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報資料的(de)具(ju)體要(yao)求:
(一)境內體外診斷試劑重新注冊申請表
按照填表說明的要求填寫表內各項。
(二)證明性文件
1.原《醫療器械注冊證》以及《體外診斷試劑變更申請批件》(如有)復印件。
2.生產企業許可證副本及營業執照副本的復印件:
(1)所申請產品應當在生產企業許可證核定的生產范圍之內;
(2)在有效期內。
(四)重新注冊產品與原注冊產品有無變化的聲明,由申請人出具并簽章。
(五)注冊證有效期內完成的質量管理體系考核報告:
1.體外診斷試劑生產企業質量管理體系考核申請書。
2.體外診斷試劑生產企業質量管理體系考核報告。
3.第二類體外診斷試劑由企業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出具質量管理體系考核報告。
(六)凡屬2007年6月1日前已取得醫療器械注冊證書的體外診斷試劑產品,重新注冊時還應提交產品說明書和注冊產品標準等相關技術資料。
(七)合并變更申請提交的資料:
對于重新注冊申請時合并提出變更申請事項的,應予以說明,并按照變更申請的有關要求提交相應申報資料。
(八) 所提交資料真實性的聲明:
(1)所提交資料的清單;
(2)申請人承擔法律責任的承諾;
(3)加蓋生產企業公章。
注:
1、上述申報資料如無特殊說明的,應當由申請人簽章。“簽章”是指:生產企業蓋章,或者其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簽名加企業蓋章。所蓋章必須是生產企業公章,不得使用注冊專用章。
2、對于重新注冊申請時合并提出變更申請事項的,應予以說明,并按照變更申請的有關要求提交相應申報資料。
3、合并變更申請時,變更前的產品標準、產品說明書提交一份,變更后的產品標準、產品說明書提交二份(如涉及),同時需提交電子文檔,電子文檔的格式應當是WORD文檔,并且可編輯、修改。
4、持有《醫(yi)療器械注(zhu)(zhu)冊(ce)管理(li)辦法》(局(ju)令(ling)16號)格(ge)式體(ti)(ti)外診斷試(shi)劑(ji)(ji)注(zhu)(zhu)冊(ce)證(zheng)(zheng)的,注(zhu)(zhu)冊(ce)證(zheng)(zheng)到期申(shen)請重新注(zhu)(zhu)冊(ce)的,或涉(she)及(ji)(ji)《體(ti)(ti)外診斷試(shi)劑(ji)(ji)注(zhu)(zhu)冊(ce)管理(li)辦法(試(shi)行)》第(di)六(liu)十四條的許可事項變更而申(shen)請合(he)并變更的重新注(zhu)(zhu)冊(ce)的,需進行質量管理(li)體(ti)(ti)系考核及(ji)(ji)注(zhu)(zhu)冊(ce)檢測(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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