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HTF格慧泰福醫藥技術服務機構作為國內領先的全方位服務于醫療器械行業資訊、認證、注冊、檢測、管理和臨床試驗CRO技術服務單位,只專注于醫療器械行業提供綜合解決方案,為醫療器械企業提供醫療器械法規咨詢、醫療器械注冊咨詢、醫療器械認證咨詢、醫療器械GMP生產質量管理規范咨詢、ISO13485認證咨詢、FDA510K注冊、歐洲CE認證咨詢、醫療器械臨床試驗服務等,服務全國20個省市超過1000家醫療器械企業。
GHTF 格慧泰福機構醫療器械注冊代理主要服務如下:
1.法規依據
根據《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50號)的規定,對醫療器械按照風險程度實行分類管理。
第Ⅰ類是風險程度低,實行常規管理可以保證其安全、有效的醫療器械,境內生產企業需要在所在地市藥監局進行備案,境外醫療器械生產企業需要委托境內代理人在CFDA進行備案。
第Ⅱ類是具有中度風險,需要嚴格控制管理以保證其安全、有效的醫療器械,境內生產企業需要在所在地省(直轄市)藥監局進行注冊,境外醫療器械生產企業需要委托境內代理人在CFDA進行注冊。
第Ⅲ類是具有較高風險,需要采取特別措施嚴格控制管理以保證其安全、有效的醫療器械,無論境內、境外醫療器械生產企業均需要在CFDA進行注冊。
2.注冊條件
- 申報主體
擬從事醫療器械生產且在境內銷售的境內生產企業
擬出口醫療器械到中國的境外生產企業
擬在中國大陸銷售醫療器械產品的港澳臺地區的生產企業
注:境外及港澳臺生產企業必須委托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分支機構或指定的代理人進行注冊(備案)申報。
- 醫療器械注冊(備案)類型
中國醫療器械按管理類別分為Ⅰ類、Ⅱ類、Ⅲ類醫療器械,具體產品管理類別的歸屬,以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發布的《醫療器械分類規則》、《醫療器械分類目錄》以及不定時發布的分類界定通知為主要依據。
按照醫療器械的類別、注冊不同階段等情況,醫療器械的注冊可以分為首次注冊、注冊變更、延續注冊三個類型。
產品類別 | 注冊類型 | 適用范圍 |
非體外診斷試劑 (無源醫療器械、有源醫療器械) | 備案 | 無論境外如何管理,境內按第Ⅰ類醫療器械管理的產品 |
首次注冊 | (1)境外按醫療器械管理的已上市的第Ⅱ、Ⅲ類醫療器械產品首次進入中國市場 (2)境外已上市且不按醫療器械管理而境內需按醫療器械管理的第Ⅱ、Ⅲ類產品首次進入中國市場 | |
注冊變更 | 登記事項變更: (1)申請人名稱; (2)申請人注冊地址 (3)生產地址(文字性改變) (4)代理人名稱 (5)代理人注冊地址 許可事項變更: (1)產品名稱 (2)型號、規格; (3)產品性能結構及組成; (4)產品適用范圍。 | |
延續注冊 | (1)到期重新注冊 (2)在醫療器械注冊證有效期屆滿6個月前、且有效期屆滿前12個月內 (3)改變管理類別延續注冊 (4)管理類別由高類別調整為低類別的,在有效期內的醫療器械注冊證繼續有效。如需延續的,申請人應當在醫療器械注冊證書有效期屆滿6個月前、且有效期屆滿前12個月內,按照改變后的類別到相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申請延續注冊或辦理備案。 (5)管理類別由低類別調整為高類別的,申請人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六章的規定,在類別調整后6個月內,按照改變后的類別向相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申請注冊。 | |
體外診斷試劑 | 備案 | 無論境外如何管理,境內按第Ⅰ類醫療器械管理的產品 |
首次注冊 | (1)第Ⅱ、Ⅲ類體外診斷試劑產品首次進入中國市場; (2)已上市銷售產品基本反應原理改變; (3)已上市銷售產品分析靈敏度指標改變,并具有新的臨床診斷意義; 其他影響產品性能的重大改變。 | |
注冊變更 | 登記事項變更: (1)變更生產企業名稱; (2)變更生產企業注冊地址; (3)變更注冊代理機構; (4)變更代理人。 許可事項變更: (1)變更生產過程中所用抗原、抗體等主要材料; (2)變更檢測條件及參考值(或參考范圍)等; (3)變更注冊產品標準中所設定的項目、指標、試驗方法等; (4)變更產品說明書中的內容,如變更或增加包裝規格、增加適用機型等; (5)變更產品儲存條件和/或產品有效期; (6)增加臨床適用范圍,如增加臨床適應癥、增加臨床測定用樣本類型等; (7)變更生產地址(生產場所的實質性變更); (8)其他可能影響產品安全性、有效性的變更。 | |
延續注冊 | 在醫療器械注冊證書有效期屆滿后仍需繼續生產、銷售的產品應在注冊證書有效期屆滿6個月前、且有效期屆滿前12個月內提出申請。 |
3.注冊申請及審批流程
3.GHTF格慧泰福醫療器械注冊服務介紹
服務類別 | 國產I類、II類III類 | 進口產品 | 產品分類 |
首次注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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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Ⅱ類普通無源產品 |
Ⅱ類有源產品 | |||
Ⅱ類體外診斷試劑 | |||
Ⅲ類普通無源產品 | |||
Ⅲ類有源產品 | |||
Ⅲ類體外診斷試劑 | |||
Ⅲ類植入產品 | |||
Ⅲ類生物制品產品 | |||
到期重新注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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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Ⅱ類 |
Ⅲ類 | |||
變更注冊 | 根據實際變更情況決定 |
4.醫療器械注冊(備案)行政審批流程
4.CFDA發布體外診斷試劑注冊(備案)申報資料要求公文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關于公布體外診斷試劑注冊申報資料要求和批準證明文件格式的公告(2014年第44號) |
2014年09月05日 發布 |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
為規范體外診斷試劑注冊管理,指導企業做好注冊申報工作,根據《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50號)和《體外診斷試劑注冊管理辦法》(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5號),總局組織制定了體外診斷試劑注冊申報資料要求和批準證明文件格式(見附件1—5),現予公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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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GHTF格慧泰福技術--醫療器械注冊(備案)申報資料匯編輔導
A、體外診斷試劑注冊申報資料目錄
1.申請表
2.證明性文件
3.綜述資料
4.主要原材料的研究資料
5.主要生產工藝及反應體系的研究資料
6.分析性能評估資料
7.陽性判斷值或參考區間確定資料
8.穩定性研究資料
9.生產及自檢記錄
10.臨床評價資料
11.產品風險分析資料
12.產品技術要求
13.產品注冊檢驗報告
14.產品說明書
15.標簽樣稿
16.符合性聲明
B、GHTF格慧泰福技術--體外診斷試劑注冊申報資料輔導要求
一、申請表
二、證明性文件
(一)境內申請人應當提交:企業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和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
(二)境外申請人應提交:
1.申請人注冊地或者生產地址所在國家(地區)醫療器械主管部門出具的允許產品上市銷售的證明文件和可以合法生產申報產品的資格證明文件,如該證明文件中有產品類別描述,其類別應當覆蓋申報產品。
2.申請人注冊地或者生產地址所在國家(地區)未將該產品作為醫療器械管理的,申請人需要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包括注冊地或者生產地址所在國家(地區)準許該產品上市銷售的證明文件。
3.申請人符合注冊地或者生產地址所在國家(地區)醫療器械質量管理體系要求或者通過其他質量管理體系認證的證明文件。
4.申請人在中國境內指定代理人的委托書、代理人承諾書及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或者機構登記證明副本復印件。
三、綜述資料
(一)產品預期用途。描述產品的預期用途,與預期用途相關的臨床適應癥背景情況,如臨床適應癥的發生率、易感人群等,相關的臨床或實驗室診斷方法等。
(二)產品描述。描述產品所采用的技術原理,主要原材料的來源及制備方法,主要生產工藝過程,質控品、校準品的制備方法及溯源(定值)情況。
(三)有關生物安全性方面說明。由于體外診斷試劑中的主要原材料可能是由各種動物、病原體、人源的組織和體液等生物材料經處理或者添加某些物質制備而成,人源性材料須對有關傳染病(HIV、HBV、HCV等)病原體檢測予以說明,并提供相關的證明文件。其他動物源及微生物來源的材料,應當提供相應的說明文件,證明其在產品運輸、使用過程中對使用者和環境是安全的,并對上述原材料所采用的滅活等試驗方法予以說明。
(四)有關產品主要研究結果的總結和評價。
(五)其他。包括同類產品在國內外批準上市的情況。相關產品所采用的技術方法及臨床應用情況,申請注冊產品與國內外同類產品的異同等。對于新研制的體外診斷試劑產品,需要提供被測物與預期適用的臨床適應癥之間關系的文獻資料。
四、主要原材料的研究資料
主要原材料研究資料包括主要反應成分、質控品、校準品等的選擇、制備及其質量標準的研究資料,質控品、校準品的定值試驗資料,校準品的溯源性文件等。
五、主要生產工藝及反應體系的研究資料
主要生產工藝包括:工作液的配制、分裝和凍干,固相載體的包被和組裝,顯色/發光系統等的描述及確定依據等,反應體系包括樣本采集及處理、樣本要求、樣本用量、試劑用量、反應條件、校準方法(如有)、質控方法等。
六、分析性能評估資料
(一)體外診斷試劑的分析性能評估主要包括精密度、準確度、靈敏度、特異性、線性范圍或測定范圍等項目。應當對多批產品進行性能評估,對結果進行統計分析,以有效地控制產品生產工藝及產品質量的穩定。
如注冊申請中包括不同適用機型,需要提交在不同機型上進行上述項目評估的試驗資料及總結。
如注冊申請中包含不同的包裝規格,需要對不同包裝規格之間的差異進行分析或驗證。如不同的包裝規格產品間存在性能差異,需要提交采用每個包裝規格產品進行的上述項目評估的試驗資料及總結。如不同包裝規格之間不存在性能差異,需要提交包裝規格之間不存在性能差異的詳細說明,具體說明不同包裝規格之間的差別及可能產生的影響。
(二)校準品應當提交完整的溯源性文件。
(三)質控品應當提交在所有適用機型上進行的定值資料。
七、陽性判斷值或參考區間確定資料
應當詳細說明陽性判斷值或參考區間確定的方法或依據,說明確定陽性判斷值或者參考區間所采用的樣本來源,并提供陽性判斷值或參考區間確定的詳細試驗資料及總結。
校準品和質控品不需要提交陽性判斷值或參考區間確定資料。
八、穩定性研究資料
包括至少三批樣品在實際儲存條件下保存至成品有效期后的實時穩定性研究資料,并應當充分考慮產品在儲存、運輸和使用過程中的不利條件,進行相應的穩定性研究。應當詳細說明穩定性研究方法的確定依據及具體試驗方法、過程。
九、生產及自檢記錄
提供連續三批產品生產及自檢記錄的復印件。
十、臨床評價資料
(一)臨床試驗。需要進行臨床試驗的體外診斷試劑,申請人應當參考有關技術指導原則開展臨床試驗,并提供以下臨床試驗資料:
1.倫理委員會同意臨床試驗開展的書面意見。
2.臨床試驗方案:由各承擔臨床試驗的主要研究者簽名、臨床試驗機構蓋章、統計學負責人簽名及單位蓋章、申請人蓋章。
3.各臨床試驗機構的臨床試驗報告:各臨床試驗機構的試驗報告應由臨床試驗機構簽章;報告封面包括試驗用體外診斷試劑的通用名稱、試驗開始日期、試驗完成日期、主要研究者(簽名)、試驗機構(蓋章)、統計學負責人簽名及單位(蓋章)、申請人(蓋章)、申請人的聯系人及聯系方式、報告日期、原始資料保存地點。
4.對所有臨床試驗結果的總結報告:總結報告由臨床試驗機構的牽頭單位或者申請人完成,封面內容與各臨床試驗機構的臨床試驗報告的封面內容相同。
5.臨床試驗報告附件:臨床試驗的詳細資料,包括臨床試驗中所采用的其他試驗方法或者其他診斷試劑產品的基本信息,如試驗方法、診斷試劑產品來源、產品說明書及注冊批準情況,臨床試驗中所有試驗數據(需由臨床試驗操作者、復核者簽字,臨床試驗機構蓋章),主要參考文獻,主要研究者簡歷,以及申請人需要說明的其他情況等。
(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發布的免于進行臨床試驗的體外診斷試劑目錄中的產品,應當提交相應的臨床評價資料。
依據相應指導原則(如有),通過對涵蓋預期用途及干擾因素的臨床樣本的評估、綜合文獻資料、臨床經驗數據等產品安全性和有效性數據,對體外診斷試劑的臨床性能進行的評價資料,以及所使用臨床樣本的來源信息。
(三)進口產品還應當提交在境外完成的臨床試驗資料或境外臨床使用情況的總結報告。
(四)校準品、質控品不需要提供臨床試驗資料。
(五)本部分所稱臨床試驗機構蓋章是指臨床試驗機構公章。
十一、產品風險分析資料
對體外診斷試劑產品壽命周期的各個環節,從預期用途、可能的使用錯誤、與安全性有關的特征、已知和可預見的危害等方面的判定以及對患者風險的估計進行風險分析、風險評價和相應的風險控制基礎上,形成風險管理報告。應當符合相關行業標準的要求。
十二、產品技術要求
申請人應當在原材料質量和生產工藝穩定的前提下,根據申請人產品研制、前期臨床評價等結果,依據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及有關文獻,按照《醫療器械產品技術要求編寫指導原則》的有關要求,編寫產品技術要求,內容主要包含產品性能指標和檢驗方法。第三類產品技術要求中還應當以附錄形式明確主要原材料、生產工藝及半成品要求。
進口產品的產品技術要求應當包括英文版和中文版,英文版應當由申請人簽章,中文版由申請人或其代理人簽章。中文版產品技術要求一式兩份,并提交兩份產品技術要求文本完全一致的聲明。
十三、產品注冊檢驗報告
具有相應醫療器械檢驗資質的醫療器械檢驗機構出具的注冊檢驗報告和產品技術要求預評價意見。有國家標準品、參考品的產品,應當使用國家標準品、參考品進行注冊檢驗,并符合相關要求。
十四、產品說明書
對于境內產品,申請人應當按照《體外診斷試劑說明書編寫指導原則》的有關要求,并參考有關技術指導原則編寫產品說明書。
對于進口產品,申請人應當提交境外政府主管部門批準或者認可的說明書原文及其中文譯本,由代理人按照《體外診斷試劑說明書編寫指導原則》的要求,并參考有關技術指導原則編寫在中國境內使用的產品說明書。
按照指導原則編寫的產品說明書應當提交一式兩份,并提交兩份產品說明書文本完全一致的聲明。
十五、標簽樣稿
應當符合《醫療器械說明書和標簽管理規定》的要求。
產品外包裝上的標簽必須包括產品通用名稱、申請人名稱、生產地址、產品批號、注意事項、儲存條件及有效期等。
對于體外診斷試劑產品中的各種組分如校準品、質控品、清洗液等,其標簽上必須標注該組分的中文名稱和批號。如同批號產品、不同批號的各種組分不能替換,則既要注明產品批號,也要注明各種組分的批號。
進口產品應當提交境外政府主管部門批準或者認可的標簽及其中文譯本,并依據上述要求提交中文標簽樣稿。
十六、符合性聲明
(一)申請人聲明本產品符合《體外診斷試劑注冊管理辦法》和相關法規的要求;聲明本產品的類別符合《體外診斷試劑注冊管理辦法》和《體外診斷試劑分類子目錄》的要求;聲明本產品符合現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并提供符合標準的清單。
(二)所提交資料真實性的自我保證聲明(境內產品由申請人出具,進口產品由申請人和代理人分別出具)。
十七、其他
進口產品注冊申報資料項目中的第三、四、五、六、七、八、九、十一項資料為申請人出具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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