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經營許可證(批發)核準
《藥品經營許可證》(批發)核準 |
時間:2012-4-5 作者: |
一、行政許可項目名稱:《藥品經營許可證》(批發)核準 二、行政許可內容:藥品批發經營單位許可證審批 三、設定行政許可的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 3、《藥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 四、行政許可數量及方式:無;按照《藥品管理法》第14條規定,開辦藥品批發企業,應符合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批發企業合理布局的原則。 五、行政許可條件: 1、具有保證所經營藥品質量的規章制度; 2、企業、企業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質量管理負責人無《藥品管理法》第76條、第83條規定的情形; 3、具有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一定數量的執業藥師。質量管理負責人具有大學以上學歷,且必須是執業藥師; 4、具有能夠保證藥品儲存質量要求的、與其經營品種和規模相適應的常溫庫、陰涼庫、冷庫。倉庫中具有適合藥品儲存的專用貨架和實現藥品入庫、傳送、分檢、上架、出庫現代物流系統的裝置和設備; 5、具有獨立的計算機管理信息系統,能覆蓋企業內藥品的購進、儲存、銷售以及經營和質量控制的全過程;能全面記錄企業經營管理及實施《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方面的信息;符合《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對藥品經營各環節的要求,并具有可以實現接受當地(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機構)監管的條件; 6、具有符合《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對藥品營業場所及輔助、辦公用房以及倉庫管理、倉庫內藥品質量安全保障和進出庫、在庫儲存與養護方面的條件。 國家對經營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預防性生物制品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六、在遞交書面申報材料前,應通過企業網上辦事平臺()網上申報藥品批發企業核準的電子版申請材料(),并取得變更的預受理號,企業在提交紙質申請材料時須同時提交該預受理號。 七、申請材料目錄: 申辦人完成籌建后,向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提出驗收申請,須報送“藥品醫療器械經營許可證管理系統企業端---企業驗收申請”電子郵件,并提交如下紙質材料: 資料編號1、廣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批發企業同意籌建批件原件; 資料編號2、企業組織機構情況; 資料編號3、藥品經營企業驗收申請基本情況表一式三份; 資料編號4、企業負責人員和質量管理人員情況表; 資料編號5、企業藥品驗收養護人員情況表; 資料編號6、企業經營設施情況表; 資料編號7、企業經營設施設備情況表; 資料編號8、企業質量管理、驗收、養護人員學歷證明、職稱證書復印件、個人簡歷及聘書; 資料編號9、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擬辦企業核準證明文件或營業執照復印件; 資料編號10、擬辦企業質量管理文件目錄; 資料編號11、營業場所、倉庫地理位置圖、平面布局圖; 資料編號12、房屋產權證明,僅有使用權的,需提交使用權證明及對方房屋產權證明; 資料編號13、授權委托書(可在下載區下載樣本); 資料編號14、申報材料真實性的自我保證聲明。 (材料第3、4、5、6、7項在錄入藥品醫療器械經營許可證管理系統企業端“企業驗收申請”后,會自動生成,點擊打印即可) 八、申請材料要求: (一)申報資料的一般要求: 申報材料應真實、完整,統一用A4紙打印或復印,按順序裝訂成冊; (二)申報資料的具體要求: 1、企業法人提出申請的,申請人一欄填寫企業法人單位名稱,所有申報材料加蓋公章; 2、自然人提出申請的,申請人一欄填寫被委托授權人名字,所有申報材料需被委托授權人簽字; 3、藥品、醫療器械經營許可證管理系統企業端“企業驗收申請”填報完整、正確,符合導入系統條件。 4、營業場所、倉庫地理位置圖應清楚標示周圍街道及標志性建筑物情況,以便查找。(如非整層,還需提供所在樓層中所處位置的平面圖) 5、倉庫平面布局圖需注明詳細地址(樓層)和各庫區、驗收養護室、倉庫辦公室面積; 九、申請表格及文件下載: (1-5項表格(ge)的填寫及(ji)"企業驗收申(shen)請"的填報(bao)詳見"藥品(pin)醫(yi)療器械(xie)經營企業許可證管理系統企業端操作(zuo)手(shou)冊(申(shen)請新(xin)開辦藥品(pin)批發企業)" 1、藥品經營企業驗收申請基本情況表: 2、企業負責人員和質量管理人員情況表; 3、企業藥品驗收養護人員情況表; 4、企業經營設施情況表; 5、企業經營設施設備情況表; 6、《授權委托書》(樣本) : 7、藥品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管理系統企業端操作手冊 : 可在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網站()的辦事指南區下載。 注:1-5項表格的填寫及“企業驗收申請”的填報詳見“藥品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管理系統企業端操作手冊(申請新開辦藥品批發企業)”。“企業驗收申請”電子郵件發送至: [email protected] 十、行政許可申請受理機關:廣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受理地點:廣州市東風東路753號之二一樓業務受理處。或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受理窗口。 受理時間:每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逢周五下午不對外辦公) 十一、行政許可決定機關:廣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十二、行政許可程序: 備注:依據省局《關于實施部分行政許可事項和業務劃分問題的意見》,“各市局辦理組織實施的許可事項統一時限為10個工作日(不含GSP認證)”。 十三、行政許可時限: 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自行政許可決定之日起10日內制證辦結,并告知申請人。 以上時限不包括申請人補正材料及技術審查所需的時間。 十四、行政許可證件及有效期限:《藥品經營許可證》,有效期五年。 十五、行政許可收費:按有關部門批準收費。 十六、行政許可年審或年檢:無 十七、咨詢與投訴機構: 咨詢:廣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流通監管處 投訴:廣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法規處 注:以上期限以工作日計算,不含法定節假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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