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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二類體外診斷試劑登記事項變更審批程序
行政許可(ke)申請受(shou)理機(ji)關:廣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受理地點:廣州市東風東路753號之二一樓業務受理處
受理時間:每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逢周五下午不對外辦公)
一(yi)、行政許可決定機(ji)關:廣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二(er)、行政許可程序:
三、行政許可時限:
自受理之日起,如屬文字變更的20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自行政許可決定之日起10日內制證辦結,并告知申請人。
以上時限不包括申請人補正材料所需的時間。
四(si)、行政許可證件及(ji)有效期限:《醫療器械變更申請批件(體外診斷試劑)》,有效期:與原證有效期相同。
五、行政許可收(shou)費:按有關部門批準收費。
六(liu)、行(xing)政許(xu)可年審或年檢:無
七、咨詢與服務(wu)機構:
咨詢:GHTF格(ge)慧(hui)泰福醫藥技(ji)術服務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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