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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外診斷試劑生產實施細則
 

 

國食藥監械〔2007〕239號附件2

 

 

 

 

體外診斷試劑生產實施細則(試行)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體外診斷試劑生產實施細則(試行)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組織機構、人員與質量管理職責

第三章  設施、設備與生產環境控制

第四章  文件與記錄

第五章  設計控制與驗證 

第六章  采購控制

第七章  生產過程控制

第八章  檢驗與質量控制

第九章  產品銷售與客戶服務控制

第十章  不合格品控制、糾正和預防措施

第十一章  不良事件、質量事故報告制度

第十二章 附則

附錄A  體外診斷試劑生產用凈化車間環境與控制要求

附錄B  參考資料

附錄C   體外診斷試劑產品研制情況現場核查要求


體外診斷試劑生產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體外診斷試劑生產企業的生產管理,依據《醫療器械生產監督管理辦法》等

相關法規,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國家法定用于血源篩查的體外診斷試劑、采用放射性核素標記的體外診斷試劑產品

不屬于本細則的管理范圍。其他體外診斷試劑的質量管理體系考核均執行本細則。

第三條  本細則為體外診斷試劑生產和質量管理的基本要求,適用于體外診斷試劑的設

計開發、生產、銷售和服務的全過程。

第四條  體外診斷試劑生產企業(以下簡稱生產企業)應當按照本細則的要求,建立相應

的質量管理體系,形成文件和記錄,加以實施并保持有效運行。

 第二章  組織機構、人員與質量管理職責

第五條  生產企業應當建立生產管理和質量管理機構,明確相關部門和人員的質量管理職責,

并配備一定數量的與產品生產和質量管理相適應的專業管理人員。體外診斷試劑生產企業應至少有二名質量管理體系內部審核員。

第六條  生產企業負責人必須對企業的質量管理負責,應當明確質量管理體系的管理者代表。

企業負責人和管理者代表應當熟悉醫療器械相關法規并了解相關質量體系標準。

第七條  生產企業生產和質量負責人應當具有醫學、醫學檢驗學、生物學、生物化學、微

生物學、免疫學或藥學等與所生產產品相關的專業大專以上學歷,應當具備相關產品生產和質量管理的實踐經驗。生產負責人和質量負責人不得互相兼任。

第八條  從事生產操作和檢驗的人員必須經過崗前專門培訓,專職檢驗員應當具有專業知識

背景或相關行業從業經驗,符合所從事的崗位要求。

第九條  對從事高生物活性、高毒性、強傳染性、強致敏性等有特殊要求產品的生產和質量

檢驗人員應當具備相關崗位操作資格或接受相關專業技術培訓和防護知識培訓,企業應將此類人員進行登記并保存相關記錄。

第十條  從事體外診斷試劑生產和質量控制人員應當按照本細則進行培訓和考核,合格

后方可上崗。

                           第三章  設施、設備與生產環境控制

第十一條 廠房、設施與設備應當與體外診斷試劑生產相適應。

第十二條 生產企業必須有整潔的生產環境,廠區周邊環境不應對生產過程和產品質量造成

影響。生產、行政、生活和輔助區布局應合理。生產、研發、檢驗等區域應當相互分開。

第十三條 倉儲區要與生產規模相適應,原料、輔料、包裝材料、半成品、成品等各個區域

必須劃分清楚,防止出現差錯和交叉污染。所有物料的名稱、批號、有效期和檢驗狀態等標識必須明確,臺帳應當清晰明確,做到帳、卡、物一致。

第十四條 倉儲區域應當保持清潔、干燥和通風,并具備防昆蟲、其他動物和異物混入的措

施。倉儲環境及控制應當符合規定的物料儲存要求,并定期監控。如需冷藏,應當配備符合產能要求的冷藏設備并定期監測設備運行狀況、記錄儲藏溫度。

第十五條 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具有污染性或傳染性、具有生物活性或來源于生物體

的物料其存放應當符合國家相關規定,應當做到專區存放并有明顯的識別標識。應由專門人員負責保管和發放。

第十六條 生產過程中所涉及的化學、生物及其他危險品,企業應當列出清單,并制定相應

的防護規程,其環境、設施與設備應當符合國家相關安全規定。

第十七條 生產區應當有與生產規模相適應的面積和空間用以安置設備、器具、物料,并按

照生產工藝流程明確劃分各操作區域。

第十八條 廠房應當按照產品及生產工藝流程所要求的空氣潔凈度級別進行合理布局。廠房

與設施不應對原料、半成品和成品造成污染或潛在污染。同一廠房內及相鄰廠房間的生產操作不得相互干擾。

第十九條 部分或全部工藝環節對生產環境有空氣凈化要求的體外診斷試劑產品的生產應

當明確規定空氣凈化等級,生產廠房和設施應當按照本細則附錄A體外診斷試劑生產用凈化車間環境與控制要求》進行配備和控制。

第二十條 對生產環境沒有空氣凈化要求的體外診斷試劑,應當在清潔環境內進行生產。清

第二十一條 潔條件的基本要求:要有防塵、通風、防止昆蟲、其他動物以及異物混入等措施;人流物流分開,人員進入生產車間前應當有換鞋、更衣、佩戴口罩和帽子、洗手、手消毒等清潔措施;生產場地的地面應當便于清潔,墻、頂部應平整、光滑,無顆粒物脫落;操作臺應當光滑、平整、無縫隙、耐腐蝕,便于清洗、消毒;應當對生產區域進行定期清潔、清洗和消毒;應當根據生產要求對生產車間的溫濕度進行控制。

第二十一條 具有污染性和傳染性的物料應當在受控條件下進行處理,不應造成傳染、污

染或泄漏等。高風險的生物活性物料其操作應使用單獨的空氣凈化系統,與相鄰區域保持負壓,排出的空氣不能循環使用。進行危險度二級及以上的病原體操作應當配備生物安全柜,空氣應當進行有效的處理后方可排出。使用病原體類檢測試劑的陽性血清應當有防護措施。對于特殊的高致病性病原體的采集、制備,應當按照衛生部頒布的行業標準《微生物和生物醫學實驗室生物安全通用準則》等相關規定,具備P3級實驗室等相應設施。

第二十二條 聚合酶鏈反應(PCR)試劑的生產和檢驗應當在各自獨立的建筑物中,防止

擴增時形成的氣溶膠造成交叉污染。其生產和質檢的器具不得混用,用后應嚴格清洗和消毒。

第二十三條 應當配備符合工藝要求的生產設備,配備符合產品標準要求的檢驗設備、儀

器和器具,建立設備臺帳。與試劑直接接觸的設備和器具應易于清潔和保養、不與成分發生化學反應或吸附作用,不會對試劑造成污染,并應對設備的有效性進行定期驗證。

第二十四條 生產中的廢液、廢物等應進行無害化處理,應當符合相關的環保要求。

第二十五條 工藝用水制水設備應當滿足水質要求并通過驗證,其制備、儲存、輸送應能

防止微生物污染和滋生,并不應對產品質量和性能造成影響。制水設備應定期清洗、消毒、維護。應當配備水質監控的儀器與設備,并定期記錄監控結果。

第二十六條 配料罐容器與設備連接的主要固定管道應標明內存的物料名稱、流向,定期

清洗和維護,并標明設備運行狀態。

第二十七條 生產中使用的動物室應當在隔離良好的建筑體內,與生產、質檢區分開,不

得對生產造成污染。

第二十八條 對有特殊要求的儀器、儀表,應當安放在專門的儀器室內,并有防止靜電、

震動、潮濕或其它外界因素影響的設施。

第二十九條 對空氣有干燥要求的操作間內應當配置空氣干燥設備,保證物料不會受潮變

質。應當定期監測室內空氣濕度。

第三十條 由國家批準生產工藝規程的體外診斷試劑,除滿足上述相應規定外,應當具有

與工藝規程相適應的生產條件。

第四章  文件與記錄控制

第三十一條 生產企業應當按照現行有效的《醫療器械質量管理體系——用于法規的要

求》標準要求和產品特點,闡明企業質量方針、質量目標,建立質量管理體系文件。

第三十二條 生產企業應當至少建立、實施、保持以下程序文件: 

1.文件控制程序;

2.記錄控制程序;

3.管理職責;

4.設計和驗證控制程序;

5.采購控制程序;

6.生產過程控制程序;

7.檢驗控制程序;

8.產品標識和可追溯性控制程序;

9.生產作業環境和產品清潔控制程序

10.數據統計與分析控制程序;

11.內部審核控制程序;

12.管理評審控制程序;

13.不合格品控制程序;

14.糾正和預防措施控制程序;

15.用戶反饋與售后服務控制程序;

16.質量事故與不良事件報告控制程序。

第三十三條 生產企業應當至少建立、實施保持以下基本規程和記錄,并根據產品的具體

要求進行補充:

1.廠房、設施、設備的驗證、使用、維護、保養等管理制度和記錄;

2.環境、廠房、設備、人員等衛生管理制度和記錄;

3.菌種、細胞株、試驗動物、血清等物料的保管、使用、儲存等管理制度和記錄;

4.安全防護規定和記錄;

5.倉儲與運輸管理制度和記錄;

6.采購與供方評估管理制度和記錄;

7.工藝流程圖、工藝標準操作規程;

8.各級物料檢驗標準操作規程;

9.批生產、批包裝、批檢驗記錄;

10.試樣管理制度及記錄;

11.工藝用水規程和記錄;

12.批號管理制度及記錄;

13.標識管理制度;

    14.校準品/質控品管理規程及記錄;

15.檢測儀器管理及計量器具周期檢定制度和記錄;

16.留樣管理制度及記錄;

17.內審和管理評審記錄;

18.不合格品評審和處理制度及記錄;

19.物料退庫和報廢、緊急情況處理等制度和記錄;

20.用戶反饋與處理規程及記錄;

21.環境保護及無害化處理制度;

22.產品退貨和召回的管理制度;

23.人員管理、培訓規程與記錄。

第三十四條 生產企業應當建立文件的編制、更改、審查、批準、撤銷、發放及保管的管

理制度。發放、使用的文件應為受控的現行文本。已作廢的文件除留檔備查外,不得在工作現場出現。

第三十五條 應當按照程序對記錄進行控制,制訂記錄的目錄清單或樣式,規定記錄的標

識、貯存、保管、檢索、處置的職責和要求,確定記錄的保存期限。記錄應清晰、完整,不得隨意更改內容或涂改,并按規定簽字。

第五章  設計控制與過程驗證

第三十六條 生產企業應當建立完整的產品研制控制程序,對設計策劃、設計輸入、設計

輸出、設計評審、設計驗證、設計確認、設計更改應有明確規定。

第三十七條 設計過程中應當按照YY/T0316-2003(IDT ISO 14971:2000)《醫療器械 風

險管理對醫療器械的應用》標準的要求對產品的風險進行分析和管理,并能提供風險管理報告和相關驗證記錄。

第三十八條 應當建立和保存產品的全部技術規范和應用技術文件,包括文件清單、引用

的技術標準、設計控制和驗證文件、工藝文件和檢驗文件等。

第三十九條 應當圍繞產品的安全有效要求,對產品主要性能、生產環境、設施設備、主

要原輔材料、采購、工藝、檢驗及質量控制方法進行驗證,應當提供相應的驗證資料。自行研發設計、生產的產品應著重提供產品的研發和驗證記錄;分裝產品應著重提供原材料的來源和質量控制方式。應能提供產品的注冊型式檢測報告。

第四十條 應當根據驗證對象提出驗證項目、制定驗證方案,并組織實施。驗證工作完成后

應當寫出驗證報告,由驗證工作負責人審核、批準。驗證過程中的數據和分析內容應以文件形式歸檔保存。驗證文件應當包括驗證方案、驗證報告、評價和建議、批準人等。

第四十一條 生產一定周期后,應當對關鍵項目進行再驗證。當影響產品質量的主要因素,

如工藝、質量控制方法、主要原輔料、主要生產設備等發生改變時,質檢或用戶反饋出現不合格項時,應當進行相關內容的重新驗證。

第四十二條 生產車間停產超過十二個月,重新組織生產前應當對生產環境及設施設備、

主要原輔材料、關鍵工序、檢驗設備及質量控制方法等進行重新驗證。

第六章  采購控制

第四十三條 應當建立體外診斷試劑生產所用物料的采購控制程序文件并按照文件要求執

行。

第四十四條 應當確定外購、外協物料的清單,明確物料的技術指標和質量要求,對物料

的重要程度進行分級管理。嚴格按照質量要求進行采購和驗收,按照物料的質量要求制定入庫驗收準則。

第四十五條 應當建立供方評估制度,所用物料應從合法的、具有資質和有質量保證能力

的供方采購。應當建立合格供方名錄并定期進行評估,保存其評估結果和評價記錄。對已確定的合格供方應與之簽訂較為固定的供需合同或技術協議,以確保物料的質量和穩定性。

第四十六條 主要物料的采購資料應能夠進行追溯,應當按照采購控制文件的要求保存供

方的資質證明、采購合同或加工技術協議、采購發票、供方提供的產品質量證明、批進貨檢驗(驗收)報告或試樣生產及檢驗報告。外購的標準品和質控品應能證明來源和溯源性。

第四十七條 應當按照不同物料的性狀和儲存要求進行分類存放管理。物料應當按照規定

的使用期限儲存,無規定使用期限的,其儲存一般不超過三年,期滿后應復驗。應定期盤點清庫,儲存期內如存儲條件發生變化且可能影響產品質量時,應及時復驗。

第四十八條 必須能夠提供質控血清的來源,應當由企業或醫療機構測定病原微生物及明

確定值范圍;應當對其來源地、定值范圍、滅活狀態、數量、保存、使用狀態等信息有明確記錄,并由專人負責。外購的商品化質控物應有可追溯性。

第四十九條 有特殊要求的物料應當根據國家相關法規要求進行采購和進貨檢驗。

第七章  生產過程控制

第五十條 應當按照國家批準的工藝進行生產,應制定生產所需的工序流程、工藝文件

和標準操作規程,明確關鍵工序或特殊工序,確定質量控制點,并規定應當形成的生產記錄。應當制定各級生產控制文件的編制、驗證、審批、更改等管理制度達到注冊管理辦法所規定的要求。對于生產工藝變更足以影響產品安全性、穩定性時,應重新申報變更生產工藝,并按程序進行工藝修訂。

第五十一條 應當明確生產、檢驗設備的適用范圍和技術要求,建立維修、保養、驗證管

理制度,需要計量的器具應當定期校驗并有明顯的合格標識。

第五十二條 應當按照生產工藝和空氣潔凈度級別的要求制定生產環境、設備及器具的清

潔規程,明確清潔方法、程序、間隔時間,使用的清潔劑或消毒劑等要求。對生產環境進行定期檢查或檢測,確保能夠達到規定的要求。

第五十三條 應當對每批產品中關鍵物料進行物料平衡核查。如有顯著差異,必須查明原

因,在得出合理解釋,確認無潛在質量事故后,方可按正常產品處理。

第五十四條 批生產和批包裝記錄應內容真實、數據完整,經操作人及復核人簽名。批記

錄應當能追溯到該批產品的原料批號、所有生產和檢驗步驟,記錄不得任意涂改。記錄如需更改,應在更改處簽署姓名和日期并注明更改原因,更改后原數據應可辨認。批生產記錄應當按照批號歸檔,保存至產品有效期后一年。

第五十五條 不同品種的產品的生產應做到有效隔離,以避免相互混淆和污染。有數

條包裝線同時進行包裝時,應當采取隔離或其他有效防止混淆的措施。

第五十六條 前一道工藝結束后或前一種產品生產結束后必須進行清場,確認合格后才可

以入場進行其他生產,并保存清場記錄。相關的配制和分裝器具必須專用,使用后進行清洗、干燥等潔凈處理。

第五十七條 企業應制定工藝用水的規程。驗證并規定工藝用水的質量標準、檢驗周期和

保存期限。應當配備相應的儲水條件和水質監測設備,定期記錄并保存監測結果。

第五十八條 在生產過程中,應當建立產品標識和生產狀態標識控制程序,對現場各類物

料和生產區域、設備的狀態進行識別和管理。

第五十九條 物料應當按照先進先出的原則運行。應當明確規定中間品的儲存條件和期限。

已被取樣的包裝應有取樣標記。

第六十條 生產過程應當具有可追溯性,應對物料及產品的追溯程度、追溯范圍、追溯

途徑等進行規定;應當建立批號管理制度,對主要物料、中間品和成品進行批號管理,并保存和提供可追溯的記錄。同一試劑盒內各組分批號不同時應盡量將生產日期接近的組分進行組合,應當在每個組分的容器上均標明各自的批號和有效期。整個試劑盒的有效期應以效期最短組分的效期為準。

第六十一條 生產和檢驗用的菌毒種應當標明來源,驗收、儲存、保管、使用、銷毀應執

行國家有關醫學微生物菌種保管的規定和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條例。應當建立生產用菌毒種的原始種子批、主代種子批和工作種子批系統。

第六十二條 生產用細胞應當建立原始細胞庫、主代細胞庫、工作細胞庫。應當建立細胞

庫檔案資料和細胞操作日志。自行制備抗原或抗體,應對所用原料的來源和性質有詳細的記錄并可追溯。

第六十三條 體外診斷試劑的內包裝材料不應對試劑質量產生影響,并應進行相應的驗證,

保留驗證記錄。

第八章  檢驗與質量控制

第六十四條 應當單獨設立產品質量檢驗部門,該部門負有以下質量職責:取樣、留樣、

樣品保管、物料儲存條件評價、物料質量和穩定性評價、潔凈室環境監測、檢驗和檢驗環境控制、簽發和拒絕簽發檢驗報告、成品有效期的確定、合格品評價放行、不合格品評審和處理、協助評估合格供方等與產品質量,應當制定相關操作規程并確保履行質量職責,并負責匯總、統計、分析質量檢驗數據及質量控制趨勢。

第六十五條 質量檢驗部門應當設立獨立的檢驗室,應當設置待檢、檢驗、留樣、不合格

品等標識,區分放置。應當配備專門的檢驗人員和必需的檢驗設備。有特殊要求的檢驗項目應當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設置。

第六十六條 應當按照產品標準配備檢測儀器,并建立檔案和臺帳。對計量器具應當制定

周期檢定計劃,定期檢定并保存檢定報告,儀器上檢驗狀態標示應當清晰明顯。

第六十七條 質量檢驗部門應當定期或在使用前對檢測設備進行校準,制定校準規程,查

驗檢定狀態,并加以記錄。應當規定在搬運、維護期間對檢測設備的防護要求,使用前根據需要進行校準。當發現檢測設備不符合要求時,應對以往檢測結果的有效性進行評估,并采取適當的糾正措施。

第六十八條 使用一級標準物質、二級校準物質應能夠對量值進行溯源。對檢測中使用的

校準品和質控品應當建立臺帳及使用記錄。應記錄其來源、批號、效期、溯源途徑(或靶值轉換方法)、主要技術指標、保存狀態等信息。應當定期復驗其性能并保存記錄。

第六十九條 應當建立留樣復驗制度,規定留樣比例、留樣檢驗項目、檢驗周期和判斷準

則。留樣品應在適宜條件下儲存,以保證復驗要求。應當建立留樣品臺帳,及時記錄留樣檢驗信息,留樣檢驗報告應當注明留樣品批號、效期、檢驗日期、檢驗人、檢驗結果等信息。留樣期滿后應對留樣檢驗報告進行匯總、分析并歸檔。

第七十條 對不具備檢測能力的外購物料,企業應制定驗收規程。可以委托檢驗或試樣方式

進行驗證。如委托檢驗,受托方應當具備相應的資質條件,企業應有委托檢驗協議,并保存

檢驗報告和驗收記錄。如試樣,企業應有試樣驗證的驗收規程和記錄,并保存試樣批號、試樣生產記錄、檢測報告、操作人員、批準人員簽字等相關記錄。

第七十一條 應當保存注冊檢測報告和符合產品標準要求的出廠檢驗報告及記錄,應有

檢驗人員和產品放行批準人的簽字。檢驗報告及記錄應真實、字跡清晰、不得隨意涂改和偽造。產品的檢驗記錄應當具有可追溯性。

第七十二條 企業應當定期實施內部質量審核和管理評審,按照本細則要求對企業內部質

量管理體系的運行狀況進行審核并出具審核報告。企業按照糾正和預防措施控制程序實行自查、自糾,保存審核報告和糾正、預防措施記錄。

第七十三條 包裝標識、標簽、使用說明書須經企業質量管理部門校對后印制、發放、使

用,應當與注冊批準的內容、樣式、文字相一致。并應當符合《醫療器械說明書、標簽、包裝標識管理規定》的要求。應當建立包裝標識、標簽、使用說明書控制程序,嚴格印制、領用、回收、銷毀。

第九章  產品銷售與客戶服務

第七十四條 企業應當建立銷售記錄。根據銷售記錄能追查每批產品的銷售情況,必要時

應能及時全部召回。銷售記錄內容至少應當包括:品名、批號、效期、數量、收貨單位和地址、聯系人、發貨日期、運輸方式。銷售記錄應當保存至產品有效期后一年。

第七十五條 應當指定部門負責調查、接收、評價和處理顧客反饋意見,保持記錄并定期

匯總和分析用戶反饋信息,及時通報質量管理部門,采取必要的糾正和預防措施。

第七十六條 生產企業應當建立產品退貨和召回的程序,并保存記錄。退貨和召回記錄內

容應包括:品名、批號、規格、效期、數量、退貨和召回單位及地址、退貨和召回原因及日期、處理意見。因質量原因退貨和召回的產品,應當在質量管理部門監督下銷毀。

第十章  不合格品控制、糾正和預防措施

第七十七條 應當制定對不合格品控制的有關職責、權限的規定。

第七十八條 對不合格品進行標識、隔離、專區存放,防止不合格品非預期使用,并按照

不合格品控制程序進行及時處理并保存記錄。

第七十九條 質量管理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對不合格品進行評審,確認產品不合格原因,

并采取相應的糾正和預防措施。應當保存評審、糾正和預防措施的記錄,并在采取糾正或預防措施后驗證其有效性。

第十一章 不良事件、質量事故報告

第八十條   企業應當建立產品不良事件、質量事故監測報告制度,指定專門機構或人員負責管理。

第八十一條   企業對用戶的產品質量投訴應當進行詳細記錄和調查處理。對所發生的不良事件、質量事故還應當按照規定報告相關監管部門,并對不良事件或質量事故進行及時的評估,必要時將評估結果通知用戶和報告監督管理部門。

第十二章  附則

第八十二條   本細則中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物料:原料、輔料、包裝材料、中間品等。

主要物料:試劑產品組成中在性能上起到主要作用的成分。

驗證:證明任何程序、生產過程、設備、物料、活動或系統確實能達到預期結果的有文件證明的一系列活動。

批:同一工藝條件下連續生產出的具有同一性質和質量的某種產品。

批號:用于識別“批”的一組數字或字母加數字。據此可追溯和審查該批產品的生產歷史。

待驗:物料在允許投料或出廠前所處的擱置、等待檢驗結果的狀態。

批生產記錄:一個批次的待包裝品或成品的所有生產記錄。批生產記錄能提供該批產品的生產歷史以及與質量有關的情況。

物料平衡:產品或物料的理論產量或理論用量與實際產量或用量之間的比較,并適當考慮可允許的正常偏差。

標準操作規程:經批準用以指示操作的通用性文件或管理辦法。

生產工藝規程:規定為生產一定數量成品所需起始原料和包裝材料的數量,以及工藝、加工說明、注意事項,包括生產過程中控制的一個或一套文件。

工藝用水:生產工藝中使用的水。

溯源性:指一個測量結果或測量標準的值,都能通過一條具有規定不確定度的連續比較鏈,與測量基準聯系起來。

潔凈室(區):需要對塵粒及微生物含量進行控制的房間(區域)。其建筑結構、裝備及其使用均具有減少該區域內污染源的介入、產生和滯留的功能。

顧客反饋:用戶對所購買使用的產品向生產廠家以書面、口頭、電訊等形式告知的關于該產品在性能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第八十三條   本細則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八十四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附錄A  體外診斷試劑生產用凈化車間環境與控制要求

第一條 對生產環境有凈化要求的產品除應當滿足《體外診斷試劑生產實施細則》的通用

要求外,其生產環境還應當滿足本附錄的要求。不同潔凈級別生產區域的控制標準參見下表: 

表  不同潔凈級別生產區域的控制標準

潔凈度級別

塵粒最大允許數/立方米

微生物最大允許數

≥0.5μm

≥5μm

沉降菌數/皿

100級

3,500

0

1

10,000級

350,000

2,000

3

100,000級

3,500,000

20,000

10

 

 

 

第二條 企業應當明確工藝所需的空氣凈化級別,進入潔凈室(區)的空氣必須凈化。

陰性、陽性血清、質粒或血液制品的處理操作應當在至少10,000級環境下進行,與相鄰區域保持相對負壓,并符合防護規定。

酶聯免疫吸附試驗試劑、免疫熒光試劑、免疫發光試劑、聚合酶鏈反應(PCR)試劑、金標

試劑、干化學法試劑、細胞培養基、校準品與質控品、酶類、抗原、抗體和其他活性類組分的配制及分裝等產品的配液、包被、分裝、點膜、干燥、切割、貼膜、以及內包裝等工藝環節,至少應在100,000級凈化環境中進行操作。無菌物料的分裝必須在局部百級。

普通化學類診斷試劑的生產應在清潔環境(符合本細則第二十條規定)中進行。

第三條 廠房應當具有防止昆蟲和其他動物進入的設施。

第四條 企業應當提供潔凈區內生產工藝流程圖和空氣調節、配電照明等平/立面圖。新建、

改建、擴建的潔凈區廠房應當提供有資質的設計單位設計的圖紙。

第五條 在設計和建設廠房時,應當考慮使用時便于進行清潔工作。潔凈室(區)的內表

面應平整光滑、無裂縫、接口嚴密、無顆粒物脫落,并能耐受清洗和消毒,墻壁與地面的交界處宜成弧形或采取其他措施,以減少灰塵積聚和便于清潔。

第六條 潔凈區應當配置空氣消毒裝置,有平面布置圖、編號和使用記錄。

第七條 潔凈室(區)內各種管道、燈具、風口以及其他公用設施,在設計和安裝時應考慮

使用中避免出現不易清潔的部位。

第八條 潔凈室(區)應當根據生產要求提供足夠的照明。主要工作室的照度宜為300勒克

斯;對照度有特殊要求的生產部位可設置局部照明。廠房應當具有應急照明設施。

第九條 潔凈室(區)的窗戶、天棚及進入室內的管道、風口、燈具與墻壁或天棚的連接部

位均應密封。

第十條 更衣室、浴室及廁所的設置不應對潔凈室(區)產生不良影響。

第十一條 潔凈車間安全門向安全疏散方向開啟,平時密封良好,緊急情況發生時應能保證

暢通。

第十二條 潔凈室(區)內應使用無脫落物、易清洗、易消毒的衛生工具,應當指定地點存放,

存放地不應對產品造成污染。

第十三條 操作臺(板)應光滑、平整、無縫隙、不脫落異物,便于清洗、消毒,不使用木

質或油漆臺面。

第十四條 潔凈室(區)的空氣如可循環使用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污染和交叉污染。

第十五條 空氣潔凈級別不同的相鄰房間之間的靜壓差應大于5帕,潔凈室(區)與室外大氣

的靜壓差應大于10帕,應配備監測靜壓差的設備,并定期監控。

第十六條 潔凈室(區)的溫度和相對濕度應當與試劑產品生產工藝要求相適應。

第十七條 潔凈室(區)內安裝的水池、地漏不得對物料產生污染。

第十八條 不同空氣潔凈度級別的潔凈室(區)之間的人員及物料出入,應有防止交叉污染的

措施。應當建立、執行物料進出潔凈區的清潔程序,有脫外包裝室、凈化室和雙層傳遞窗(或氣閘室)。

第十九條 潔凈室(區)和非潔凈室(區)之間應有緩沖設施,潔凈室(區)人流、物流走向應合

理。

第二十條 根據生產工藝要求,潔凈室(區)內設置的稱量室和備料室,空氣潔凈度級別應當

與生產要求一致,并有捕塵和防止交叉污染的設施。

第二十一條 在凈化車間內工作的人員應穿著符合要求的工作服。工作服的選材、式樣及

穿戴方式應與生產操作和空氣潔凈度級別要求相適應,并不得混用。潔凈工作服的質地應光滑、不產生靜電、不脫落纖維和顆粒性物質。無菌工作服必須包蓋全部毛發、胡須及腳部,并能阻留人體脫落物。

第二十二條 不同空氣潔凈度級別使用的工作服應當分別清洗、整理,必要時消毒或滅菌。

工作服洗滌、滅菌時不應帶入附加的顆粒物質。工作服應制定清洗周期。100,00級以上區域的潔凈工作服應當在潔凈區內洗滌、干燥、整理,按要求滅菌。

第二十三條 潔凈室(區)僅限于該區域生產操作人員和經批準的人員進入。

第二十四條 進入潔凈室(區)的人員不得化妝和佩帶飾物,不得裸手直接接觸物料,凈室

(區)應定期消毒。使用的消毒劑不得對設備、物料和成品產生污染。消毒劑品種應定期更換,防止產生耐藥菌株。

第二十五條 在凈化車間內工作的生產人員應有健康檔案。直接接觸產品的生產人員每年

至少體檢一次。

第二十六條 應當建立、執行人員進出潔凈區的清潔程序和管理制度,人員清潔程序合理。

第二十七條 潔凈區的凈化系統、消毒及照明等裝置應按規定進行清潔、維護和保養并進

行記錄。

第二十八條 在凈化車間內工作的生產人員應接受凈化車間衛生管理制度、個人清潔衛生

制度、凈化車間使用管理制度等內容的培訓,合格后持證上崗。

第二十九條 企業應當在驗證的基礎上明確規定潔凈區環境監測的項目和頻次,在靜態檢

測合格前提下,企業應當按照規定進行潔凈室(區)內空氣溫濕度、壓差、風速、沉降菌和塵粒數的定期監測,并保存監測記錄。

第三十條 生產激素類試劑組分的潔凈室(區)應當采用獨立的專用的空氣凈化系統,且凈

化空氣不得循環使用。

第三十一條 強毒微生物操作區、芽胞菌制品操作區應與相鄰區域保持相對負壓,配備獨

立的空氣凈化系統,排出的空氣不得循環使用。

附錄B  參考文獻

 

GBT 19000-2000 質量管理體系 基礎和術語;

GBT 19001-2000 質量管理體系 要求

GBT 19001-2003 質量和(或)環境管理體系審核指南;

GBT 19023-2003 質量管理體系文件指南;

YY 0033-2000   無菌醫療器具生產管理規范

YYT 0316-2003  醫療器械 風險管理對醫療器械的應用

YYT 0287-2003  醫療器械 質量管理體系 用于法規的要求

YYT 0467-2003  醫療器械 保障醫療器械安全和性能公認基本原則的標準選安全認可準則》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第22號令《醫療器械生產質量體系考核辦法》

《中國生物制品規程》2000

《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1998修訂;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第16號令《醫療器械注冊管理辦法》

《醫療器械生產企業質量管理體系規范》(草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24號《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條例》

《實驗室生物安全認可準則》

 

 

 


附錄C

體外診斷試劑研制情況現場核查要求

 

    為了規范體外診斷試劑的注冊,核實體外診斷試劑注冊申報資料的真實性,對體外診斷試劑研制情況進行現場核查。

第一條  體外診斷試劑研制情況現場核查是(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所受理注冊申請品種的研制、生產情況及條件進行實地確證,以及對品種研制、生產的原始記錄進行審查,并做出是否與申報資料相符的評價過程。

第二條  注冊申請人在申請考核時,按照《體外診斷試劑質量管理體系考核實施規定》的要求提交相關資料,說明所完成的試驗項目、涉及的主要設備儀器、原料來源、試制場地、委托研究或檢測的項目及承擔機構等情況。

第三條  現場核查的內容。

(一)管理制度制定與執行情況:是否建立了與研制質量管理有關的制度及其執行情況。

(二)研制人員:研制的主要試驗人員及其分工,所承擔試驗研究的項目、研究時間、試驗報告者等與申報資料、現場記錄是否一致。

(三)研制設備、儀器:能否滿足研究所需,應對設備型號、性能、使用記錄等進行核查。

(四)試制與研究記錄:試驗研制方案及其變更、試驗研制記錄的時間、試驗操作者簽名是否與申報資料一致;工藝研究及其確定工藝的試驗數據、時間是否與申報資料一致;對配合試劑使用的定標質控品等是否符合要求;供穩定性研究和注冊檢驗等所用樣品的試制,臨床試驗用產品的制備等各項研制記錄與申報資料是否一致;臨床試驗的試驗數據與申報資料是否一致。

(五)研制、生產情況及條件與有關規定是否相符合。包括申請生產上市用樣品生產條件是否符合《體外診斷試劑生產實施細則》要求等。

(六)原料購進、使用情況:

重點核查:主要原料、中間體購進憑證、數量、使用量及其剩余量,重要輔料的來源。

與生物制品有關的體外診斷試劑重點核查:

     1、生產及檢定菌毒種、細胞來源、檢定、數量、原料來源穩定性等資料的建立和保存;

     2、生產用動物、生物組織或細胞、原料血漿的來源、收集及質量控制等研究資料;

     3、培養液及添加劑成分的來源和質量標準;

     4、生產用其他原料的來源和質量標準。

(七)樣品試制及留樣情況:詳細核查工藝研究、標準研究、穩定性研究、檢驗、臨床試驗等各個階段的樣品數量、貯存條件、留樣、使用或銷毀記錄,重點核查樣品試制量是否能滿足所從事研究需要的數量。

(八)對于委托研究情況,核查各項委托研究合同及有關證明性文件。必要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承擔試驗的研究機構進行現場核查。

第四條  現場核查人員可以向被核查單位的實驗人員就申報品種相關情況進行詢問。注冊申報負責人員與研制的主要試驗人員,應當在核查現場回答與被核查品種有關的問題。

第五條  核查結束后,現場核查人員應根據核查情況填寫《體外診斷試劑研制情況核查報告表》,由現場核查人員、被核查單位相關人員簽字并加蓋其公章。

第六條  現場核查結論綜合評價的原則:

1、研制、生產情況及條件經實地確證以及對研究過程中原始記錄進行審查后與申報資料一致的,結論為“符合要求”。

2、研制、生產情況及條件經實地確證以及對研究過程中原始記錄進行審查后與申報資料不一致的,結論為“不符合要求”。

3、研制、生產情況及條件經實地確證,以及對研究過程中原始記錄進行審查后,與申報資料不完全一致的,核查人員須詳細描寫核查情況,提出處理意見。

第七條  現場核查人員要遵守以下紀律:

(一)認真履行職責,實事求是,工作規范,確保現場核查的公正性和真實性。

(二)核查人員與申報品種有利益關系的,必須回避。

(三)廉潔公正,不得接受被核查單位的饋贈、宴請,不得參與被核查單位組織的消費性活動,嚴格遵守各項廉政規定。

(四)核查人員對核查單位的研究資料和數據應當保密,并做出保密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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