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許可項目名稱:藥品GMP證書變更審批
二、行政許可內容:《藥品GMP證書》登記事項變更
三、設定行政許可的法律依據:
《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認證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
四、行政許可數量及方式:無數量限制
五、行政許可條件:《藥品GMP證書》中登記事項發生變更,并經相應行政機關審核同意。
六、申請材料目錄:
資料編號1、《藥品GMP證書變更事項申請表》(一式三份);
資料編號2、《藥品生產許可證》(正本及副本)復印件;
資料編號3、變更企業名稱、地址的有關證明文件;
資料編號4、其他證明文件。
七、申請材料要求:
1、申請材料應完整、清晰,使用A4紙打印或復印,并在指定位置簽字、加蓋單位公章。
2、凡申請材料需提交復印件的,申請人(單位)須在復印件上注明“此復印件與原件相符”字樣或者文字說明,注明日期,加蓋單位公章;《藥品GMP證書變更事項申請表》需加蓋單位公章。
3、在遞交書面申報材料前,申請人必須先登錄“”進行網上申報工作(),填報申請事項材料,憑申報成功后取得的預受理號方可到受理大廳辦理后續工作。
八、申請表格:
《藥品GMP證書變更事項申請表》可在廣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網站()的下載區下載。
九、行政許可申請受理機關:廣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受理地點:廣州市東風東路753號之二一樓業務受理處。或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受理窗口。
受理時間:每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逢周五下午不對外辦公)
十、行政許可決定機關:廣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十(shi)一、行政許可(ke)程序:
備注:依據省局《關于實施部分行政許可事項和業務劃分問題的意見》,“各市局辦理組織實施的許可事項統一時限為10個工作日(不含GSP認證)”。
十二、行政許可時限: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自行政許可決定之日起10日內制證辦結,并告知申請人。
以上時限不包括申請人補正材料所需的時間。
十三、行政許可證件及有效期限:無
十四、行政許可收費:按有關部門批準收費
十五、行政許可年審或年檢:無
十六、咨詢與投訴機構:
咨詢:廣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安全監管處
投訴:廣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法規處
注(zhu):以上期(qi)限以工作日(ri)計(ji)算,不含(han)法定(ding)節(jie)假(jia)日(r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