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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接觸藥品的包裝材料和容器管理辦法
 

《直(zhi)接(jie)接(jie)觸(chu)藥品(pin)的包裝材料和容器管理辦法》(局令第(di)13號)

2004年07月20日 發布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令
                   第13號

  《直接接觸藥品的包裝材料和容器管理辦法》于2004年6月18日經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局務會審議通過,現予公布,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四年七月二十日


            直接接觸藥(yao)品(pin)的包裝材料和容器(qi)管理辦法


                 第(di)一章 總(zong) 則(ze)

  第一條 為加強直接接觸藥(yao)(yao)品(pin)(pin)的(de)包(bao)裝材料和(he)(he)容器(以(yi)下簡稱(cheng)“藥(yao)(yao)包(bao)材”)的(de)監督管(guan)(guan)(guan)理(li),保證藥(yao)(yao)包(bao)材質量,根據《中(zhong)華人(ren)民(min)共(gong)和(he)(he)國藥(yao)(yao)品(pin)(pin)管(guan)(guan)(guan)理(li)法(fa)》(以(yi)下簡稱(cheng)《藥(yao)(yao)品(pin)(pin)管(guan)(guan)(guan)理(li)法(fa)》)及《中(zhong)華人(ren)民(min)共(gong)和(he)(he)國藥(yao)(yao)品(pin)(pin)管(guan)(guan)(guan)理(li)法(fa)實施(shi)條例(li)》,制定本辦法(fa)。

  第二條 生產、進口和使用藥(yao)(yao)包(bao)(bao)材,必(bi)須符(fu)合藥(yao)(yao)包(bao)(bao)材國(guo)家(jia)標準。藥(yao)(yao)包(bao)(bao)材國(guo)家(jia)標準由(you)國(guo)家(jia)食(shi)品藥(yao)(yao)品監督管理局制(zhi)定和頒布(bu)。

  第三條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制定注冊藥包材產品目錄,并對目錄中的產品實行注冊管理。
  對于不能確保藥品質量的藥包材,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公布淘汰的藥包材產品目錄。

  第四條 國家鼓勵研究、生(sheng)產(chan)和(he)使用新(xin)型藥包(bao)材。新(xin)型藥包(bao)材應當按照本辦(ban)法規定申請注(zhu)冊,經批準后(hou)方(fang)可(ke)生(sheng)產(chan)、進口和(he)使用。


                第二章(zhang) 藥包材(cai)的標(biao)準

  第五條 藥(yao)包材國家標準,是指國家為保證藥(yao)包材質(zhi)(zhi)量(liang)(liang)(liang)、確保藥(yao)包材的質(zhi)(zhi)量(liang)(liang)(liang)可控性而制定的質(zhi)(zhi)量(liang)(liang)(liang)指標、檢驗(yan)方(fang)法等技(ji)術(shu)要求。

  第(di)六條 藥(yao)包材(cai)國家(jia)標準由國家(jia)食品(pin)藥(yao)品(pin)監督管理局組織(zhi)國家(jia)藥(yao)典委(wei)員會(hui)制定和(he)修訂,并由國家(jia)食品(pin)藥(yao)品(pin)監督管理局頒(ban)布實施。

  第七條 國家(jia)(jia)食品藥品監督管(guan)理局設置或者確定的藥包(bao)材檢驗機構(gou)承(cheng)擔藥包(bao)材國家(jia)(jia)標準擬定和(he)修訂方案(an)的起草、方法學驗證、實驗室復核工作。

  第八條 國(guo)家藥(yao)典委員會根據國(guo)家食品(pin)藥(yao)品(pin)監督管理局的要求,組織專(zhuan)家進(jin)行藥(yao)包材國(guo)家標準的審定工作。


                第三章 藥包材(cai)的注(zhu)冊

                 第一節 基本要求

  第九條 藥包材注冊申請包括生產申請、進口申請和補充申請。
  生產申請,是指在中國境內生產藥包材的注冊申請。申請人應當是在中國境內合法登記的藥包材生產企業。
  進口申請,是指在境外生產的藥包材在中國境內上市銷售的注冊申請。境外申請人應當是在境外合法登記的藥包材生產廠商,其進口申請注冊,應當由其駐中國境內的辦事機構或者由其委托的中國境內代理機構辦理。
  補充申請,是指生產申請和進口申請經批準后,改變、增加或者取消原批準事項或者內容的注冊申請。

  第十條(tiao) 國家食(shi)品(pin)(pin)藥(yao)(yao)品(pin)(pin)監(jian)督(du)(du)管(guan)(guan)理局和(he)省、自治區(qu)、直轄市(shi)(食(shi)品(pin)(pin))藥(yao)(yao)品(pin)(pin)監(jian)督(du)(du)管(guan)(guan)理部門應當在行政機關(guan)的網站和(he)藥(yao)(yao)包(bao)材注冊(ce)場所(suo)(suo)公示(shi)藥(yao)(yao)包(bao)材注冊(ce)所(suo)(suo)需的條(tiao)件、程序、期(qi)限(xian)、需要提(ti)交的全(quan)部材料目錄(lu)和(he)申請書示(shi)范文(wen)本。

  第十一條 申請藥(yao)包材(cai)注(zhu)冊(ce)所報送(song)的資(zi)料必須完整(zheng)、規范,數據(ju)真(zhen)實(shi)、可靠。申請人應當對其申報資(zi)料內容的真(zhen)實(shi)性(xing)負責(ze)。

  第十二條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申請人提出的藥包材注冊申請,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提交注冊審批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
  (二)申請事項依法不屬于受理機關職權范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申請人向其他有權機關提出申請;
  (三)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四)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在5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五)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申請。

  第十(shi)三條 國家食(shi)品(pin)藥(yao)品(pin)監督管理(li)(li)局和(he)省、自(zi)治區、直轄市(食(shi)品(pin))藥(yao)品(pin)監督管理(li)(li)部(bu)門受(shou)理(li)(li)或者(zhe)不予受(shou)理(li)(li)藥(yao)包材注(zhu)冊申請,應當出具(ju)加蓋藥(yao)包材受(shou)理(li)(li)專用章并(bing)注(zhu)明日期的通(tong)知書。

  第(di)十四條 藥包材注冊審評中需要申請人(ren)補充(chong)資(zi)料的(de)(de),國家食(shi)品藥品監督管(guan)理局應當一次性發出補充(chong)資(zi)料的(de)(de)通知(zhi)。申請人(ren)應當在4個月內(nei)按照通知(zhi)要求一次性完(wan)成(cheng)補充(chong)資(zi)料,未能(neng)在規定的(de)(de)時限補充(chong)資(zi)料的(de)(de)予以退審。

  第十五條 藥包材注冊審批作出決定后,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日內頒發、送達有關決定。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依法作出不予注冊的書面決定的,應當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復審、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十(shi)六(liu)條 國(guo)家食(shi)品藥(yao)品監(jian)督管(guan)理局和(he)省、自治(zhi)區、直(zhi)轄市(shi)(食(shi)品)藥(yao)品監(jian)督管(guan)理部(bu)門對藥(yao)包材(cai)注冊申(shen)請進行審(shen)查時(shi),應當公(gong)示審(shen)批過程(cheng)和(he)審(shen)批結果。申(shen)請人(ren)和(he)利害關系人(ren)可以(yi)對直(zhi)接(jie)關系其重大(da)利益(yi)的事(shi)項提交書面意見進行陳述和(he)申(shen)辯。

              第(di)二(er)節 藥包材生(sheng)產(chan)申請與注冊

  第十(shi)七條 申(shen)請人(ren)提出藥(yao)包材生產申(shen)請的(de),應當(dang)在(zai)完成(cheng)藥(yao)包材試(shi)制(zhi)工作后,填寫《藥(yao)包材注冊(ce)申(shen)請表(biao)》,向所在(zai)地省、自治(zhi)區、直轄市(食品)藥(yao)品監督管理部門報送有關(guan)資料(liao)和樣品。

  第十八條 省、自治區(qu)、直轄市(shi)(食品(pin)(pin))藥品(pin)(pin)監督管理部門(men)受理申請(qing)后(hou),應當(dang)在30日內對生(sheng)(sheng)產(chan)(chan)企業(ye)按照《藥包(bao)材(cai)生(sheng)(sheng)產(chan)(chan)現場(chang)考核通(tong)(tong)則》的(de)要(yao)求(qiu)組織現場(chang)檢(jian)查,符合(he)要(yao)求(qiu)的(de),抽取供檢(jian)驗(yan)(yan)用(yong)的(de)連續(xu)3批樣品(pin)(pin),通(tong)(tong)知(zhi)設置(zhi)或者確定的(de)藥包(bao)材(cai)檢(jian)驗(yan)(yan)機(ji)構進行注冊(ce)檢(jian)驗(yan)(yan);不符合(he)要(yao)求(qiu)的(de),予以退審(shen)。

  第十九條 藥包材檢驗機構在接到注冊檢驗通知和樣品后,應當在30日內完成檢驗,出具檢驗報告書并提出意見,報送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并通知申請人。
新型藥包材的注冊檢驗應當在60日內完成。

  第(di)二十條 省、自治(zhi)區、直(zhi)轄市(食(shi)品(pin)(pin))藥(yao)品(pin)(pin)監督(du)管(guan)理部門應當(dang)在收(shou)到藥(yao)包材(cai)檢驗(yan)機構的檢驗(yan)報告書(shu)和(he)有(you)關意見后(hou)10日內將形式審查(cha)意見、現場(chang)檢查(cha)意見連(lian)同檢驗(yan)報告書(shu)、其他(ta)有(you)關意見及申(shen)請人報送的資料和(he)樣品(pin)(pin)一并報送國(guo)家食(shi)品(pin)(pin)藥(yao)品(pin)(pin)監督(du)管(guan)理局。

  第二十一條(tiao) 國家(jia)食(shi)品(pin)藥(yao)品(pin)監(jian)督(du)管(guan)理(li)(li)局對省、自治區、直轄市(食(shi)品(pin))藥(yao)品(pin)監(jian)督(du)管(guan)理(li)(li)部門報送的(de)資料,應當在80日內組織完成技術審評。

  第二(er)十二(er)條 國家(jia)食品(pin)藥品(pin)監督管理局(ju)應當在完成(cheng)技術(shu)審(shen)評后(hou)20日內(nei)完成(cheng)審(shen)批。20日內(nei)不能(neng)作出決定(ding)的,經主管局(ju)領導批準(zhun),可以延(yan)長10日。符合(he)規(gui)定(ding)的,核發《藥包材注(zhu)冊證》;不符合(he)規(gui)定(ding)的,發給(gei)《審(shen)批意見通知件(jian)》。

              第三節 藥包(bao)材(cai)進口(kou)申請與(yu)注(zhu)冊

  第二十三條(tiao) 申請(qing)人(ren)提出藥(yao)包材進口申請(qing)的,應當填寫《藥(yao)包材注冊(ce)申請(qing)表》,向國家食(shi)品(pin)(pin)藥(yao)品(pin)(pin)監督(du)管理局報送有關(guan)資料和(he)樣品(pin)(pin)。

  第二(er)十四條 國(guo)家食(shi)品藥品監督管(guan)理(li)局應當在5日內對申報資料進行(xing)形式審查(cha),符合(he)(he)要求的予以(yi)受(shou)理(li),發給受(shou)理(li)通(tong)(tong)知(zhi)單(dan)和檢驗通(tong)(tong)知(zhi)單(dan);不(bu)符合(he)(he)要求的不(bu)予受(shou)理(li),發給不(bu)予受(shou)理(li)通(tong)(tong)知(zhi)單(dan),并說明理(li)由。

  第二(er)十五(wu)條 申請人(ren)憑檢(jian)驗通知單(dan)向(xiang)國家食品藥(yao)(yao)品監(jian)督管理局設置或者確定的藥(yao)(yao)包材檢(jian)驗機構報(bao)送連續3批(pi)樣(yang)品。

  第二十六條 藥(yao)包材(cai)檢(jian)驗(yan)機構在收到注冊檢(jian)驗(yan)通(tong)知(zhi)單(dan)和樣品(pin)后(hou),應(ying)當在60日內對樣品(pin)進行檢(jian)驗(yan),出具檢(jian)驗(yan)報(bao)告(gao)并提出意(yi)見,報(bao)國家食品(pin)藥(yao)品(pin)監督管理局。

  第二(er)十(shi)七條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對進口藥包材研制情(qing)況及生產條件進行現場(chang)考核,并抽取樣品。

  第二十八條 國家(jia)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在收到藥包材檢驗機構(gou)對樣品的檢驗報告及意見后,應當在90日(ri)內組織(zhi)完成技術審評。

  第二十九條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應當在完成技術審評后20日內完成審批。20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主管局領導批準,可以延長10日。符合規定的,核發《進口藥包材注冊證》;不符合規定的,發給《審批意見通知件》。
  香港、澳門和臺灣地區的藥包材生產廠商申請藥包材注冊的,參照進口藥包材辦理,符合規定的,發給《藥包材注冊證》;不符合規定的,發給《審批意見通知件》。

               第四節 藥包材的注(zhu)冊(ce)檢驗

  第三十條 申請藥包材注冊必須進行藥包材注冊檢驗。藥包材注冊檢驗包括對申請注冊的藥包材進行樣品檢驗和標準復核。
  樣品檢驗,是指藥包材檢驗機構按照申請人申報的藥包材標準對樣品進行檢驗。
  標準復核,是指藥包材檢驗機構對申報的藥包材標準中的檢驗方法的可行性、科學性、設定的指標能否控制藥包材質量等進行的實驗室檢驗和審核工作。

  第三十一條 藥包材注冊檢驗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設置或者確定的藥包材檢驗機構承擔。
  承擔注冊檢驗的藥包材檢驗機構,應當按照藥包材國家實驗室規范的要求,配備與藥包材注冊檢驗任務相適應的人員和設備,遵守藥包材注冊檢驗的質量保證體系的技術要求。

  第三十二(er)條 申請(qing)已(yi)有國(guo)(guo)家標(biao)準(zhun)的(de)藥(yao)包材注(zhu)冊的(de),藥(yao)包材檢(jian)(jian)驗機構接到樣品后應當按照國(guo)(guo)家標(biao)準(zhun)進行(xing)檢(jian)(jian)驗,并對工(gong)藝變化導致的(de)質量指(zhi)標(biao)變動(dong)進行(xing)全面(mian)分析,必要(yao)時應當要(yao)求(qiu)申請(qing)人制(zhi)定相應的(de)質量指(zhi)標(biao)和檢(jian)(jian)驗方法,以保(bao)證藥(yao)包材質量的(de)可控性(xing)。

  第三十(shi)三條(tiao) 進(jin)行(xing)新(xin)藥包材標準(zhun)復核的(de),藥包材檢(jian)(jian)驗(yan)(yan)機構除進(jin)行(xing)檢(jian)(jian)驗(yan)(yan)外,還(huan)應當(dang)根(gen)據(ju)該藥包材的(de)研究(jiu)數據(ju)和情(qing)況、國內外同類產品的(de)標準(zhun)和國家有關要求,對該藥包材的(de)標準(zhun)、檢(jian)(jian)驗(yan)(yan)項(xiang)目和方法等(deng)提出復核意見。

  第三十四條 藥包材檢驗機構出具的復核意見,應當告知申請人。申請人有異議的,應當在10日內將申訴意見報送該藥包材檢驗機構。
  藥包材檢驗機構采納申訴意見的,應當對復核意見作出相應更正;如不同意申請人的申訴意見,應當將復核意見及申請人的申訴一并報送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同時抄送申請人和發出注冊檢驗通知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第(di)三(san)十(shi)五條 重新制(zhi)定藥包(bao)材標(biao)準的(de),申(shen)請人不得委托提(ti)出原復核意見的(de)藥包(bao)材檢驗機構進行該(gai)(gai)項(xiang)標(biao)準的(de)研究工作;該(gai)(gai)藥包(bao)材檢驗機構不得接受此項(xiang)委托。


                第四(si)章藥包材的再注冊

  第三十(shi)六(liu)條(tiao) 藥包材再注(zhu)冊,是指對《藥包材注(zhu)冊證(zheng)》或者(zhe)《進口(kou)藥包材注(zhu)冊證(zheng)》有效期屆滿需要(yao)繼續生產或者(zhe)進口(kou)的藥包材實施審批的過程。

  第三十七條(tiao) 國家食(shi)品(pin)藥品(pin)監督(du)管理局核發的(de)《藥包(bao)材(cai)注冊證》或者(zhe)《進口藥包(bao)材(cai)注冊證》的(de)有效期為(wei)5年。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生(sheng)產或者(zhe)進口的(de),申請人應(ying)當在有效期屆滿前6個月申請再(zai)注冊。

  第三(san)十八條 申(shen)(shen)(shen)請(qing)人(ren)提(ti)出(chu)藥包(bao)材生產(chan)再注(zhu)冊申(shen)(shen)(shen)請(qing)的,應當填(tian)寫《藥包(bao)材生產(chan)再注(zhu)冊申(shen)(shen)(shen)請(qing)表》,同時提(ti)供有關申(shen)(shen)(shen)報資料(liao),按照原申(shen)(shen)(shen)報程序報送省、自治區、直(zhi)轄市(食品)藥品監(jian)督管理部門(men),并進行注(zhu)冊檢驗。

  第三十九條 省(sheng)、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yao)品監(jian)督管理部(bu)門(men)按(an)照(zhao)原(yuan)申(shen)報(bao)(bao)程序和(he)要求對申(shen)報(bao)(bao)資料進行形(xing)式審(shen)查(cha),對生(sheng)產(chan)現場組織檢(jian)查(cha)。

  第四十(shi)條 國家食品(pin)藥品(pin)監督(du)管(guan)理局在(zai)收到省、自治(zhi)區、直(zhi)轄(xia)市(shi)(食品(pin))藥品(pin)監督(du)管(guan)理部(bu)門報送(song)的(de)資料和(he)藥包材檢(jian)驗機(ji)構(gou)對藥包材再(zai)注冊(ce)樣品(pin)的(de)檢(jian)驗報告及有關意(yi)見后,應(ying)當在(zai)40日(ri)內(nei)完(wan)成技術審評(ping)(ping),并(bing)(bing)在(zai)完(wan)成技術審評(ping)(ping)后20日(ri)內(nei)完(wan)成審批,20日(ri)內(nei)不能作出決定的(de),經(jing)主管(guan)局領導(dao)批準,可以延長10日(ri)。符合規(gui)定的(de),予以再(zai)注冊(ce),并(bing)(bing)換(huan)發(fa)《藥包材注冊(ce)證(zheng)》。不符合規(gui)定的(de),發(fa)給《審批意(yi)見通知(zhi)件》。

  第四(si)十一條 藥包材(cai)進(jin)口的再注(zhu)冊,申(shen)請(qing)人應當填寫(xie)《藥包材(cai)進(jin)口再注(zhu)冊申(shen)請(qing)表》,同(tong)時提供有關申(shen)報(bao)資料,按照原申(shen)報(bao)程序報(bao)送國(guo)家(jia)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并(bing)進(jin)行注(zhu)冊檢驗。

  第四十(shi)二條 國家食(shi)品(pin)(pin)藥品(pin)(pin)監督管(guan)理(li)局在收到藥包材檢驗機構(gou)對藥包材進(jin)口(kou)(kou)再注(zhu)冊(ce)樣(yang)品(pin)(pin)的(de)檢驗報告及有關(guan)意見(jian)后(hou),應當(dang)在50日(ri)(ri)(ri)內(nei)完(wan)成(cheng)技術審(shen)評(ping),20日(ri)(ri)(ri)內(nei)完(wan)成(cheng)審(shen)批,20日(ri)(ri)(ri)內(nei)不能作(zuo)出決(jue)定(ding)的(de),經主管(guan)局領(ling)導批準(zhun),可以延長10日(ri)(ri)(ri)。符(fu)合規定(ding)的(de),予以再注(zhu)冊(ce),并換發《進(jin)口(kou)(kou)藥包材注(zhu)冊(ce)證(zheng)》。不符(fu)合規定(ding)的(de),發給《審(shen)批意見(jian)通知件》。

  第四十三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不予再注冊:
  (一)國家公布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藥包材;
  (二)在規定的時間內未提出再注冊申請的藥包材;
  (三)注冊檢驗不合格的藥包材。

  第四十四條(tiao) 《藥包(bao)(bao)材注(zhu)(zhu)(zhu)冊證(zheng)(zheng)》或者(zhe)《進口藥包(bao)(bao)材注(zhu)(zhu)(zhu)冊證(zheng)(zheng)》有效(xiao)期屆滿前,國家食品(pin)藥品(pin)監(jian)督管(guan)理局不予再注(zhu)(zhu)(zhu)冊的,注(zhu)(zhu)(zhu)銷原《藥包(bao)(bao)材注(zhu)(zhu)(zhu)冊證(zheng)(zheng)》或者(zhe)《進口藥包(bao)(bao)材注(zhu)(zhu)(zhu)冊證(zheng)(zheng)》,并予以公告。


               第五章 藥包材的(de)補充申請

  第四十五條 藥包材經批準注冊后,變更藥包材標準、改變工藝及《藥包材注冊證》或者《進口藥包材注冊證》中所載明事項等的,申請人應當提出補充申請。
補充申請的申請人,應當是藥包材批準證明文件的持有人。

  第四十六條 藥(yao)包材生(sheng)產的補(bu)充申請(qing)(qing),申請(qing)(qing)人(ren)應當填(tian)寫《藥(yao)包材補(bu)充申請(qing)(qing)表》,向(xiang)所(suo)在地省、自治(zhi)區、直轄市(食品)藥(yao)品監督(du)管理(li)(li)部(bu)門報送(song)有關資料(liao)和說明(ming)(ming),省、自治(zhi)區、直轄市(食品)藥(yao)品監督(du)管理(li)(li)部(bu)門對申報資料(liao)進(jin)行形式審查,符合要(yao)求的予以受(shou)理(li)(li),發給(gei)受(shou)理(li)(li)通(tong)(tong)知(zhi)單(dan)。不符合要(yao)求的發給(gei)不予受(shou)理(li)(li)通(tong)(tong)知(zhi)單(dan),并說明(ming)(ming)理(li)(li)由。

  第四十七(qi)條 對受理的(de)申(shen)(shen)請,不需(xu)要(yao)對生(sheng)產(chan)企業按照《藥包(bao)材生(sheng)產(chan)現場考核通(tong)則》的(de)要(yao)求(qiu)組織現場檢查的(de),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jian)督管理部門應當(dang)在受理藥包(bao)材補充申(shen)(shen)請后10日內(nei)將形式審查意見及申(shen)(shen)請人報(bao)送(song)的(de)資料和樣品一(yi)并報(bao)送(song)國家食品藥品監(jian)督管理局。

  第四十八條 對受理的申請,需要對生產企業按照《藥包材生產現場考核通則》的要求組織現場檢查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30日內組織進行現場檢查,符合要求的,抽取供檢驗用的連續3批樣品,通知設置或者確定的藥包材檢驗機構進行注冊檢驗;不符合要求的,予以退審。
  藥包材檢驗機構在接到注冊檢驗通知和樣品后,應當在30日內完成檢驗,出具檢驗報告書并提出意見,報送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并通知申請人。
  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藥包材檢驗機構的檢驗報告書和有關意見后10日內將形式審查意見、現場檢查意見連同檢驗報告書、其他有關意見及申請人報送的資料和樣品一并報送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第四十(shi)九條 藥包材進(jin)口的(de)補充申(shen)請(qing)(qing),申(shen)請(qing)(qing)人應(ying)當填寫《藥包材補充申(shen)請(qing)(qing)表》,向國(guo)家食品藥品監督管(guan)理(li)(li)局報(bao)送(song)有(you)關(guan)資料(liao)和說明,國(guo)家食品藥品監督管(guan)理(li)(li)局對申(shen)報(bao)資料(liao)進(jin)行形(xing)式審查,符(fu)合要求的(de)予(yu)以受理(li)(li),發(fa)給受理(li)(li)通(tong)知(zhi)單(dan)。不符(fu)合要求的(de)發(fa)給不予(yu)受理(li)(li)通(tong)知(zhi)單(dan),并說明理(li)(li)由。

  第五十條 國家食品藥品監(jian)督管理局收到補充申(shen)(shen)請(qing)的(de)申(shen)(shen)報資(zi)料后(hou),應當在(zai)受(shou)理申(shen)(shen)請(qing)后(hou)20日內完成審批。其中需要進行技術審評的(de),應當在(zai)受(shou)理申(shen)(shen)請(qing)后(hou)60日內完成審批。

  第五十一條 變更國內(nei)(nei)藥包材生產企(qi)業(ye)名(ming)稱、國內(nei)(nei)藥包材生產企(qi)業(ye)變更地址稱謂等(deng)項目的藥包材補充申請(qing),由省、自治區、直轄市(shi)(食品)藥品監(jian)督管理部門在受理申請(qing)后20日(ri)內(nei)(nei)完(wan)成審批,并報(bao)國家食品藥品監(jian)督管理局(ju)備案(an)。

  第五十二條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du)管(guan)理局對藥包(bao)(bao)材(cai)(cai)的補充(chong)申(shen)請(qing)進行審(shen)查,以《藥包(bao)(bao)材(cai)(cai)補充(chong)申(shen)請(qing)批件》形式,決定是否同(tong)(tong)意;補充(chong)申(shen)請(qing)的審(shen)查決定應當(dang)在規定的時(shi)限內(nei)通知申(shen)請(qing)人,不同(tong)(tong)意的決定應當(dang)說明(ming)理由;如需要換發(fa)《藥包(bao)(bao)材(cai)(cai)注冊證(zheng)》或者《進口藥包(bao)(bao)材(cai)(cai)注冊證(zheng)》的,換發(fa)新證(zheng)后,原證(zheng)予以公告注銷。


                  第六章 復審

  第五十三條 被退審的申(shen)(shen)請(qing),申(shen)(shen)請(qing)人對有關(guan)試驗(yan)或者資料進行了補充和(he)完善后,應當(dang)按照(zhao)原申(shen)(shen)請(qing)程序重新申(shen)(shen)報。

  第五十四條 申請人對不予批(pi)準決定有異議的(de),可以在收到審(shen)批(pi)決定后10日內(nei)向國家(jia)食品(pin)藥(yao)品(pin)監督(du)管(guan)理局提出復(fu)審(shen)。復(fu)審(shen)的(de)內(nei)容僅限于原(yuan)申請事項(xiang)、原(yuan)報(bao)送(song)的(de)資料和樣品(pin)。

  第(di)五十五條 接到復審(shen)申請后(hou),國(guo)(guo)家食(shi)品(pin)藥(yao)品(pin)監督管理(li)(li)局應當在50日(ri)內(nei)作(zuo)出復審(shen)決(jue)定(ding)。決(jue)定(ding)撤(che)銷原不予(yu)批準決(jue)定(ding)的,應當發給相應的藥(yao)包材批準證明文件;決(jue)定(ding)維持原決(jue)定(ding)的,國(guo)(guo)家食(shi)品(pin)藥(yao)品(pin)監督管理(li)(li)局不再(zai)受理(li)(li)再(zai)次的復審(shen)申請。


                 第七章 監督與檢查

  第五十六(liu)條 國家食(shi)品(pin)(pin)藥品(pin)(pin)監(jian)督管理局和(he)省、自治區、直(zhi)轄市(食(shi)品(pin)(pin))藥品(pin)(pin)監(jian)督管理部門應當對藥包材的生產、使用組織抽(chou)查檢驗,并(bing)將抽(chou)查檢驗結果予(yu)以(yi)公告。

  第(di)五十七條 國家食(shi)品藥品監督(du)管(guan)理(li)局和(he)省、自(zi)治區、直轄市(食(shi)品)藥品監督(du)管(guan)理(li)部門(men)設置或者確定的藥包材檢(jian)驗機構,承擔藥包材監督(du)管(guan)理(li)及(ji)檢(jian)查(cha)所需(xu)的檢(jian)驗任(ren)務(wu),并出具檢(jian)驗報告(gao)。

  第五十(shi)八條 藥(yao)包材生產企業(ye)和使用(yong)單位對藥(yao)包材檢驗機構的(de)檢驗結(jie)果如有異議需(xu)要申請(qing)復驗的(de),應當參(can)照《藥(yao)品管理法》第六(liu)十(shi)七條的(de)規(gui)定(ding)申請(qing)復驗。

  第五十九(jiu)條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li)局和省、自治區、直轄(xia)市(shi)(食品)藥品監督管理(li)部(bu)門(men)組織藥包(bao)材抽查檢驗不得(de)收(shou)取任何費(fei)用(yong)。

  第(di)六十(shi)條(tiao) 藥品生(sheng)產企業和配制制劑的醫療機構(gou)不得使用與(yu)國(guo)家標準不符的藥包材。

  第(di)六十一(yi)條(tiao)(tiao)(tiao) 有《行(xing)政許(xu)可法》第(di)六十九條(tiao)(tiao)(tiao)、第(di)七十條(tiao)(tiao)(tiao)規定(ding)情(qing)形的,國家食(shi)品(pin)藥品(pin)監督(du)管理局可以根據(ju)申(shen)請人或(huo)者(zhe)利害關系人的申(shen)請或(huo)者(zhe)依據(ju)職權,撤銷(xiao)或(huo)者(zhe)注銷(xiao)藥包材批準證明文件。


                 第八(ba)章 法律責任

  第(di)六(liu)十二(er)條 未經批準使用藥包材(cai)產品目錄(lu)中的藥包材(cai)的,按照《藥品管理法》第(di)四十九條、第(di)七十五條的規定查(cha)處。

  第六十三條 申(shen)請(qing)人提供虛假(jia)申(shen)報資料和樣品(pin)(pin)的,國家食品(pin)(pin)藥品(pin)(pin)監督管(guan)理(li)局對該申(shen)請(qing)不予批準;對申(shen)請(qing)人給予警告(gao);已批準生產或者進(jin)口的,撤銷藥包材注冊(ce)證(zheng)明文件(jian);3年內不受理(li)其申(shen)請(qing),并(bing)處1萬元(yuan)以(yi)(yi)上(shang)3萬元(yuan)以(yi)(yi)下罰(fa)款。

  第六十四條 未獲得《藥包材注冊證》,擅自生產藥包材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責令停止生產,并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已經生產的藥包材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監督處理。
  生產并銷售或者進口不合格藥包材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責令停止生產或者進口,并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已經生產或者進口的藥包材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監督處理。

  第六十五條 對使用不合格藥(yao)包材的(de),(食品)藥(yao)品監督(du)管理(li)(li)部門應(ying)當責令停止使用,并(bing)處(chu)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xia)的(de)罰款,已包裝藥(yao)品的(de)藥(yao)包材應(ying)當立即收回并(bing)由(食品)藥(yao)品監督(du)管理(li)(li)部門監督(du)處(chu)理(li)(li)。

  第六十六條 藥包材(cai)檢驗(yan)(yan)機構在承擔藥包材(cai)檢驗(yan)(yan)時,出(chu)具(ju)虛(xu)假檢驗(yan)(yan)報告(gao)書的(de),(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dang)給予警(jing)告(gao),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kuan);情(qing)節(jie)嚴重的(de),取消藥包材(cai)檢驗(yan)(yan)機構資格。因虛(xu)假檢驗(yan)(yan)報告(gao)引(yin)起的(de)一切法(fa)律后果,由作出(chu)該(gai)報告(gao)的(de)藥包材(cai)檢驗(yan)(yan)機構承擔。

  第六十七條(tiao) 在實(shi)施本(ben)辦法(fa)(fa)規(gui)定(ding)(ding)的行(xing)政許可事項中違反其他相關法(fa)(fa)律(lv)、法(fa)(fa)規(gui)規(gui)定(ding)(ding)的,按照有關法(fa)(fa)律(lv)、法(fa)(fa)規(gui)的規(gui)定(ding)(ding)處(chu)理。


                 第(di)九章 附 則

  第六十八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藥包材,是指藥品生產企業生產的藥品和醫療機構配制的制劑所使用的直接接觸藥品的包裝材料和容器。
  新型藥包材,是指未曾在中國境內使用的藥包材。
  藥包材批準證明文件,是指《藥包材注冊證》、《進口藥包材注冊證》及《藥包材補充申請批件》等相關文件。

  第六十九條 本辦法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ze)解釋。

  第七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bu)之日起實施(shi)。原(yuan)國(guo)(guo)家藥(yao)品(pin)監督(du)管理局2000年4月(yue)29日發布(bu)的《藥(yao)品(pin)包裝用材料、容器管理辦法》(暫行)(國(guo)(guo)家藥(yao)品(pin)監督(du)管理局令第21號(hao))同(tong)時廢止。


  附件目錄:
  附件:1.實施注冊管理的藥包材產品目錄;
     2.藥包材生產申請資料要求;
     3.藥包材進口申請資料要求;
     4.藥包材再注冊申請資料要求;
     5.藥包材補充申請資料要求;
     6.藥包材生產現場考核通則;
     7.藥包材生產潔凈室(區)要求。


附件1:

             實施注冊管理的藥(yao)包材(cai)產品目(mu)錄

  一、輸液瓶(袋、膜及配件);
  二、安瓿;
  三、藥用(注射劑、口服或者外用劑型)瓶(管、蓋);
  四、藥用膠塞;
  五、藥用預灌封注射器;
  六、藥用滴眼(鼻、耳)劑瓶(管);
  七、藥用硬片(膜);
  八、藥用鋁箔;
  九、藥用軟膏管(盒);
  十、藥用噴(氣)霧劑泵(閥門、罐、筒);
  十一、藥用干燥劑。


附件2:

               藥包材生產申請資料(liao)要求

  一、申報資料目錄
  (一)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對申報單位藥包材生產情況考核報告。
  (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設置或者確定的藥包材檢驗機構出具的三批申報產品質量檢驗報告書。
  (三)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設置或者確定的藥包材或者藥品檢驗機構出具的潔凈室(區)潔凈度檢驗報告書。
  (四)申請企業營業執照。
  (五)申報產品生產、銷售、應用情況綜述。
  (六)申報產品的配方。
  (七)申報產品的生產工藝及主要生產、檢驗設備說明。
  (八)申報產品的質量標準。
  (九)三批申報產品的生產企業自檢報告書。
  (十)與采用申報產品包裝的藥品同時進行的穩定性試驗(藥物相容性試驗)研究資料。
  (十一)申報產品生產廠區及潔凈室(區)平面圖。
  (十二)申報產品生產企業環境保護、廢氣廢水排放、安全消防等符合國家有關法律規定,所取得的有關合格證明。

  二、申報要求
  (一)上述第(一)、(二)、(三)項資料,均應當提供原件。
  (二)上述第(四)項資料,可以提供復印件。
  (三)上述第(八)項資料,若為新藥包材或者企業標準,應當同時提供起草說明。
  (四)上述第(九)項資料,應當提交距申報日期一年內的檢測報告書原件。


附件3:

              藥包材進口申請資料要求

  一、申報資料目錄
  (一)生產者合法生產資格證明文件、公證文件及其中文譯文。
  (二)申報產品生產廠商委托中國境內代理機構申報的授權文書、公證文件及其中文譯文。中國境內代理機構的工商執照或者申報產品生產廠商常駐中國境內辦事機構的《外國企業常駐中國代表機構登記證》。
  (三)申報產品在國外的生產、銷售、應用情況綜述及申請在中國注冊需特別說明的理由。
  (四)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設置或者確定的藥包材檢驗機構出具的三批申報產品質量檢驗報告書。
  (五)潔凈室(區)潔凈度檢驗報告及三批產品自檢報告書。
  (六)申報產品的配方。
  (七)申報產品的生產工藝及主要生產、檢驗設備說明。
  (八)申報產品的質量標準。
  (九)與采用申報產品包裝的藥品共同進行的穩定性試驗(藥物相容性試驗)研究資料。
  (十)申報產品生產廠區及潔凈室(區)平面圖。

  二、申報要求
  (一)上述第(一)項資料,申請人應當提交由原產國政府部門批準其從事藥包材生產和經營的證明文件復印件(相當于我國的工商營業執照、生產許可證或者注冊證書等)、公證文件原件。其中:
  1、凡原產國政府對藥包材在本國上市進行專門審批的,必須提供此類批準證明文件。
  2、凡原產國政府規定無須辦理上述專門批準件的,在如實說明后,可免于提供此項資料。
  (二)上述第(二)項資料,申報產品生產廠商授權中國境內代理機構代理申報的授權文書、公證文件均需提供原件;中國境內代理機構的工商執照或者申報產品生產廠商常駐中國境內辦事機構的《外國企業常駐中國代表機構登記證》可以提供復印件。
  (三)上述第(四)項資料,應當提供原件,可在技術審評工作開始后單獨另行提交。
  (四)上述第(五)項資料,應當提交申報日期一年內的檢驗報告原件。
  (五)上述第(八)項資料,若為新藥包材或者企業標準,還應當同時提供起草說明。
  (六)全部申報資料均應當使用中文并附英文,其他文種的資料可附后作為參考。中文譯文應當與原文內容一致。


附件(jian)4:

              藥包材再注冊申(shen)請資料(liao)要求

  一、生產藥包材再注冊申請資料要求
  (一)申報資料目錄
  1、我局頒發的藥包材批準證明文件及其批準變更證明文件。
  2、申請人合法登記證明文件。
  3、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設置或者確定的藥包材檢驗機構出具的三批申報產品質量檢測報告書。
  4、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設置或者確定的藥包材或者藥品檢驗機構出具的潔凈室(區)潔凈度檢測報告書。
  5、申報產品的配方。
  6、申報產品的生產工藝及主要生產、檢驗設備說明。
  7、申報產品的質量標準。
  8、三批申報產品的生產企業自檢報告書。
  9、該產品五年內銷售及質量情況的總結報告。
  10、批準該產品注冊或者再注冊時,要求繼續完成的工作的執行情況。

  (二)申報要求
  1、上述第(一)、(二)項資料,可以提供復印件。
  2、上述第(三)、(四)項資料,應當提供原件。
  3、上述第(五)、(六)項資料,若與上次注冊內容相比有所改變,應當指出具體改變的內容。
  4、上述第(七)項資料,再注冊時對質量標準進行修訂的,應當同時提供原質量標準、修訂后的質量標準及修訂說明。
  5、上述第(八)項資料,應當提交距申報日期一年內的檢驗報告書原件。
  6、上述第(九)項資料,應當包括年銷售量、使用本產品的藥品生產企業及所包裝藥品品種目錄、用戶對本品使用評價、質量檢驗情況、藥包材生產企業對產品自檢合格率、有無質量事故及官方質量抽檢等情況。

  二、進口藥包材再注冊申請資料要求
  (一)申報資料目錄
  1、我局頒發的藥包材批準證明文件及其批準變更證明文件。
  2、生產者合法生產資格證明文件、公證文件及其中文譯文。
  3、申報產品生產廠商委托中國境內代理機構申報的授權文書、公證文件及其中文譯文。中國境內代理機構的工商執照或者申報產品生產廠商常駐中國境內辦事機構的《外國企業常駐中國代表機構登記證》。
  4、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設置或者確定的藥包材檢驗機構出具的三批申報產品質量檢驗報告書。
  5、潔凈室(區)潔凈度檢驗報告及三批產品自檢報告書。
  6、申報產品的配方。
  7、申報產品的生產工藝及主要生產、檢驗設備說明。
  8、申報產品的質量標準。
  9、該產品三年內在中國銷售及質量情況的總結報告。
  10、批準該產品注冊或者再注冊時,要求繼續完成的工作的執行情況。

  (二)申報要求
  1、上述第(一)項資料,可以提供復印件。
  2、上述第(二)項資料,申請人應當提交由原產國政府部門批準其從事藥包材生產和經營的證明文件復印件(相當于我國的工商營業執照、生產許可證或者注冊證書等)、公證文件原件。其中:
  (1)凡原產國政府對藥包材在本國上市進行專門審批的,必須提供此類批準證明文件。
  (2)凡原產國政府規定無須辦理上述專門批準件的,在如實說明后,可免于提供此項資料。
  3、上述第(三)項資料,申報產品生產廠商授權中國境內代理機構代理申報的授權文書、公證文件均需提供原件;中國境內代理機構的工商執照或者申報產品生產廠商常駐中國境內辦事機構的《外國企業常駐中國代表機構登記證》可以提供復印件。
  4、上述第(四)項資料,應當提供原件。
  5、上述第(五)項資料,應當提交申報日期一年內的檢驗報告原件。
  6、上述第(六)、(七)項資料,若與上次注冊內容相比有所改變,應當指出具體改變的內容。
  7、上述第(八)項資料,再注冊時對質量標準進行修訂的,應當同時提供原質量標準、修訂后的質量標準及修訂說明。
  8、上述第(九)項資料,應當包括在中國的年銷售量、使用本品的藥品生產企業及所包裝藥品品種目錄、用戶對本產品使用評價、質量檢驗情況、藥包材生產企業對本產品自檢合格率、有無質量事故及政府質量抽檢等情況。
  9、全部申報資料均應使用中文并附英文,其他文種的資料可附后作為參考。中文譯文應當與原文內容一致。


附(fu)件五:

              藥包材(cai)補充申請資料(liao)要求(qiu)

  一、藥包材補充申請分類
  (一)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批準的補充申請事項:
  1、變更藥包材注冊證所載明的“規格”項目。
  2、變更藥包材生產企業地址。
  3、變更進口藥包材注冊證所載明的“公司名稱”及“注冊地址”。
  4、變更藥包材配方中原料產地。
  5、變更藥包材配方中的添加劑。
  6、變更藥包材生產工藝。
  7、變更藥包材注冊標準。
  (二)直接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備案的補充申請事項:
  8、變更進口藥包材注冊代理機構。
  (三)由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審批,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備案的補充申請事項:
  9、變更國內藥包材生產企業名稱(含藥包材生產企業地址變更名稱)。
  10、國內藥包材生產企業內部變更藥包材生產場地。

  二、藥包材補充申請申報資料項目
  1、藥包材批準證明文件復印件。
  2、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對變更后的生產現場進行考核驗收的報告。
  3、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設置或者確定的檢驗機構出具的三批申報品種變更后的質量檢驗報告書原件。
  4、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設置或者確定的檢驗機構出具的變更后的生產場地潔凈室(區)潔凈度檢驗報告書原件。
  5、變更后的原料來源證明、執行的質量標準及其出廠質量檢驗報告書。
  6、變更后的輔料來源證明、執行的質量標準及其安全用量的依據。
  7、變更前后生產工藝對比研究資料。
  8、變更注冊標準的說明及變更前后的注冊標準。
  9、三批申報品種變更后的生產企業質量自檢報告書原件。
  10、采用變更后的申報品種包裝的藥品共同進行的穩定性試驗研究資料(包含試驗用藥品的質量標準)。
  11、變更后的生產廠區及潔凈室(區)平面圖。
  12、變更前后申請人合法登記證明文件復印件;
進口藥包材廠商所在國主管當局批準其變更“公司名稱”或者“注冊地址”申請的相關文件、公證文件及其中文譯本。
  13、進口藥包材廠商授權新的中國代理機構申報的授權文書、公證文件及其中文譯本。新的中國代理機構的工商執照復印件及原代理機構同意放棄代理的證明文件。

  三、藥包材補充申請申報資料項目表
┌───────┬─────────────────────────┐
│       │          申報資料項目          │
│  注 冊  ├─┬─┬─┬─┬─┬─┬─┬─┬─┬─┬─┬─┬─┤
│  事 項  │1 │2 │3 │4 │5 │6 │7 │8 │9 │10│11│12│13│
├────┬──┼─┼─┼─┼─┼─┼─┼─┼─┼─┼─┼─┼─┼─┤
│    │ 1 │+│-│+│-│-│-│-│-│+│+│-│-│-│
│ 報  ├──┼─┼─┼─┼─┼─┼─┼─┼─┼─┼─┼─┼─┼─┤
│ 國  │ 2 │+│+│+│+│-│-│-│-│+│+│-│-│-│
│ 家批 │  │ │*1│ │*2│ │ │ │ │ │ │ │ │ │
│ 食準 ├──┼─┼─┼─┼─┼─┼─┼─┼─┼─┼─┼─┼─┼─┤
│ 品的 │ 3 │+│-│-│-│-│-│-│-│-│-│-│+│-│
│ 藥補 ├──┼─┼─┼─┼─┼─┼─┼─┼─┼─┼─┼─┼─┼─┤
│ 品充 │ 4 │+│-│+│-│+│-│-│-│+│+│-│-│-│
│ 監申 ├──┼─┼─┼─┼─┼─┼─┼─┼─┼─┼─┼─┼─┼─┤
│ 督請 │ 5 │+│-│+│-│-│+│-│-│+│+│-│-│-│
│ 管事 ├──┼─┼─┼─┼─┼─┼─┼─┼─┼─┼─┼─┼─┼─┤
│ 理項 │ 6 │+│-│+│-│-│-│+│-│+│+│-│-│-│
│ 局  ├──┼─┼─┼─┼─┼─┼─┼─┼─┼─┼─┼─┼─┼─┤
│    │ 7 │+│-│+│-│-│-│-│+│+│-│-│-│-│
├────┼──┼─┼─┼─┼─┼─┼─┼─┼─┼─┼─┼─┼─┼─┤
│ 報  │  │ │ │ │ │ │ │ │ │ │ │ │ │ │
│ 國  │  │ │ │ │ │ │ │ │ │ │ │ │ │ │
│ 家備 │ 8 │+│-│-│-│-│-│-│-│-│-│-│-│+│
│ 食案 │  │ │ │ │ │ │ │ │ │ │ │ │ │ │
│ 品的 ├──┼─┼─┼─┼─┼─┼─┼─┼─┼─┼─┼─┼─┼─┤
│ 藥補 │  │ │ │ │ │ │ │ │ │ │ │ │ │ │
│ 品充 │ 9 │+│-│-│-│-│-│-│-│-│-│-│+│-│
│ 監申 │  │ │ │ │ │ │ │ │ │ │ │ │ │ │
│ 督請 ├──┼─┼─┼─┼─┼─┼─┼─┼─┼─┼─┼─┼─┼─┤
│ 管事 │  │ │ │ │ │ │ │ │ │ │ │ │ │ │
│ 理項 │ 10 │+│+│+│+│-│-│-│-│+│-│+│-│-│
│ 局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說明:
  1、“+”代表需要提交;“-”代表不需要提交。
  2、“*1”涉及進口藥包材的申請不需要提交此項資料;
    “*2”涉及進口藥包材的申請按照《附件三》中第(五)項資料關于潔凈室(區)潔凈度檢驗報告的要求提交此項資料。
  3、辦理涉及進口藥包材的補充申請除提交上表所要求的資料外,還需提交進口藥包材廠商授權中國代理機構申報的授權文書、公證文件及其中文譯本,中國代理機構的工商執照復印件或者申報品種生產企業常駐中國代表機構《外國企業常駐中國代表機構登記證》復印件。


附(fu)件6:

              藥包材生(sheng)產現場考核(he)通(tong)則

  第一條 為加強(qiang)直接接觸(chu)藥(yao)品(pin)的(de)包(bao)(bao)裝(zhuang)(zhuang)材料(liao)和(he)容器(以(yi)下簡稱(cheng)“藥(yao)包(bao)(bao)材”)的(de)管(guan)理(li),保(bao)證藥(yao)品(pin)質量,根據《藥(yao)品(pin)管(guan)理(li)法(fa)(fa)》、《藥(yao)品(pin)管(guan)理(li)法(fa)(fa)實施條例》和(he)《直接接觸(chu)藥(yao)品(pin)的(de)包(bao)(bao)裝(zhuang)(zhuang)材料(liao)和(he)容器管(guan)理(li)辦法(fa)(fa)》的(de)有(you)關規定,制定本《通(tong)則(ze)》。

  第二條 本(ben)《通則(ze)》是藥包材生產和(he)質量管(guan)理的基本(ben)準則(ze),適(shi)用于藥包材生產的全(quan)過程。


                 機構和人員

  第三條 藥包材(cai)生(sheng)(sheng)產(chan)(chan)(chan)企業(ye)應建立與產(chan)(chan)(chan)品(pin)生(sheng)(sheng)產(chan)(chan)(chan)要求相適應的(de)生(sheng)(sheng)產(chan)(chan)(chan)和(he)質量(liang)管理機構。各級機構和(he)人員職責應明確(que),并配備一定數量(liang)的(de)與藥包材(cai)生(sheng)(sheng)產(chan)(chan)(chan)相適應的(de)具有專業(ye)知識、生(sheng)(sheng)產(chan)(chan)(chan)經驗及組(zu)織能力的(de)管理人員和(he)技(ji)術(shu)人員。

  第(di)四條(tiao) 主管藥(yao)包材生產(chan)(chan)管理和(he)(he)質(zhi)(zhi)量(liang)管理的(de)負(fu)責人(ren)應具有(you)與所生產(chan)(chan)的(de)產(chan)(chan)品相(xiang)關專業知識,有(you)該類(lei)產(chan)(chan)品生產(chan)(chan)和(he)(he)質(zhi)(zhi)量(liang)管理經驗,對《通則(ze)》的(de)實(shi)施和(he)(he)產(chan)(chan)品質(zhi)(zhi)量(liang)負(fu)責。

  第五條 藥包材生產管理部門和質量管理部門的負責人應具有相關專業中專以上學歷,有該類產品生產和質量管理經驗。有能力對藥包材生產和質量管理中的實際問題作出正確的判斷和處理。
  藥包材生產管理部門和質量管理部門負責人不得互相兼任。

  第六(liu)條 從事(shi)藥包材生產(chan)操作和質量檢驗的人員應(ying)經專業技(ji)術培訓,具有基礎理論知識和實際操作技(ji)能。

  第七條 對從(cong)事藥包(bao)材生產的(de)各類人員應按《通則》要求進行培訓和考核(he)。


                 廠房與設施

  第八條 藥包材(cai)生(sheng)(sheng)產(chan)(chan)企(qi)業(ye)必須有整潔(jie)的(de)生(sheng)(sheng)產(chan)(chan)環境(jing);廠區(qu)的(de)地面、路(lu)(lu)面及(ji)運輸(shu)等不應對產(chan)(chan)品(pin)造成(cheng)污染;生(sheng)(sheng)產(chan)(chan)、管理(li)、生(sheng)(sheng)活和(he)輔(fu)助區(qu)域的(de)總體布局(ju)應合理(li),不得互相妨(fang)礙,廠區(qu)內主要(yao)道路(lu)(lu)應寬敞、路(lu)(lu)面平整、并選擇不易起(qi)塵的(de)材(cai)料。廠區(qu)設計(ji)建(jian)造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第九條 廠房(fang)應按生產(chan)工藝流(liu)程及(ji)所要求的(de)(de)空(kong)氣潔凈度(du)級別進(jin)行合理布(bu)局。同(tong)一廠房(fang)內以(yi)及(ji)相(xiang)鄰(lin)廠房(fang)之(zhi)間的(de)(de)生產(chan)操作不得互(hu)相(xiang)妨礙。

  第十條 廠(chang)房應有防塵、防污(wu)染、防止昆蟲和(he)其他動物及異物進入的設施(shi)。

  第十(shi)一條 在設(she)計和建(jian)設(she)廠房時(shi),應考慮(使用時(shi))便于(yu)(yu)進行清潔(jie)工(gong)作。潔(jie)凈(jing)室(區)的內表面(mian)應平(ping)整光滑、無(wu)裂縫(feng)、接口嚴(yan)密、無(wu)顆(ke)粒物脫(tuo)落,并能耐受清洗和消毒,墻壁與地面(mian)的交界(jie)處宜成弧形(xing)或采(cai)取其他措施(shi),以減少灰塵(chen)積聚和便于(yu)(yu)清潔(jie)。

  第(di)十二條(tiao) 生產(chan)區和(he)儲(chu)存區應有與(yu)生產(chan)規模相適應的面積和(he)空(kong)間(jian)用(yong)以安裝設備、物料,便于(yu)生產(chan)操作,存放物料、中間(jian)產(chan)品、待驗品和(he)成品,應最大限(xian)度地(di)減(jian)少(shao)差錯和(he)交叉污染(ran)。

  第十三(san)條 進入潔(jie)(jie)(jie)凈(jing)(jing)室(shi)(區(qu))的(de)空氣必須凈(jing)(jing)化(hua)。生(sheng)產(chan)不洗(xi)即用藥包(bao)材,自成品成型(包(bao)括(kuo)成型)以后各工序其潔(jie)(jie)(jie)凈(jing)(jing)度要求應與(yu)所包(bao)裝的(de)藥品生(sheng)產(chan)潔(jie)(jie)(jie)凈(jing)(jing)度相同,據此要求,藥包(bao)材生(sheng)產(chan)潔(jie)(jie)(jie)凈(jing)(jing)室(shi)(區(qu))的(de)空氣潔(jie)(jie)(jie)凈(jing)(jing)度劃分為四個級別(bie)(詳見“潔(jie)(jie)(jie)凈(jing)(jing)室(shi)(區(qu))空氣潔(jie)(jie)(jie)凈(jing)(jing)度級別(bie)表”)。


            潔凈室(區)空氣潔凈度級別表
┌────┬───────────┬─────────────┬───────┐
│ 潔凈度 │塵埃最大允許數/立方米│   微生物最大允許數   │       │
│ 級別 ├─────┬─────┬───────┬─────┤  換氣次數  │
│    │ ≥0.5μm │ ≥5μm  │浮游菌/立方米│沉降菌/皿│       │
├────┼─────┼─────┼───────┼─────┼───────┤
│    │     │     │       │     │垂直層流≥0.3 │
│ 100  │ 3,500  │  0  │   5    │  1   │米/秒水平層流│
│    │     │     │       │     │≥0.4米//秒 │
├────┼─────┼─────┼───────┼─────┼───────┤
│ 10000 │ 350,000 │  2,000 │  100    │  3   │≥20次/時  │
├────┼─────┼─────┼───────┼─────┼───────┤
│ 100000 │3,500,000 │ 20,000 │  500    │  10  │≥15次/時  │
├────┼─────┼─────┼───────┼─────┼───────┤
│ 300000 │10,500,000│ 60,000 │  -    │  15  │≥12次/時  │
└────┴─────┴─────┴───────┴─────┴───────┘

  第十四條 潔凈室(區)的管理需符合下列要求:
  一、潔凈室(區)內人員數量應嚴格控制。其工作人員(包括維修、輔助人員)應定期進行衛生和微生物學基礎知識、潔凈作業等方面的培訓及考核;對進入潔凈室(區)的臨時外來人員應進行指導和監督。
  二、潔凈室(區)與非潔凈室(區)之間必須設置緩沖設施,人、物流走向合理。
  三、潔凈室(區)內各種管道、燈具、封口以及其他公用設施,在設計和安裝時應考慮使用中避免出現不易清潔的部位。設備保溫層表面應平整、光潔、不得有顆粒物脫落。
  四、潔凈室(區)內應使用無脫落物、易清洗、易消毒的衛生工具,衛生工具要存放于對產品不造成污染的指定地點,并應限制使用區域。
  五、潔凈室(區)應根據生產要求提供足夠的照明。主要工作室的照度宜為300勒克斯;對照度有特殊要求的生產部位可設置局部照明。廠房應有應急照明設施。
  六、潔凈室(區)的窗戶、天棚及進入室內的管道、風口、燈具與墻壁或天棚的連接部位均應密封。空氣潔凈級別不同的相鄰房間之間的靜壓差應大于5帕,潔凈室(區)與室外大氣的靜壓差應大于10帕,潔凈室(區)與非潔凈室(區)的靜壓差應大于5帕,并應有指示靜壓差的裝置。
  七、潔凈室(區)的溫度和相對濕度應與藥包材生產工藝相適應。無特殊要求時,溫度宜控制在18~26℃,相對濕度控制在45~65%。
  八、潔凈室(區)在靜態條件下檢測塵埃粒子數、浮游菌數或沉降菌數必須符合規定,應定期監控動態條件下的潔凈狀況。適時監控換氣次數、靜壓差等參數。所有監測結果均應記錄存檔。
  九、潔凈室(區)內安裝的水池、地漏不得對所生產的產品產生污染。100級潔凈室(區)內不得設置地漏,操作人員不應裸手操作,當不可避免時,手部應及時消毒。
  十、10000級潔凈室(區)使用的傳輸設備不得穿越較低級別區域。
  十一、100000級以上的潔凈工作服應在潔凈室(區)內洗滌、干燥、整理,必要時應按要求滅菌。
  十二、空氣凈化系統應按規定清潔、維修、保養并作記錄。

  第(di)十(shi)五條 廠房必要時(shi)應有防塵(chen)及(ji)捕塵(chen)設施(shi)。

  第十六條 潔凈室(shi)(區(qu))內使用的(de)干燥用空氣(qi)、壓縮空氣(qi)和(he)惰性氣(qi)體應經凈化處理,符合生產要(yao)求(qiu)。

  第十(shi)七條 倉儲區要保持清潔和干燥(zao)。照明、通(tong)風等設施及(ji)溫度、濕度的(de)控制(zhi)應符合(he)儲存要求并定期(qi)監(jian)測(ce)。

  第十八條(tiao) 質量管理部門根據需(xu)要(yao)設(she)置的檢驗(yan)、留(liu)樣觀(guan)察以及其它各類實驗(yan)室應與藥包材生產區分開。化學(xue)測試與微生物限度檢定要(yao)分室進(jin)行。

  第十九條 對有特殊要求的儀器、儀表,應安放在專門的儀器室里,并有防止靜電、震動、潮濕或其它外界因素影響的設施。
設備

  第二十條 設備的設計(ji)、選型、安裝(zhuang)應符合生產要求,易于清(qing)洗、消毒或滅(mie)菌,便于生產操作(zuo)和維修、保養,并能防(fang)止差錯和減少污染。

  第二十一(yi)條 不(bu)(bu)洗即用的(de)藥包材直接接觸的(de)設備(bei)表面應光潔(jie)平整(zheng)、易清洗或消毒、耐腐蝕(shi)、不(bu)(bu)與(yu)藥包材發生化學變化。設備(bei)所用的(de)潤滑劑、冷卻劑等不(bu)(bu)得對藥包材造(zao)成污染。

  第(di)二十二條 與設備連(lian)接的主要固定(ding)管(guan)道應標明管(guan)內物料名稱、流向。

  第二十(shi)三條 用于生產(chan)和(he)檢(jian)測的(de)儀器、儀表、量(liang)具、衡器等,其(qi)適(shi)用范圍和(he)精密度(du)應符合生產(chan)和(he)檢(jian)驗要求,有明顯的(de)合格標志(zhi),并(bing)定期校(xiao)驗。

  第二十四條 生(sheng)產設(she)(she)備(bei)應有明(ming)顯的(de)狀態(tai)標志,并定(ding)期維(wei)(wei)修、保(bao)(bao)養和驗證。設(she)(she)備(bei)安裝、維(wei)(wei)修、保(bao)(bao)養的(de)操作(zuo)不得影響(xiang)產品的(de)質量。不合格(ge)的(de)設(she)(she)備(bei)如有可能應搬(ban)出(chu)生(sheng)產區,未(wei)搬(ban)出(chu)前應有明(ming)顯的(de)標志。

  第二十五(wu)條 生產(chan)、檢驗設備應定期(qi)保養、維修,均應有(you)使用(yong)、維修保養記錄,并(bing)有(you)專人管理。


                 物(wu)  料

  第二(er)十六條 藥包材生產所用物料(liao)的購入、儲存、發放(fang)、使用等應制(zhi)定管理制(zhi)度(du)。

  第二十七條 藥包材生產所用(yong)的(de)物料、應(ying)符合國家法定標準或其它有關(guan)標準,不得對(dui)藥品的(de)質量(liang)產生不良影響。采(cai)用(yong)進口原料應(ying)有口岸質量(liang)檢驗(yan)(yan)部門的(de)檢驗(yan)(yan)報告(gao)。

  第(di)二十八條 藥包材生(sheng)產所用物(wu)料應從符合規定(ding)的單位購進,并按規定(ding)入(ru)庫。

  第二十九條(tiao) 待(dai)驗(yan)、合(he)格(ge)、不合(he)格(ge)物(wu)(wu)料(liao)要(yao)嚴格(ge)管理(li)。不合(he)格(ge)的(de)物(wu)(wu)料(liao)要(yao)專區存(cun)放,有易于識別(bie)的(de)標志,并(bing)按有關規(gui)定及時處理(li)。

  第三十條 對溫(wen)度、濕度或其他條件有特殊要求的物(wu)料、中間產品(pin)和成品(pin),應(ying)按規定條件儲(chu)存。固體、液體原(yuan)料應(ying)分開儲(chu)存;揮(hui)發(fa)性物(wu)料應(ying)注意避免污染其它物(wu)料。

  第三十一(yi)條 物料應按規(gui)(gui)定的(de)使用期限(xian)(xian)儲(chu)存(cun),無規(gui)(gui)定期限(xian)(xian)的(de),應制訂復(fu)驗(yan)周期,期滿(man)后應復(fu)驗(yan)。儲(chu)存(cun)期內如有特殊情(qing)況應及時復(fu)驗(yan)。

  第三十二條 藥包材的標簽、使用說明書須經企業質量管理部門校對無誤后印制、發放和使用,有專人保管、領用,其要求如下:
  一、標簽和使用說明書均應按品種、規格有專柜或專庫存放,憑批包裝指令發放,按實際需要量領取。
  二、標簽要計數發放、領用人核對、簽名,使用數、殘損數及剩余數之和應與領用數相符,印有批號的殘損或剩余標簽由專人負責計數銷毀。
  三、標簽發放、使用、銷毀應有記錄。


                 衛  生

  第三(san)十三(san)條 藥包材(cai)生產企業應有防止污染的(de)衛生措(cuo)施(shi),制定各項衛生管理制度,并有專人負責。

  第三十四條 藥包(bao)(bao)材生產車間、工(gong)序(xu)、崗位均應按生產和空氣潔(jie)(jie)凈度(du)等級的要求制定廠(chang)房、設備、容(rong)器(qi)等清(qing)(qing)潔(jie)(jie)規(gui)程(cheng),內容(rong)應包(bao)(bao)括:清(qing)(qing)潔(jie)(jie)方(fang)法、程(cheng)序(xu)、間隔時間,使(shi)用的清(qing)(qing)潔(jie)(jie)劑或消(xiao)毒(du)劑,清(qing)(qing)潔(jie)(jie)工(gong)具(ju)的清(qing)(qing)潔(jie)(jie)方(fang)法和存(cun)放地點。

  第三(san)十(shi)五條 生(sheng)產區不得(de)存放(fang)非生(sheng)產物(wu)品和(he)個人雜物(wu)。生(sheng)產中的廢棄物(wu)應及(ji)時處(chu)理。

  第三十六條 更衣室、浴(yu)室及廁所的設置不(bu)得對(dui)潔凈室(區(qu))產生(sheng)不(bu)良影響。

  第三十七(qi)條(tiao) 工作(zuo)服的選材、式樣及穿戴(dai)方式應(ying)(ying)與生(sheng)產操作(zuo)的空氣潔凈度(du)等(deng)級要求相(xiang)適(shi)應(ying)(ying),并不得混用(yong)。潔凈工作(zuo)服的質(zhi)地應(ying)(ying)光滑、不產生(sheng)靜電、不脫(tuo)落(luo)纖(xian)維和(he)顆粒性物質(zhi)。無菌(jun)工作(zuo)服必(bi)須包蓋全部頭發、胡(hu)須及腳部,并能阻留(liu)人體脫(tuo)落(luo)物。

  第三十八條 不(bu)同空氣潔凈度等級使用的(de)工(gong)作服(fu)應(ying)分(fen)別清(qing)洗(xi)、整理(li),必(bi)要(yao)時消毒和滅菌。工(gong)作服(fu)洗(xi)滌、滅菌時不(bu)應(ying)帶入附加的(de)顆粒性物質。工(gong)作服(fu)應(ying)制定清(qing)洗(xi)周期。

  第三十九條 潔(jie)凈室(shi)(區)僅限于該區域生產操作人員(yuan)和經批準的人員(yuan)進入(ru)。

  第四十(shi)條 進入(ru)潔凈室(shi)(區)的(de)人員不得化(hua)妝(zhuang)和佩戴飾物。

  第(di)四十一條 潔(jie)凈室(區)應定期消(xiao)毒。使用的消(xiao)毒劑不得對設備、物料和成品產生污染(ran)。消(xiao)毒劑品種應定期更換,以免產生耐藥(yao)菌(jun)株。

  第四(si)十(shi)二條 藥(yao)包材(cai)(cai)生產(chan)(chan)人員應有健康檔案。生產(chan)(chan)人員每年至少(shao)體(ti)檢一次。傳染病、皮膚病患者和(he)體(ti)表有傷口者不得從事直接接觸藥(yao)品、不洗即用的(de)藥(yao)包材(cai)(cai)的(de)生產(chan)(chan)。


                  文  件

  第四十三條 藥包材生產企業應有生產管理、質量管理的各項制度和記錄:
  一、廠房、設施和設備的使用、維護、保養、檢修等制度和記錄;
  二、物料驗收、生產操作、檢驗、發放、成品銷售和用戶投訴等制度和記錄;
  三、不合格品管理、物料退庫和報廢、緊急情況處理等制度和記錄;
  四、環境、廠房、設備、人員等衛生管理制度和記錄;
  五、本《通則》和專業技術培訓等制度和記錄;

  第四十四條 產品生產管理文件主要有:
  一、生產工藝流程、崗位操作法或標準操作規程
  生產工藝規程的內容包括:成品名稱、規格、配方、生產工藝的操作要求,物料、中間產品的質量標準和技術參數及儲存注意事項,物料平衡的計算方法,成品容器、包裝材料的要求等。
  崗位操作法的內容包括:生產操作方法和要點,重點操作的復核、復查,中間成品質量標準及控制,安全和勞動保護,設備維修、清洗,異常情況處理和包蓋,工藝衛生和環境衛生等。
  標準操作規程的內容包括:題目、編號、制定人及制定日期、審核人及審核日期、批準人及批準日期、頒發部門、生效日期、分發部門、標題及正文。

  二、批生產記錄
  批生產記錄內容包括:產品名稱、生產批號、生產日期、操作者、復核者的簽名,有關操作與設備、相關生產階段的產品數量、物料平衡的計算、生產過程的控制記錄及特殊問題記錄。

  第四十五條 產品質量管理文件主要有:
  一、藥包材產品的申請文件,注冊證,批準材料,審批文件;
  二、物料、中間產品和成品質量標準及其檢驗操作規程;
  三、產品質量穩定性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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