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清單
材料名稱 | 材料要求 | 來源 | 填報須知 | 資料下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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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器械注冊申請表 | 原件:1 材料形式:電子化 其他要求 | 申請人 來源說明 | 填報須知 受理標準 | 樣本 空表 | |
證明性文件 | 原件:1 材料形式:電子化 其他要求 | 行政機關 來源說明 | 填報須知 受理標準 | ||
醫療器械安全有效基本要求清單 | 原件:1 材料形式:電子化 其他要求 | 申請人 來源說明 | 填報須知 受理標準 | 樣本 空表 | |
綜述資料 | 原件:1 材料形式:電子化 其他要求 | 申請人 來源說明 | 填報須知 受理標準 | 樣本 | |
研究資料 | 原件:1 材料形式:電子化 其他要求 | 申請人 來源說明 | 填報須知 受理標準 | 樣本 | |
生產制造信息 | 原件:1 材料形式:電子化 其他要求 | 申請人 來源說明 | 填報須知 受理標準 | 樣本 | |
臨床評價資料 | 原件:1 材料形式:電子化 其他要求 | 企事業單位,申請人 來源說明 | 填報須知 受理標準 | 樣本 | |
產品風險分析資料 | 原件:1 材料形式:電子化 其他要求 | 申請人 來源說明 | 填報須知 受理標準 | ||
產品技術要求 | 原件:1 材料形式:電子化 其他要求 | 申請人 來源說明 | 填報須知 受理標準 | 樣本 | |
產品注冊檢驗報告 | 原件:1 材料形式:電子化 其他要求 | 企事業單位 來源說明 | 填報須知 受理標準 | ||
產品說明書和最小銷售單元的標簽樣稿 | 原件:1 材料形式:電子化 其他要求 | 申請人 來源說明 | 填報須知 受理標準 | 樣本 | |
符合性聲明 | 原件:1 材料形式:電子化 其他要求 | 申請人 來源說明 | 填報須知 受理標準 | 樣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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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上辦理流程
1.申請
通過廣東省政務服務網,檢索審批事項名稱“醫療器械注冊審批”,選擇“第二類醫療器械注冊證核發”。在線填報申請資料,并上傳相關電子文件。
2.受理
辦理機關收到網上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確定是否受理,對行政相對人進行信用信息查詢并實施聯合獎懲。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在五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3.獲取辦理結果
申請人可登陸廣(guang)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li)(li)局公(gong)眾(zhong)網首頁審批查(cha)詢欄(lan)進行(xing)辦理(li)(li)進度(du)查(cha)詢,或登陸網上辦事平臺查(cha)詢進度(du)。本(ben)事項(xiang)已推行(xing)電(dian)子(zi)證書,不再另行(xing)發放紙質證書,申請人可以(yi)自(zi)行(xing)打(da)證,也可憑數字證書到省局受理(li)(li)大廳自(zi)助打(da)印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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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費 | 收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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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費環節 | 受理 | |
繳費方式 | 銀行轉賬 | |
繳費地點 | 銀行、網上 | |
收費項目 | 收費項目名稱 | 醫療器械首次注冊費 |
收費主體 | 廣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 |
收費性質 | 行政事業性收費 | |
收費標準 | 首次注冊費81800元。 | |
收費依據名稱1 | 《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 | |
收費依據文號1 | 2017年國務院令第680號 | |
條款號及條款具體內容1 | 第七十七條 醫療器械產品注冊可以收取費用。具體收費項目、標準分別由國務院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 | |
收費依據名稱2 |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關于印發《藥品、醫療器械產品注冊收費標準管理辦法》的通知 | |
收費依據文號2 | 發改價格[2015]1006號 | |
條款號及條款具體內容2 | 第六條 第六條 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收取藥品、醫療器械產品注冊費標準為:藥品、醫療器械產品注冊費=人日費用標準×注冊所需人數×注冊所需天數。 人日費用標準,按不高于2400元/人·天執行。 藥品、醫療器械產品注冊的具體人日費用標準及所需人數、天數,由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根據工作實際分類確定。其中,人數是指藥品、醫療器械產品注冊受理、審評、現場檢查等所需的平均工作人員數;天數是指完成藥品、醫療器械產品注冊所需的平均工作日數(每個工作日按8小時計)。 省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收取的藥品、醫療器械產品注冊費的收費標準,由省級價格、財政部門參照本辦法相關規定制定。 | |
收費依據名稱3 | 《廣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廣東省財政廳關于我省藥品、醫療器械產品注冊收費標準及有關問題的復函》 | |
收費依據文號3 | 粵發改價格函〔2017〕460號 | |
條款號及條款具體內容3 | 第三條 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受理境內第二類醫療器械產品注冊申請時,可向申請人收取相應費用。具體收費項目包括:首次注冊費、變更注冊費、延續注冊費。醫療器械產品注冊費按《醫療器械注冊管理辦法》《體外診斷試劑注冊管理辦法》確定的注冊單元計收。 | |
收費依據名稱4 | 《廣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廣東省財政廳關于我省藥品、醫療器械產品注冊收費標準及有關問題的復函》 | |
收費依據文號4 | 粵發改價格函〔2017〕460號 | |
條款號及條款具體內容4 | 附件2 醫療器械注冊產品收費標準 項目分類: 第二類 首次注冊費,收費標準:81800元 第二類 變更注冊費,收費標準:34200元 第二類 延續注冊費,收費標準:34000元 | |
是否允許減免 | 是 | |
收費減免情形 | 符合《中(zhong)小企業劃型標準規(gui)定(ding)》(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hao))條件(jian)的注冊(ce)申請(qing)人,經認定(ding)屬于(yu)申請(qing)創新醫療器械產品(pin)(pin)注冊(ce)的,可按照國家食品(pin)(pin)藥品(pin)(pin)監督管理總局(ju)公告(2015年53號(hao))規(gui)定(ding),申請(qing)免收首(shou)次(ci)注冊(ce)費(fei)。 | |
允許減免依據 | 《廣東省發展和改革(ge)委員會、廣東省財政廳(ting)關于我(wo)省藥品(pin)(pin)、醫療器械產(chan)品(pin)(pin)注(zhu)冊(ce)收(shou)費標準及有關問題的復函》(粵發改價格函〔2017〕460號(hao))第四(si)條:符合《中小企業(ye)劃型(xing)標準規(gui)定》(工信部聯企業(ye)〔2011〕300號(hao))條件的注(zhu)冊(ce)申請人,經認定屬于申請創(chuang)新醫療器械產(chan)品(pin)(pin)注(zhu)冊(ce)的,可(ke)按照(zhao)國家(jia)食品(pin)(pin)藥品(pin)(pin)監(jian)督管理(li)總局公告(2015年53號(hao))規(gui)定,申請免收(shou)首次注(zhu)冊(ce)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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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立依據1 | 法律法規名稱 |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同意開展醫療器械注冊人制度試點工作的批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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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文號 | 國藥監函〔2018〕42號 | |
條款號 | 第一條 | |
頒布機關 |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 | |
實施日期 | 2018-08-14 | |
條款內容 | 廣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 |
設立依據2 | 法律法規名稱 | 廣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廣東省醫療器械注冊人制度試點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 |
依據文號 | 粵食藥監局許〔2018〕77號 | |
條款號 | 附件 | |
頒布機關 | 廣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 |
實施日期 | 2018-08-20 | |
條款內容 | 三、主要內容 | |
設立依據3 | 法律法規名稱 | 《醫療器械注冊管理辦法》 |
依據文號 | 2014年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號 | |
條款號 | 第五條 | |
頒布機關 |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 | |
實施日期 | 2014-10-01 | |
條款內容 | 第一類醫療器械實行備案管理。第二類、第三類醫療器械實行注冊管理。 | |
設立依據4 | 法律法規名稱 | 《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 |
依據文號 | 2017年國務院令第680號修訂 | |
條款號 | 第十三條 | |
頒布機關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 |
實施日期 | 2014-06-01 | |
條款內容 | 受理注冊申請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審評意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對符合安全、有效要求的,準予注冊并發給醫療器械注冊證;對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注冊并書面說明理由。 | |
設立依據5 | 法律法規名稱 | 《醫療器械注冊管理辦法》 |
依據文號 | 2014年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號 | |
條款號 | 第三十六條 | |
頒布機關 |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 | |
實施日期 | 2014-10-01 | |
條款內容 | 受理注冊申請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技術審評結束后20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對符合安全、有效要求的,準予注冊,自作出審批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發給醫療器械注冊證,經過核準的產品技術要求以附件形式發給申請人。對不予注冊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并同時告知申請人享有申請復審和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 |
設立依據6 | 法律法規名稱 | 《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 |
依據文號 | 2017年國務院令第680號修訂 | |
條款號 | 第十一條 | |
頒布機關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 |
實施日期 | 2014-06-01 | |
條款內容 | 申請第二類醫療器械產品注冊,注冊申請人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交注冊申請資料。申請第三類醫療器械產品注冊,注冊申請人應當向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交注冊申請資料。 | |
設立依據7 | 法律法規名稱 | 《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 |
依據文號 | 2017年國務院令第680號修訂 | |
條款號 | 第十二條 | |
頒布機關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 |
實施日期 | 2014-06-01 | |
條款內容 | 受(shou)理(li)注冊(ce)申(shen)請(qing)(qing)的食(shi)品藥品監督管(guan)理(li)部門應當自(zi)受(shou)理(li)之(zhi)日(ri)起3個工作日(ri)內將注冊(ce)申(shen)請(qing)(qing)資料轉交技術審(shen)評(ping)機構(gou)。技術審(shen)評(ping)機構(gou)應當在完成技術審(shen)評(ping)后向食(shi)品藥品監督管(guan)理(li)部門提交審(shen)評(ping)意見。 |
名稱 | 其他審查方式 | 時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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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審查 | 無 | 60(工作日) |
專家評審 | 無 | 40(工作日) |
其他 | 申請人補充資料 | 365(自然日) |
其他 | 自收到補充資料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完成技術審評。 | 60(工作日) |
實地核查 | 無 | 30(工作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