和保密規定,認真履行職責,公正、廉潔地從事藥品注冊現場核查工作。
  第五(wu)十六(liu)條 核查人員(yuan)應按要求參加藥(yao)品(pin)監督管(guan)理部門組織(zhi)的相關培訓,不(bu)斷提高政策水平、專業知識和核查能力。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七條 軍隊科研、醫療機構的藥品注冊申請,現場核查工作由總后勤部衛生部組織實施。
  第五十八條 有因核查、進口藥品注冊申請現場核查,可參照本規定實施。
  第五十九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涉及藥品注冊現場核查的相關規定同時廢止。

附件1:


藥品注冊現場核查要點及判定原則
  為保證藥品注冊現場核查質量,根據《藥品注冊管理辦法》制定本要點。要點從藥學、藥理毒理、臨床試驗及批量生產過程等四個方面列舉了相應的核查項目,旨在提示現場核查的重點環節和關鍵要素。請結合核查結果并依據判定原則,對藥品注冊申請的研制和批量生產情況進行綜合評定。

藥品注冊研制現場核查要點及判定原則
  一、藥品注冊研制現場核查要點
  (一)藥學方面
  1.工藝及處方研究
  1.1研制人員是否從事過該項研制工作,并與申報資料的記載一致。
  1.2工藝及處方研究是否具有與研究項目相適應的場所、設備和儀器。
  1.3工藝及處方研究記錄是否有篩選、摸索等試驗過程的具體內容,工藝研究及其確定工藝的試驗數據、時間是否與申報資料一致。
  2.樣品試制
  2.1樣品試制現場是否具有與試制該樣品相適應的場所、設備,并能滿足樣品生產的要求,臨床試驗用樣品和申報生產樣品的生產條件是否符合《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的要求。申報生產所需樣品的試制是否在本企業生產車間內進行。
  2.2樣品試制所需的原輔料、藥材和提取物、直接接觸藥品的包裝材料等是否具有合法來源(如供貨協議、發票、藥品批準證明性文件復印件等)。
  2.3原輔料、藥材和提取物、直接接觸藥品的包裝材料等購入時間或供貨時間與樣品試制時間是否對應,購入量是否滿足樣品試制的需求。
  2.4樣品試制用的原輔料及直接接觸藥品的包裝材料是否有檢驗報告書。
  2.5樣品試制是否具有制備記錄或原始批生產記錄,樣品制備記錄項目及其內容應齊全,如試制時間、試制過程及相關關鍵工藝參數、中間體檢驗記錄等。
  2.6樣品試制量、剩余量與使用量之間的關系是否對應一致。
  2.7尚在進行的長期穩定性研究是否有留樣,該樣品所用直接接觸藥品的包裝材料是否與申報資料一致。
  2.8申報生產所需樣品的原始批生產記錄是否與申報工藝對應。
  3.質量、穩定性研究及樣品檢驗
  3.1研究人員是否從事過該項研究工作,并與申報資料的記載一致。
  3.2質量、穩定性研究及檢驗現場是否具有與研究項目相適應的場所、設備和儀器。
  3.3研究期間的儀器設備是否校驗合格,是否具有使用記錄,記錄時間與研究時間是否對應一致,記錄內容是否與申報資料一致。
  3.4用于質量、穩定性研究的樣品批號、研究時間與樣品試制時間的關系是否相對應。
  3.5對照研究所用對照藥品是否具有來源證明。
  3.6所用的對照品/標準品是否具有合法來源,如為工作對照品,是否有完整的標化記錄。
  3.7質量研究各項目以及方法學考察內容是否完整,各檢驗項目中是否記錄了所有的原始數據,數據格式是否與所用的儀器設備匹配,質量研究各項目(鑒別、檢查、含量測定等)是否有實驗記錄、實驗圖譜及實驗方法學考察內容。
  3.8質量研究及穩定性研究實驗圖譜是否可溯源,IR、UV、HPLC、GC等具數字信號處理系統打印的圖譜是否具有可追溯的關鍵信息(如帶有存盤路徑的圖譜原始數據文件名和數據采集時間),各圖譜的電子版是否保存完好;需目視檢查的項目(如薄層色譜、紙色譜、電泳等)是否有照片或數碼照相所得的電子文件。
  3.9質量研究及穩定性研究原始實驗圖譜是否真實可信,是否存在篡改圖譜信息(如采集時間)、一圖多用等現象。
  3.10穩定性研究過程中各時間點的實驗數據是否合乎常規,原始記錄數據與申報資料是否一致。
  4.委托研究
  其他部門或單位進行的研究、試制、檢測等工作,是否有委托證明材料。委托證明材料反映的委托單位、時間、項目及方案等是否與申報資料記載一致。被委托機構出具的報告書或圖譜是否為加蓋其公章的原件。必要時,可對被委托機構進行現場核查,以確證其研究條件和研究情況。
(二)藥理毒理方面
  1.研究條件
  1.1是否建立實驗研究相關的管理制度,并在研究中予以執行。
  1.2研究人員是否從事過該項研究工作,并與申報資料的記載一致。
  1.3研究現場是否具有與研究項目相適應的場所、設備和儀器。
  1.4研究期間的儀器設備是否校驗合格,是否具有使用記錄,記錄時間與研究時間是否對應一致,記錄內容是否與申報資料一致。
  2.實驗動物
  2.1是否具有購置實驗所用動物的確切憑證。
  2.2實驗動物購置時間和數量是否與申報資料對應一致。
  2.3購置實驗動物的種系、等級、合格證號、個體特征等是否與申報資料對應一致。
  2.4實驗動物的飼養單位應具備相應的資質,實驗動物為本單位飼養繁殖的,是否能提供本單位具有飼養動物的資質證明及動物飼養繁殖的記錄。
  3.原始記錄
  3.1各項實驗原始記錄是否真實、準確、完整,是否與申報資料一致。
3.2原始記錄中的實驗單位、人員、日期、數據、以及實驗結果等是否與申報資料一致。
  3.3原始資料中供試品、對照品的配制、儲存等記錄是否完整,是否和申報資料中反映的情況相對應。
  3.4原始圖表(包括電子圖表)和照片是否保存完整,與申報資料一致。
  3.5組織病理切片、病理報告及病理試驗記錄是否保存完整并與申報資料一致;若病理照片為電子版,是否保存完好。
  4.委托研究
  其他部門或單位進行的研究、試制、檢測等工作,是否有委托證明材料。委托證明材料反映的委托單位、時間、項目及方案等是否與申報資料記載一致。被委托機構出具的報告書或圖譜是否為加蓋其公章的原件。必要時,可對被委托機構進行現場核查,以確證其研究條件和研究情況。
  (三)臨床方面
  1.臨床試驗條件
  1.1臨床試驗單位及相關專業是否具備承擔藥物臨床試驗的資格,是否具有《藥物臨床試驗批件》及倫理委員會批件。
  1.2臨床試驗管理制度的制定與執行情況是否一致。
  1.3試驗人員是否從事過該項研究工作,其承擔的相應工作、研究時間是否與原始記錄和申報資料的記載一致。
  1.4臨床試驗設備、儀器是否與試驗項目相適應,其設備型號、性能、使用記錄等是否與申報資料一致。
  2.臨床試驗記錄
  2.1知情同意書的簽署
  知情同意書是否由受試者或其法定代理人簽署。必要時對受試者進行電話核實,以了解其是否在試驗期間參加過該項臨床試驗,是否知情等情況。
  2.2臨床試驗用藥物的接收和使用
  2.2.1試驗用藥品的批號是否與質量檢驗報告、臨床試驗總結報告、申報資料對應一致。
  2.2.2試驗用藥品的接受、使用和回收是否有原始記錄,發放者是否均有簽名。藥物的接受數量、使用數量及剩余數量之間的關系是否對應一致。
  2.2.3試驗用藥品的用法用量及使用總量是否與受試者用藥原始記錄、臨床試驗報告對應一致。
  2.3臨床試驗數據的溯源
  2.3.1病例報告表(CRF)與原始資料(如:原始病歷、實驗室檢查、影像學檢查、ECG、Holter、胃鏡、腸鏡等檢查的原始記錄等)以及申報資料是否對應一致。
  2.3.2原始資料中的臨床檢查數據是否能夠溯源,必要時對臨床檢驗部門(如臨床檢驗科、影像室、各種檢查室等)進行核查,以核實臨床檢查數據的真實性。
  2.3.3臨床試驗過程中是否對發生嚴重不良事件(SAE)、合并用藥情況進行記錄,是否與臨床總結報告一致。
  2.3.4申報資料臨床試驗總結報告中完成臨床試驗的病例數與實際臨床試驗病例數應對應一致。
  2.4 藥代動力學與生物等效性試驗中原始圖譜是否能夠溯源
  2.4.1紙質圖譜是否包含完整的信息,并與數據庫中電子圖譜一致。
  2.4.2原始圖譜及數據是否與臨床試驗總結報告對應一致。
  2.4.3進樣時間(或采集時間)是否與試驗時間、儀器使用時間對應一致。
  2.4.4圖譜記錄的測試樣品編號是否與相應受試者血標本編號的記錄對應一致。
  2.5 統計報告是否與臨床試驗總結報告一致。
  3.委托研究
  其他部門或單位進行的研究、檢測等工作,是否有委托證明材料。委托證明材料反映的委托單位、時間、項目及方案等是否與申報資料記載一致。被委托機構出具的報告書或圖譜是否為加蓋其公章的原件。必要時,可對被委托機構進行現場核查,以確證其研究條件和研究情況。

二、藥品注冊研制現場核查判定原則
  1.研制情況及條件經實地確證,以及對研制過程中原始記錄進行審查,未發現真實性問題、且與申報資料一致的,核查結論判定為“通過”;
  2.發現真實性問題(ti)或與申報資料(liao)不一致的,核查結論(lun)判定(ding)為(wei)“不通過”。

藥品注冊生產現場檢查要點及判定原則
  一、藥品注冊生產現場檢查要點
  1.機構和人員
  1.1企業建立的藥品生產和質量管理組織機構是否能夠確保各級部門和人員正確履行職責。
  1.2參與樣品批量生產的各級人員,包括物料管理、樣品生產、質量檢驗、質量保證等人員是否具備履行其職責的實際能力。
  1.3樣品批量生產前上述人員是否進行過與本產品生產和質量控制有關的培訓及藥品GMP培訓,并有培訓記錄。
  2.廠房與設施、設備
  2.1生產廠房及其設施、生產設備、倉儲條件等是否滿足樣品批量生產要求。
  2.2生產批量與其實際生產條件和能力是否匹配。
  2.3如不是專用生產線,樣品與原有產品安全生產帶來的風險是否被充分評估, 并能有效防止交叉污染。
  2.4為增加該產品生產,原有廠房與設施、設備是否作相應的變更,變更是否經批準并經驗證。如為新建企業或車間,批量生產前與產品生產相關的廠房與設施、關鍵設備是否經確認(IQ/OQ/PQ)。
  3.原輔料和包裝材料
  3.1生產過程所需的原輔料和包裝材料購入、儲存、發放、使用等是否制定管理制度并遵照執行。
  3.2上述物料是否具有合法來源并與注冊申報一致,如有變更,是否經批準。
  3.3是否對購入的原輔料、直接接觸藥品的包裝材料等取樣檢驗并符合質量標準要求。
  3.4是否對關鍵原輔料、直接接觸藥品的包裝材料供貨商進行審計并經質量管理部門批準。
  4.樣品批量生產過程
  4.1是否制定樣品生產工藝規程,工藝規程的內容與核定的處方、工藝以及批生產記錄的內容是否一致。
  4.2是否進行工藝驗證,驗證數據是否支持批量生產的關鍵工藝參數。
  4.3清潔方法是否經驗證。
  4.4生產現場操作人員是否遵照工藝規程進行操作。
  4.5批記錄內容是否真實、完整,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4.5.1產品名稱、規格、生產批號;
  4.5.2生產以及重要中間工序開始、結束的日期和時間;每一生產工序的負責人簽名;
  4.5.3重要生產工序操作人員的簽名;必要時,還應有操作(如
稱量)復核人員的簽名;
  4.5.4每一原輔料的批號和(或)檢驗控制號以及實際稱量的數量(包括投入的回收或返工處理產品的批號及數量);
  4.5.5所有相關生產操作或活動,以及所用主要生產設備的編號;
  4.5.6中間控制和所得結果的記錄以及操作人員的簽名;
  4.5.7不同生產工序所得產量及必要的物料平衡計算;
  4.5.8特殊問題的記錄,包括對偏離生產工藝規程的偏差情況的詳細說明,并經簽字批準。
  4.5.9批檢驗報告單。
  4.6關鍵生產設備使用記錄時間與批量生產時間是否一致。
  4.7已生產批次樣品的使用量、庫存量與實際生產量是否吻合。
  4.8樣品生產使用物料量、庫存量與總量是否吻合。
  5.質量控制實驗室
  5.1是否具有樣品及相關原輔料檢驗所需的各種儀器設備、標準物質。
  5.2檢驗儀器、設備是否經檢定合格,各儀器是否有使用記錄。
  5.3是否有委托檢驗,如有委托是否符合相關規定。
  5.4質量控制部門是否具有與樣品相關的文件:
  5.4.1與核定標準一致的質量標準;
  5.4.2取樣規程和記錄;
  5.4.3檢驗操作規程和記錄;
  5.4.4檢驗方法驗證記錄。
  5.5是否按規定留樣(yang)并進行(xing)穩定性考察。


  二、藥品注冊生產現場檢查判定原則
  1.生產情況及條件經實地確證,以及對生產過程中原始記錄進行審查,未發現真實性問題、且與核定的/申報的生產工藝相符合的,檢查結論判定為“通過”;
  2.發現真實性問題或與核定的/申報的生產工藝不相符的,檢查結論判定為“不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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