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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外診斷試劑注冊管理辦法(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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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食藥監械[2007]229號
2007年04月19日 發布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監督管理局):

  《體外診斷試劑注冊管理辦法(試行)》已經2007年4月3日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二○○七年四月十九日

            體外診斷試劑注冊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體外診斷試劑的注冊管理,根據《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醫療器械注冊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體外診斷試劑的研制、臨床試驗、注冊檢測、產品注冊以及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體外診斷試劑,是指按醫療器械管理的體外診斷試劑,包括可單獨使用或與儀器、器具、設備或系統組合使用,在疾病的預防、診斷、治療監測、預后觀察、健康狀態評價以及遺傳性疾病的預測過程中,用于對人體樣本(各種體液、細胞、組織樣本等)進行體外檢測的試劑、試劑盒、校準品(物)、質控品(物)等。
  國家法定用于血源篩查的體外診斷試劑、采用放射性核素標記的體外診斷試劑不屬于本辦法的管理范圍。

  第四條 體外診斷試劑注冊,是指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法定程序,根據注冊申請人的申請,對由注冊申請人針對擬上市銷售產品的安全性、有效性、質量可控性所進行的研究及其結果實施的系統評價,并決定是否同意其申請的審批過程。

  第五條 國家對體外診斷試劑實行分類注冊管理。
  境內第一類體外診斷試劑由設區的市級藥品監督管理機構審查,批準后發給醫療器械注冊證書。
  境內第二類體外診斷試劑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審查,批準后發給醫療器械注冊證書。
  境內第三類體外診斷試劑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審查,批準后發給醫療器械注冊證書。
  境外體外診斷試劑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審查,批準后發給醫療器械注冊證書。
  臺灣、香港、澳門地區體外診斷試劑的注冊,參照境外醫療器械辦理。

  第六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申報產品的研制情況及生產條件的核查,對生產企業質量管理體系進行考核,并對上市后的產品實施監督管理。

  第七條 體外診斷試劑注冊申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是指提出體外診斷試劑注冊申請,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并在該申請獲得批準后持有注冊證書的生產企業。
  境內申請人是指在中國境內合法登記的生產企業。
  境外申請人是指在中國境外合法登記的生產企業。
  境外申請人辦理體外診斷試劑注冊,應當由其駐中國境內的辦事機構或者委托中國境內的代理機構辦理。
  辦理體外診斷試劑注冊申請事務的人員應當具有相應的專業知識,熟悉體外診斷試劑注冊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技術要求。

  第八條 境外申請人應當委托中國境內合法機構作為其代理人,境外申請人在中國境內設有辦事機構的,其代理人應當為該辦事機構;境外申請人在中國境內沒有辦事機構的,則應當委托其他獨立法人機構作為其代理人。代理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與注冊主管部門、境外申請人的聯絡;
  (二)向申請人如實、準確傳達相關的法規和技術要求;
  (三)收集上市后醫療器械不良事件信息并反饋境外申請人,同時向中國相應的醫療器械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九條 申請人委托注冊代理機構辦理體外診斷試劑產品注冊事宜的,除變更代理人或注冊代理機構的變更申請外,其他各項申請事項均應當由該注冊代理機構具體辦理。

  第十條 體外診斷試劑生產企業的質量管理體系應當符合《體外診斷試劑生產實施細則》的要求,境外生產企業還應當符合生產國或地區相應的質量管理體系要求。

  第十一條 體外診斷試劑生產企業應當具有與其申請注冊產品相適應的技術培訓、咨詢等售后服務能力。
  境外生產企業可由其駐中國境內的辦事機構或者委托中國境內的代理機構進行技術培訓、咨詢等售后服務。

第二章 產品分類及命名原則

  第十二條 根據產品風險程度的高低,體外診斷試劑依次分為第三類、第二類、第一類產品。
  (一)第三類產品:
  1.與致病性病原體抗原、抗體以及核酸等檢測相關的試劑;
  2.與血型、組織配型相關的試劑;
  3.與人類基因檢測相關的試劑;
  4.與遺傳性疾病相關的試劑;
  5.與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檢測相關的試劑;
  6.與治療藥物作用靶點檢測相關的試劑;
  7.與腫瘤標志物檢測相關的試劑;
  8.與變態反應(過敏原)相關的試劑。
  (二)第二類產品:除已明確為第三類、第一類的產品,其他為第二類產品,主要包括:
  1.用于蛋白質檢測的試劑;
  2.用于糖類檢測的試劑;
  3.用于激素檢測的試劑;
  4..用于酶類檢測的試劑;
  5.用于酯類檢測的試劑;
  6.用于維生素檢測的試劑;
  7.用于無機離子檢測的試劑;
  8.用于藥物及藥物代謝物檢測的試劑;
  9.用于自身抗體檢測的試劑;
  10.用于微生物鑒別或藥敏試驗的試劑;
  11.用于其他生理、生化或免疫功能指標檢測的試劑。
  (三)第一類產品:
  1.微生物培養基(不用于微生物鑒別和藥敏試驗);
  2.樣本處理用產品,如溶血劑、稀釋液、染色液等。

  第十三條 第二類產品中的某些產品,例如蛋白質、糖類、激素、酶類等的檢測,如果用于腫瘤的診斷、輔助診斷、治療過程的監測,或用于遺傳性疾病的診斷、輔助診斷等,則按第三類產品注冊管理。在藥物及藥物代謝物檢測的試劑中,如果該藥物屬于麻醉藥品、精神藥品或醫療用毒性藥品范圍,則按第三類產品注冊管理。

  第十四條 校準品、質控品等體外診斷試劑產品,如果不單獨銷售,則不需要單獨申請注冊;如果單獨銷售,則需要單獨申請注冊,其類別與其同時在臨床使用的體外診斷試劑產品的類別相同。對于多項校準品、質控品,其類別與同時使用的高類別體外診斷試劑產品相同。

  第十五條 僅用于研究、不用于臨床診斷的產品不需要申請注冊,但其說明書及包裝標簽上必須注明“僅供研究、不用于臨床診斷”的字樣。
  未經任何修飾,其自身并無診斷功能,須經過標記或者優化后才能成為體外診斷試劑組成部分的特殊物質,亦無需申請注冊。該類物質單獨上市銷售時,應說明其來源、組成成分、效價或者活性單位等,同時注明“僅供研究、不用于臨床診斷”的字樣。

  第十六條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體外診斷試劑產品的分類界定,并根據產品的風險等情況對診斷試劑產品的分類進行調整。
  對于根據上述分類原則尚無法界定的體外診斷試劑產品,由注冊申請人向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提出分類界定的申請。分類界定申請應當同時提交綜述資料、產品說明書、有關同類產品在國內、外的注冊管理中分類情況的說明。

  第十七條 申請注冊的體外診斷試劑應當采用符合命名原則的通用名稱。
  體外診斷試劑的命名原則:體外診斷試劑的產品名稱一般可由三部分組成:
  第一部分:被測物質的名稱。
  第二部分:用途,如診斷血清、測定試劑盒、質控品等。
  第三部分:方法或原理,如酶聯免疫方法、膠體金方法等,本部分應當在括號中列出。
  如果被測物組分較多或特殊情況,可以采用與產品相關的適應癥名稱或其他替代名稱。

第三章 產品研制

  第十八條 從事體外診斷試劑研制的機構應當具有與實驗研究項目相適應的人員、場地、設備、儀器和管理制度,所用實驗動物、試劑、原材料等應當符合有關要求和規定,并保證所有實驗數據和資料的真實性。

  第十九條 為申請體外診斷試劑注冊而進行的產品研制工作應當包括:主要原材料的選擇、制備;產品生產工藝的確定;注冊產品標準的擬訂;產品穩定性研究、參考值(參考范圍)確定、產品性能評估等相關工作。申請人可以參考相關技術指導原則進行產品研制,也可以采用不同的實驗方法或技術手段,但應當說明其合理性。

  第二十條 產品性能評估是指對體外診斷試劑分析性能和臨床性能的評估。
  分析性能主要包括分析靈敏度、分析特異性、測定范圍、測定準確性、批內不精密度、批間不精密度等。
  臨床性能主要包括臨床靈敏度、臨床特異性等。

  第二十一條 注冊申請人可以自行完成或委托相關研究機構完成體外診斷試劑研制、分析性能的評估,所提供的申報資料中須注明委托項目名錄,附雙方協議書,并保證所有試驗數據和資料的真實性。

  第二十二條 體外診斷試劑臨床性能評估應通過臨床試驗完成。體外診斷試劑臨床試驗由申請人在提出注冊申請前完成。有關臨床試驗的要求,適用本辦法第四章的相關規定。

  第二十三條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根據需要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產品研制情況進行核查,要求申請人或者承擔試驗的研究機構按照申報資料項目、方法和數據進行重復試驗,并派員現場核查試驗過程,也可委托有關研究機構進行重復試驗。

第四章 臨床試驗

  第二十四條 體外診斷試劑臨床試驗(包括與已上市產品進行比較研究在內的臨床驗證)是指在相應的臨床環境中,對體外診斷試劑的臨床性能進行的系統性研究。

  第二十五條 臨床試驗用樣品應當在符合《體外診斷試劑生產實施細則》要求的車間制備,生產過程應當嚴格執行《體外診斷試劑生產實施細則》的要求。

  第二十六條 申請人可以按照擬定的產品標準對臨床試驗用樣品自行檢測,或委托其他具備檢測能力的檢測機構進行檢測,檢測合格后方可用于臨床試驗。

  第二十七條 同一注冊申請包括不同包裝規格時,可只采用一個包裝規格的樣品進行臨床試驗。

  第二十八條 第三類產品申請人應當選定不少于3家(含3家)、第二類產品申請人應當選定不少于2家(含2家)省級衛生醫療機構開展臨床試驗。
  對于特殊使用目的產品,可以在符合要求的市級以上的疾病控制中心、專科醫院或檢驗檢疫所、戒毒中心等機構開展臨床試驗。

  第二十九條 臨床試驗機構應當具有與研究項目相適應的人員、場地、設備、儀器和管理制度,并保證所有研究數據和資料的真實性。
  參加臨床試驗的機構及人員應當了解臨床試驗者的責任和義務,及時、準確、真實地做好臨床試驗記錄。

  第三十條 申請人應當與臨床試驗機構簽訂臨床試驗合同,參考相關技術指導原則制訂并完善臨床試驗方案,免費提供臨床試驗用樣品,并承擔臨床試驗費用。

  第三十一條 臨床試驗病例數應當根據臨床試驗目的、統計學要求,并參照相關技術指導原則確定。臨床試驗技術指導原則另行發布。
  罕見病、特殊病種及其他情況,要求減少臨床試驗病例數或者免做臨床試驗的,申請人應當在提交注冊申報資料的同時,提出減免臨床試驗的申請,并詳細說明理由。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技術審評機構對注冊申報資料進行全面的技術審評后予以確定,需要補充臨床試驗的,以補充資料的方式通知申請人。

  第三十二條 申請境外產品注冊,需要提供境外的臨床試驗資料。申請人應當按照臨床試驗的要求,同時考慮不同國家或地區的流行病學背景、病原微生物的特性、不同種屬人群所適用的正常參考值(或參考范圍)等諸多因素,在中國境內進行具有針對性的臨床試驗。

  第三十三條 臨床試驗機構完成臨床試驗后,應當分別出具臨床試驗報告。申請人或臨床試驗牽頭單位根據相關技術指導原則,對臨床試驗結果進行匯總,完成臨床試驗總結報告。

  第三十四條 申請人發現臨床試驗機構違反有關規定或者未執行臨床試驗方案的,應當督促其改正;情節嚴重的,可以要求暫停或者終止臨床試驗,并向所在地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報告。

  第三十五條 參加臨床試驗的機構及人員,對申請人違反有關規定或者要求改變試驗數據、結論的,應當向所在地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報告。

  第三十六條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根據需要對臨床試驗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五章 生產企業質量管理體系考核

  第三十七條 體外診斷試劑生產企業應當建立相應的質量管理體系,形成文件和記錄,加以實施并保持有效運行。

  第三十八條 生產企業質量管理體系考核是指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生產企業質量管理體系的建立情況、基本運行情況等進行全面考核的過程。

  第三十九條 申請第二類、第三類產品注冊和重新注冊前,申請人應當通過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質量管理體系考核。對于首次注冊申請,質量管理體系考核還包括對申請注冊產品研制情況的現場核查。申請第一類產品注冊的,質量管理體系由申請人自行組織核查。

  第四十條 生產企業質量管理體系考核的具體要求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另行制定。

第六章 產品標準及注冊檢測

  第四十一條 體外診斷試劑產品標準,是指為保證體外診斷試劑產品質量所制定的標準物質、質量指標以及生產工藝等方面的技術要求,包括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注冊產品標準。
  體外診斷試劑標準物質,是指供體外診斷試劑試驗用,且具有確定特性量值,用于評價測定方法的物質,包括標準品、參考品。

  第四十二條 申請人應當在原材料質量和生產工藝穩定的前提下,依據產品研制、臨床試驗等結果,參考有關文獻資料、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等,擬訂申報產品的標準。申請人擬訂的產品標準不得低于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

  第四十三條 申請人擬訂的產品標準經相應的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核準,并在該產品獲準注冊后即為注冊產品標準,生產該產品的生產企業必須執行該注冊產品標準。

  第四十四條 注冊檢測是指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認可的、具有相應承檢范圍的醫療器械檢測機構(以下簡稱“檢測機構”)對申請人提交的產品標準根據有關研究數據、國內外同類產品的標準和國家有關要求,針對其所設定的項目、指標,所采用的標準品或參考品的科學性、合理性等內容提出意見,并對送檢樣品進行檢測,出具檢測報告。

  第四十五條 申請體外診斷試劑首次注冊,第一類產品一般不需要進行注冊檢測;第二類、第三類產品應當進行注冊檢測;第三類產品應當進行連續3個生產批次樣品的注冊檢測。
  境內生產企業的注冊檢測用樣品由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對生產企業的質量管理體系考核合格后現場抽取。境外生產企業的注冊檢測用樣品由申請人自行抽取。

  第四十六條 進行注冊檢測,申請人應當向檢測機構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供注冊檢測所需要的有關技術資料、注冊檢測用樣品及標準品或參考品。
  同一注冊申請包括不同包裝規格時,可只進行一個包裝規格產品的注冊檢測。

  第四十七條 醫療器械檢測機構應當在授檢范圍內開展注冊檢測工作,并應當在規定的工作時限內出具檢測報告。
  尚未列入檢測機構授檢范圍的產品,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指定有承檢能力的檢測機構進行檢測。

第七章 注冊申請與審批

  第四十八條 本章所述注冊申請,是指申請人對其生產的未在中國境內上市銷售的體外診斷試劑所提出的注冊申請,即首次注冊申請。

  第四十九條 根據體外診斷試劑的分類原則,境內申請人擬申請第三類和第二類產品注冊的,在完成產品研制、臨床試驗、注冊檢測并通過質量管理體系考核后,向相應的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并按照本辦法附件1的要求提交注冊申報資料。
  申請第一類產品注冊的,在完成研制工作后,向相應的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并按照本辦法附件1的要求提交注冊申報資料。

  第五十條 根據體外診斷試劑的分類原則,境外申請人擬申請第三類和第二類產品注冊的,可在完成產品臨床試驗、注冊檢測后,按照本辦法向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提出產品注冊申請。申請第一類產品注冊的,按照本辦法向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提出產品注冊申請。
  申請境外產品注冊,該產品應當獲得境外醫療器械上市許可;對于境外無需獲得醫療器械上市許可的產品,需提供該產品不作為醫療器械注冊管理的相關證明文件以及在原產國合法上市銷售的證明文件。

  第五十一條 體外診斷試劑的注冊單元應為單一試劑或單一試劑盒,一個注冊單元可以包括不同的包裝規格。

  第五十二條 注冊申報資料應當使用中文。根據外文資料翻譯的申報資料,應當同時提供原文。注冊申報資料應當完整、規范,數據必須真實、可靠。引用未公開發表的文獻資料時,應當提供資料所有者許可使用的證明文件。
申請人應當對其注冊申報資料的真實性負全部責任。

  第五十三條 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行政受理機構對注冊申報資料進行形式審查,符合受理要求的,予以受理,發給受理通知書;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并以書面形式告知申請人。

  第五十四條 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技術審評機構對注冊申報資料進行全面的技術審評,必要時可調閱原始研究資料。審評過程中,需要咨詢專家或舉行聽證的,技術審評機構將書面告知申請人。咨詢專家或舉行聽證所需的時間不計算在規定的審評時限內。

  第五十五條 技術審評機構在對注冊申報資料進行技術審評時,需要申請人補充資料的,技術審評機構一次性發出書面補充資料通知。申請人應當在60個工作日內按照補充資料通知的要求一次性提交補充資料。申請人補充資料的時間不計算在審評時限內。

  第五十六條 申請人對補充資料通知內容有異議的,可向相應的技術審評機構提出書面意見,說明理由并提供相應的技術支持資料。

  第五十七條 經審查符合規定批準注冊的產品,由相應的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規定的時限內核發《醫療器械注冊證書》。注冊產品標準和產品說明書由相應的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根據申請人的申報資料予以核準,并以附件形式發給申請人。
  《醫療器械注冊證書》有效期為4年。

  第五十八條 經審查認為不符合規定的產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做出不予注冊的決定并說明理由,在規定的時限內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同時告知申請人享有復審和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五十九條 根據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需要進行重復試驗而申請人拒絕的,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申請人拒不改正的,不再受理該產品的注冊申請;對于已受理的產品,做出不予注冊的決定。

  第六十條 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公示審批過程和審批結果,對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許可事項,應當向社會公告,并舉行聽證。

  第六十一條 體外診斷試劑上市后,其產品標準和說明書必須與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核準的內容一致。
  申請人應當對上市后產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進行跟蹤,必要時應當及時提出修改產品標準或說明書的申請。申請人對產品標準和說明書的正確性與準確性承擔全部責任。

第八章 變更申請與審批

  第六十二條 體外診斷試劑注冊申請批準后,發生登記事項和許可事項變更的,應當根據本辦法第五條規定向相應的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變更申請。發生登記事項變更的,申請人應當自發生變化之日起30日內提出變更申請;發生許可事項變更的,申請人應當提出變更申請并在變更申請批準后實施。辦理變更申請事項時,申請人應當按照本辦法附件2的相應要求提交申報資料。

  第六十三條 登記事項變更包括下列情形:
  (一)變更生產企業名稱;
  (二)變更生產企業注冊地址;
  (三)變更注冊代理機構;
  (四)變更代理人。

  第六十四條 許可事項變更包括下列情形:
  (一)變更生產過程中所用抗原、抗體等主要材料;
  (二)變更檢測條件及參考值(或參考范圍)等;
  (三)變更注冊產品標準中所設定的項目、指標、試驗方法等;
  (四)變更產品說明書中的內容,如變更或增加包裝規格、增加適用機型等;
  (五)變更產品儲存條件和/或產品有效期;
  (六)增加臨床適用范圍,如增加臨床適應癥、增加臨床測定用樣本類型等;
  (七)變更生產地址(生產場所的實質性變更);
  (八)其他可能影響產品安全性、有效性的變更。

  第六十五條 變更生產地址(生產場所的實質性變更)的申請,申請人需要申請對新的生產場所進行質量管理體系考核。質量管理體系考核符合要求后,按照本辦法附件2的相應要求提交申報資料。

  第六十六條 下列情形不屬于本章規定的變更申請事項,應當按照首次注冊申請辦理:
  (一)已上市銷售產品基本反應原理改變;
  (二)已上市銷售產品分析靈敏度指標改變,并具有新的臨床診斷意義。

  第六十七條 許可事項的變更如發生在注冊證有效期屆滿前6個月內的,可以和重新注冊一并提出申請。

  第六十八條 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變更申請事項進行審查,以《體外診斷試劑變更申請批件》的形式批準變更申請。《體外診斷試劑變更申請批件》的有效期與原注冊證書相同,有效期屆滿應當申請重新注冊。

  第六十九條 變更申請的受理與審批程序,適用本辦法第七章的相關規定。

第九章 重新注冊的申請與審批

  第七十條 體外診斷試劑重新注冊,是指對產品注冊證書有效期屆滿后繼續生產、銷售該產品所實施的審批過程。

  第七十一條 申請人應當在產品注冊證書有效期屆滿6個月前,根據本辦法第五條規定向相應的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重新注冊申請,并按照本辦法附件3的相應要求提交申報資料。
  申請人提出重新注冊申請并同時提出變更申請事項的,應當予以說明,并按照重新注冊申請及變更申請的規定提交申報資料。

  第七十二條 產品重新注冊時,與原注冊批準內容無任何變化的產品,一般不需注冊檢測。

  第七十三條 申請人未在注冊證書有效期屆滿前提出重新注冊申請但需要繼續生產、銷售該產品的,應當按首次注冊申請程序及要求辦理產品注冊。

  第七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重新注冊:
  (一)未完成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批準上市時提出要求的;
  (二)未能履行產品質量責任,發生嚴重不良事件拒不報告,或對產品導致的嚴重后果未能有效處置的;
  (三)生產企業質量管理體系考核不符合要求的;
  (四)經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再評價后,認為產品不能保證安全、有效的;
  (五)不符合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五條 重新注冊申請的受理與審批程序,適用本辦法第七章的相關規定。

第十章 注冊申請的撤回、退審和復審

  第七十六條 對于已受理的注冊申請,申請人可以在審批的任何階段,向相應的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申請撤回注冊申請。主動撤回的注冊申請可再次申請注冊。

  第七十七條 對于已受理的注冊申請,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予以退審,并書面說明理由,同時告知申請人享有復審和行政復議的權利。
  (一)申請人未能在規定的時限內提交補充資料的;
  (二)申報注冊產品不屬于本辦法規定范圍的;
  (三)需要退審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八條 申請人對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作出的退審或不予注冊決定有異議的,可在收到退審或不予注冊決定通知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相應的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復審申請。
  復審申請的內容僅限于原申請事項及原申報資料。

  第七十九條 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收到復審申請后應當在規定的時限內作出復審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維持原決定的,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不再受理申請人再次提出的復審申請。

  第八十條 申請人對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作出的退審和不予注冊的決定有異議,且已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不受理其復審申請。

第十一章 監督管理

  第八十一條 體外診斷試劑注冊申請審查過程中及批準后發生專利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自行協商解決,或者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通過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或者人民法院解決。

  第八十二條 有《行政許可法》第六十九條規定情形的,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撤銷有關產品的批準文件。

  第八十三條 體外診斷試劑產品獲準注冊后,對于體外診斷試劑質量管理體系未有效運行的生產企業,企業所在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根據情節責令改正或限期整改。

  第八十四條 境外申請人委托的代理人,如未能履行相應責任,產品發生嚴重不良事件拒不報告,或對產品導致的嚴重后果未能有效處置的,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并向社會發布產品風險信息。

  第八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其產品注冊批準文件予以注銷:
  (一)產品注冊批準文件有效期屆滿未延續的;
  (二)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終止的;
  (三)產品注冊批準文件依法被撤銷、撤回,或者依法被吊銷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六條 生產企業被撤銷《醫療器械生產企業許可證》的,該企業所持有的產品注冊證書自行廢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其產品批準文件予以注銷,并予以公布。

  第八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其他有關規定的,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根據《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和《醫療器械注冊管理辦法》予以處罰。


第十二章 附 則

  第八十八條 注冊證書中產品注冊號的編排方式為:
  ×(×)1(食)藥監械(×2)字××××3第×4××5××××6號。其中:
  ×1為注冊審批部門所在地的簡稱:
  境內第三類醫療器械、境外醫療器械以及臺灣、香港、澳門地區的醫療器械為“國”字;
  境內第二類醫療器械為注冊審批部門所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簡稱;
  境內第一類醫療器械為注冊審批部門所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簡稱加所在設區市的簡稱,為××1(無相應設區的市級行政區域時,僅為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簡稱);
  ×2為注冊形式(準、進、許):“準”字適用于境內醫療器械;“進”字適用于境外醫療器械;“許”字適用于臺灣、香港、澳門地區的醫療器械;
  ××××3為批準注冊年份;
  ×4為產品管理類別;
  ××5為產品品種編碼(體外診斷試劑的品種編碼為:40);
  ××××6為注冊流水號。

  第八十九條 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體外診斷試劑的審查時限執行《醫療器械注冊管理辦法》中關于審查時限的規定。

  第九十條 本辦法所稱的國家法定用于血源篩查的體外診斷試劑,以及與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檢測相關的試劑,其品種范圍依據國家有關規定。

  第九十一條 本辦法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九十二條 本辦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附件:1.首次注冊申報資料要求及說明
     2.變更申請申報資料要求
     3.重新注冊申報資料要求

附件1:                       首次注冊申報資料要求及說明

一、首次注冊申報資料要求

 

第三類產品

第二類產品

第一類產品

1.申請表

2.證明性文件

3.綜述資料

4.產品說明書

5.擬訂產品標準及編制說明

6.注冊檢測報告

×

7.主要原材料研究資料

8.工藝及反應體系研究資料

9.分析性能評估資料

10.參考值(范圍)確定資料

11.穩定性研究資料

12.臨床試驗資料

×

13.生產及自檢記錄

14.包裝、標簽樣稿

15.質量管理體系考核報告

注:申請人應當根據產品類別按照上表要求提交申報資料。

  :必須提供的資料。
  :注冊申請時不需提供,由申報單位保存,如技術審評需要時再提供。
  ×:注冊申請時不需提供。

  二、申報資料說明
  1.注冊申請表
  申請人應當根據要求填寫注冊申請表。
  2.證明性文件
  (1)申請人營業執照副本及生產企業許可證復印件(所申請產品應當在生產企業許可證核定的生產范圍之內)。
  (2)申請人有關提交資料真實性的聲明。
  3.綜述資料
  (1)產品的預期用途:產品的預期用途,與預期用途相關的臨床適應癥背景情況,如臨床適應癥的發生率、易感人群等,相關的臨床或實驗室診斷方法等。
  (2)產品描述:包括產品所采用的技術原理,主要原材料的來源及制備方法,主要生產工藝過程,質控品、標準品(校準品)的制備方法及溯源情況。
  (3)有關生物安全性方面的說明:由于體外診斷試劑中的主要原材料可能是由各種動物、病原體、人源的組織和體液等生物材料經處理或添加某些物質制備而成,為保證產品在運輸、使用過程中對使用者和環境的安全,研究者對上述原材料所采用的滅活等試驗方法的說明。
  (4)有關產品主要研究結果的總結和評價。
  (5)其他:包括同類產品在國內外批準上市的情況。相關產品所采用的技術方法及臨床應用情況,申請注冊產品與國內外同類產品的異同等。對于新診斷試劑產品,需提供被測物與預期適用的臨床適應癥之間關系的文獻資料。
  4.產品說明書
  應當符合《醫療器械說明書、標簽和包裝標識管理規定》的有關要求,并參考有關技術指導原則編寫。
  說明書中的產品名稱可同時包括通用名稱、商品名稱和英文名稱。通用名稱應當符合《體外診斷試劑注冊管理辦法》中有關的命名原則。
  5.擬訂產品標準及編制說明
  擬訂產品標準的文本及編制說明應當符合《醫療器械標準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對于第三類產品,擬訂產品標準的內容應當參照《生物制品規程》(2000版)編制。
  6.注冊檢測報告
  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認可的檢測機構出具的注冊檢測報告。
  7.主要原材料的研究資料
  主要原材料包括:抗原、抗體、質控品、標準品(校準品)等的選擇、制備及其質量標準的研究資料,質控品、標準品(校準品)的定值試驗資料等。
  8.主要生產工藝及反應體系的研究資料
  主要生產工藝包括固相載體、顯色系統等。反應體系包括樣本采集及處理、樣本用量、試劑用量、反應條件、校準方法(如果需要)、質控方法等。
  9.分析性能評估資料
  (1)一般情況下,分析性能評估包括分析靈敏度、分析特異性、檢測范圍、測定準確性、批內不精密度、批間不精密度等項目。
  分析性能評估結果是制定產品標準的重要基礎。研發者應當采用多批產品進行上述等項目的性能評估。通過對多批產品性能評估結果進行統計分析制定擬訂產品標準,以有效地控制產品生產工藝及產品質量的穩定。
  如注冊申請中包括不同的包裝規格,或該產品適用不同機型,則需要采用每個包裝規格產品,或在不同機型上進行上述項目評估的試驗資料。
  10.參考值(參考范圍)確定:
  應詳細說明確定參考值(參考范圍)所采用的樣本來源,說明參考值(參考范圍)確定的方法,并提供參考值(參考范圍)確定的詳細試驗資料。
  11.穩定性研究資料
  包括至少三批樣品在實際儲存條件下保存至成品有效期后的穩定性研究資料,必要時應當提供加速破壞性試驗資料。
  12.臨床試驗資料
  應當參考有關技術指導原則開展臨床試驗,并提供臨床試驗資料。
  (1)臨床試驗協議及臨床試驗方案。
  (2)各臨床試驗機構的臨床試驗報告、對所有臨床試驗結果的總結報告。各臨床試驗機構的試驗報告需加蓋臨床試驗主管部門公章。
  (3)附件:臨床試驗的詳細資料,包括所有臨床試驗結果、同時采用的其他試驗方法或其他診斷試劑產品的基本信息,如試驗方法、診斷試劑產品來源、產品說明書及注冊批準情況等。
  注:對于校準品、質控品、參比液等不需提供臨床試驗資料。
  13.生產及自檢記錄
  提供連續三批產品生產及自檢記錄的復印件。
  14.包裝、標簽樣稿
  應當符合《醫療器械說明書、標簽和包裝標識管理規定》的要求。
  產品外包裝上的標簽必須包括通用名稱、生產企業名稱、產品批號、注意事項。可同時標注產品的通用名稱、商品名稱和英文名。通用名稱應當符合《體外診斷試劑注冊管理辦法》中有關的命名原則。
  對于體外診斷試劑產品中的各種組份如校準品、質控品、清洗液等,其包裝、標簽上必須標注該組份的中文名稱和批號。如果同批號產品、不同批號的各種組份不能替換,則既要注明產品批號,也要注明各種組份的批號。
  15.質量管理體系考核報告
  首次申請第三類和第二類產品注冊時,應當提供相應的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出具的質量管理體系考核報告。第一類產品根據需要提供生產企業的質量管理體系自查報告。
  注:
  1.上述申報資料應當由生產企業簽章。“簽章”是指:企業蓋章,或者其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簽名加企業蓋章。
  2.境內產品的注冊申報資料中,如部分試驗資料是由境外研究機構提供,則必須附有境外研究機構出具的有關資料項目、頁碼等情況的說明和證明該機構已在境外合法登記并經公證的證明文件。但第9、11、12、13項資料必須是采用境內生產企業生產的產品所進行試驗的資料。

三、境外產品注冊申報資料說明
  1.證明性文件
  (1)境外生產企業資格證明。
  (2)境外政府主管部門批準該產品在原產國(地區)上市銷售的證明文件。
  對于境外無需獲得醫療器械上市許可的產品,需提供該產品不作為醫療器械注冊管理的相關證明文件以及在原產國合法上市銷售的證明文件。
  (3)境外生產企業符合生產國家或地區《生產質量管理規范》或者通過其他質量管理體系認證的證明文件。
  以上證明性文件可以是復印件,但須經原出證機關簽章或者經當地公證機構公證。
  (4)指定代理人的委托書、代理人的營業執照副本或機構登記證明(復印件)。
  (5)注冊代理機構的營業執照副本或機構登記證明(復印件)以及境外生產企業授予的代理注冊的委托書。
  (6)境外產品在變更申請時,還需要提交生產國或者地區注冊管理機構批準變更的證明文件。
  對于申請變更的事項屬于無須獲生產國或者地區注冊管理機構批準的變更事項的,需要提供該變更事項屬于無須獲注冊管理機構批準的變更事項的證明文件。
  2.首次注冊申報資料項目中的第3、7、8、9、10、11、13項資料為申請人在境外完成的資料。
  3.產品說明書
  境外政府主管部門批準或者認可的說明書原文及其中文譯本。其中文說明書應當符合附件1中有關產品說明書的要求。
  4.擬訂產品標準
  根據《醫療器械標準管理辦法》編制的擬訂產品標準。
  5.臨床試驗資料
  (1)在境外完成的臨床試驗資料或境外臨床使用情況的總結報告;
  (2)在中國境內完成的臨床試驗資料。
  6.包裝、標簽樣稿
  包裝、標簽應符合附件1中有關產品包裝、標簽樣稿的要求。
  7.質量管理體系考核報告
  對境外生產企業的質量管理體系考核報告,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根據需要組織實施后提交。
  注:全部申報資料應當使用中文并附原文,并由生產企業或其代理人簽章。“簽章”是指:組織機構蓋章,或者其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簽名,或者簽名加蓋章。

附件2:
              變更申請申報資料要求

  1.體外診斷試劑變更申請表
  2.證明性文件
  (1)原《醫療器械注冊證書》以及《體外診斷試劑變更申請批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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