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規依據
根據《醫(yi)(yi)療器械監(jian)督(du)管理條例》(國(guo)務(wu)院(yuan)令第650號(hao))的規定,對(dui)醫(yi)(yi)療器械按照風險程度實行分類(lei)管理。
第Ⅰ類是風險程度低(di),實行常(chang)規管理(li)可以保證其(qi)安全(quan)、有(you)效的醫療器(qi)械(xie),境內生(sheng)產企業需要(yao)在(zai)所(suo)在(zai)地市藥監局進行備(bei)案(an),境外醫療器(qi)械(xie)生(sheng)產企業需要(yao)委托境內代(dai)理(li)人在(zai)CFDA進行備(bei)案(an)。
第Ⅱ類是具有中度風險,需要(yao)(yao)嚴格控制管理以保證(zheng)其(qi)安全(quan)、有效的醫療器(qi)械,境內(nei)(nei)生(sheng)產企業需要(yao)(yao)在所(suo)在地省(直轄(xia)市)藥監(jian)局進行注冊(ce),境外醫療器(qi)械生(sheng)產企業需要(yao)(yao)委托境內(nei)(nei)代理人在CFDA進行注冊(ce)。
第Ⅲ類是具(ju)有較高風(feng)險,需要采取特別(bie)措施嚴格(ge)控制管理以保證其安全、有效的醫(yi)療(liao)器(qi)(qi)械(xie),無論境(jing)內、境(jing)外(wai)醫(yi)療(liao)器(qi)(qi)械(xie)生(sheng)產企業均(jun)需要在CFDA進(jin)行注冊。
2.注冊條件
· 申報主體
擬從事醫療(liao)器械(xie)生(sheng)產且在境內銷售(shou)的境內生(sheng)產企業
擬出口醫(yi)療器械到中國的境外生(sheng)產企業
擬在中國大陸銷售醫療器械產品的港澳(ao)臺(tai)地(di)區的生產企(qi)業
注:境外及(ji)港(gang)澳臺生產企業必須委托在中國(guo)境內(nei)設立(li)的(de)分支機(ji)構(gou)或指(zhi)定的(de)代理人進行(xing)注冊(備(bei)案)申報。
· 醫療器械注冊(備案)類型
中(zhong)國醫(yi)(yi)療器(qi)(qi)械(xie)按管(guan)理(li)類(lei)(lei)別分為(wei)Ⅰ類(lei)(lei)、Ⅱ類(lei)(lei)、Ⅲ類(lei)(lei)醫(yi)(yi)療器(qi)(qi)械(xie),具體產品(pin)管(guan)理(li)類(lei)(lei)別的(de)(de)歸屬,以(yi)國家(jia)食品(pin)藥品(pin)監督管(guan)理(li)部(bu)門發布的(de)(de)《醫(yi)(yi)療器(qi)(qi)械(xie)分類(lei)(lei)規則》、《醫(yi)(yi)療器(qi)(qi)械(xie)分類(lei)(lei)目錄》以(yi)及不定(ding)時(shi)發布的(de)(de)分類(lei)(lei)界定(ding)通(tong)知為(wei)主(zhu)要依據。
按照醫療器械的類別、注冊不(bu)同階段等情況,醫療器械的注冊可以分為首(shou)次注冊、注冊變更、延續注冊三個(ge)類型。
產品類別 | 注冊類型 | 適用范圍 |
非體外診斷試劑 | 備案 | 無論境外(wai)如何管(guan)理,境內按第Ⅰ類醫療器械管(guan)理的(de)產品 |
首次注冊 | (1)境外按醫療器械管理的已上市的第Ⅱ、Ⅲ類醫療器械產品首次進入中國市場 | |
注冊變更 | 登記事項變更: | |
延續注冊 | (1)到期重新注冊 | |
體外診斷試劑 | 備案 | 無論境外如何(he)管(guan)理(li),境內按第(di)Ⅰ類(lei)醫療器械管(guan)理(li)的產(chan)品 |
首次注冊 | (1)第Ⅱ、Ⅲ類體外診斷試劑產品首次進入中國市場; | |
注冊變更 | 登記事項變更: | |
延續注冊 | 在(zai)醫療器械注冊(ce)證(zheng)(zheng)書有效期(qi)(qi)屆(jie)滿(man)后仍需繼續生產、銷售的(de)產品應在(zai)注冊(ce)證(zheng)(zheng)書有效期(qi)(qi)屆(jie)滿(man)6個月前、且有效期(qi)(qi)屆(jie)滿(man)前12個月內(nei)提出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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