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居少妇张开双腿让我爽一夜_好男人日本社区www_久久夜色精品国产欧美乱_久久精品国产99久久丝袜

Hi,are you ready?
準備好開始了嗎?
那就與我們取得聯系吧
有一個醫療器械項目想和我們談談嗎?您可以填寫右邊的表格,讓我們了解您的項目需求,這是一個良好的開始,我們將會盡快與你取得聯系。當然也歡迎您給我們寫信或是打電話,讓我們聽到你的聲音!

格慧泰福(GHTF) | 高(gao)端(duan)醫療器械臨床注冊(ce)專家

24小時免費(fei)咨詢熱線(xian):

400-9905-168

填寫您的項目信息

填寫(xie)完表單后,請點擊以下任(ren)意一種溝通(tong)方(fang)式(shi):

我們的服務
藥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
 
《藥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局令第6號)
 
2004年02月04日 發布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令
                   第6號

  《藥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于2004年1月2日經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局務會審議通過,現予發布。本辦法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二○○四年(nian)二月四日


             藥品經營(ying)許(xu)可證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zong)  則


  第(di)一條 為加強(qiang)藥品(pin)經營許可工作的監(jian)督管(guan)理,根據(ju)《中華(hua)人民(min)共(gong)和(he)國藥品(pin)管(guan)理法》、《中華(hua)人民(min)共(gong)和(he)國藥品(pin)管(guan)理法實施條例》(以下(xia)簡稱《藥品(pin)管(guan)理法》、《藥品(pin)管(guan)理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ben)辦法。

  第二條 《藥(yao)品經營(ying)許可證(zheng)》發證(zheng)、換證(zheng)、變更及監(jian)督管理適用本辦(ban)法。

  第三條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主管全國藥品經營許可的監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藥品批發企業《藥品經營許可證》發證、換證、變更和日常監督管理工作,并指導和監督下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機構開展《藥品經營許可證》的監督管理工作。
  設區的市級(ji)(食品(pin)(pin)(pin)(pin)(pin))藥品(pin)(pin)(pin)(pin)(pin)監(jian)督管(guan)(guan)理機(ji)構(gou)或省、自(zi)治區、直轄市(食品(pin)(pin)(pin)(pin)(pin))藥品(pin)(pin)(pin)(pin)(pin)監(jian)督管(guan)(guan)理部(bu)門直接設置的縣(xian)級(ji)(食品(pin)(pin)(pin)(pin)(pin))藥品(pin)(pin)(pin)(pin)(pin)監(jian)督管(guan)(guan)理機(ji)構(gou)負(fu)責(ze)本轄區內藥品(pin)(pin)(pin)(pin)(pin)零售企業(ye)《藥品(pin)(pin)(pin)(pin)(pin)經(jing)營許可證(zheng)》發證(zheng)、換證(zheng)、變(bian)更(geng)和日常監(jian)督管(guan)(guan)理等(deng)工(gong)作。


         第二(er)章 申(shen)領《藥品經(jing)營(ying)許可(ke)證》的條件

  第四條 按照《藥品管理法》第14條規定,開辦藥品批發企業,應符合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批發企業合理布局的要求,并符合以下設置標準:
  (一(yi))具有保(bao)證所(suo)經營藥(yao)品質量的規章制度;

  (二)企業(ye)、企業(ye)法(fa)定代表人(ren)或(huo)企業(ye)負(fu)責(ze)人(ren)、質量管理負(fu)責(ze)人(ren)無《藥品管理法(fa)》第76條(tiao)、第83條(tiao)規定的情形;

  (三)具有與經(jing)營規模(mo)相適應的(de)一定(ding)數量(liang)的(de)執業(ye)藥師(shi)。質量(liang)管理負責人(ren)具有大學以上學歷(li),且必須是執業(ye)藥師(shi);

  (四)具有(you)(you)能夠保證(zheng)藥品(pin)儲(chu)存質量要求(qiu)的、與(yu)其經營品(pin)種和(he)規模相(xiang)適應的常溫庫、陰涼庫、冷庫。倉庫中(zhong)具有(you)(you)適合藥品(pin)儲(chu)存的專用貨(huo)架和(he)實現(xian)藥品(pin)入庫、傳送、分檢、上架、出庫現(xian)代物流系統的裝置和(he)設備;

  (五)具有(you)獨立的(de)(de)(de)計算(suan)機管理信息系統,能(neng)覆蓋企業內藥品(pin)(pin)的(de)(de)(de)購進、儲存(cun)、銷售以(yi)及經(jing)營(ying)和質(zhi)量控制的(de)(de)(de)全(quan)過(guo)程;能(neng)全(quan)面記錄(lu)企業經(jing)營(ying)管理及實(shi)施《藥品(pin)(pin)經(jing)營(ying)質(zhi)量管理規(gui)范》方(fang)面的(de)(de)(de)信息;符合(he)《藥品(pin)(pin)經(jing)營(ying)質(zhi)量管理規(gui)范》對藥品(pin)(pin)經(jing)營(ying)各(ge)環節的(de)(de)(de)要(yao)求,并具有(you)可以(yi)實(shi)現接受當地(食(shi)品(pin)(pin))藥品(pin)(pin)監(jian)管部門(機構)監(jian)管的(de)(de)(de)條件;

  (六)具有符合《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對藥品營業場所及輔助、辦公用房以及倉庫管理、倉庫內藥品質量安全保障和進出庫、在庫儲存與養護方面的條件。
  國家對經營麻醉藥品(pin)、精神藥品(pin)、醫療用毒性(xing)藥品(pin)、預(yu)防性(xing)生物(wu)制品(pin)另有規(gui)定(ding)的,從其(qi)規(gui)定(ding)。

  第五條 開辦藥品零售企業,應符合當地常住人口數量、地域、交通狀況和實際需要的要求,符合方便群眾購藥的原則,并符合以下設置規定:
  (一)具有保證所經(jing)營藥品質量的規(gui)章制度(du);

  (二)具有依法經過資格認定的藥學技術人員;
  經營處方藥、甲類非處方藥的藥品零售企業,必須配有執業藥師或者其他依法經過資格認定的藥學技術人員。質量負責人應有一年以上(含一年)藥品經營質量管理工作經驗。
  經營乙類非處方藥的藥品零售企業,以及農村鄉鎮以下地區設立藥品零售企業的,應當按照《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第15條的規定配備業務人員,有條件的應當配備執業藥師。
企(qi)業(ye)營業(ye)時間(jian),以上人(ren)員應當在崗。

  (三)企業、企業法定代表(biao)人(ren)(ren)、企業負(fu)責(ze)人(ren)(ren)、質量負(fu)責(ze)人(ren)(ren)無《藥品(pin)管理(li)法》第(di)76條、第(di)83條規(gui)定情形的;

  (四(si))具有(you)與所經(jing)營(ying)藥(yao)品(pin)相適應的(de)(de)營(ying)業(ye)場所、設備(bei)、倉儲(chu)設施以及衛生(sheng)環境。在超市等其他(ta)商業(ye)企業(ye)內設立零售藥(yao)店的(de)(de),必須具有(you)獨(du)立的(de)(de)區域(yu);

  (五)具有能夠配備滿足當地消費者所需藥品的能力,并能保證24小時供應。藥品零售企業應備有的國家基本藥物品種數量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結合當地具體情況確定。
  國(guo)家對經營麻醉藥品、精神(shen)藥品、醫療(liao)用毒性藥品、預防(fang)性生物制品另有規(gui)(gui)定的,從其規(gui)(gui)定。

  第六條(tiao) 開辦藥品(pin)(pin)批發(fa)企(qi)業驗收實(shi)施標準由(you)國家食(shi)品(pin)(pin)藥品(pin)(pin)監督(du)管(guan)理(li)(li)局(ju)制定。開辦藥品(pin)(pin)零售企(qi)業驗收實(shi)施標準,由(you)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shi)品(pin)(pin))藥品(pin)(pin)監督(du)管(guan)理(li)(li)部門依(yi)據本辦法和(he)《藥品(pin)(pin)經營質(zhi)量管(guan)理(li)(li)規(gui)范》的(de)有關內容組織制定,并報國家食(shi)品(pin)(pin)藥品(pin)(pin)監督(du)管(guan)理(li)(li)局(ju)備案。

  第七條 藥品經營企業經營范圍的核定。
  藥品經營企業經營范圍:
  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
  生物制品;
  中藥材、中藥飲片、中成藥、化學原料藥及其制劑、抗生素原料藥及其制劑、生化藥品。
  從事藥品零售的,應先核定經營類別,確定申辦人經營處方藥或非處方藥、乙類非處方藥的資格,并在經營范圍中予以明確,再核定具體經營范圍。
  醫療用毒性(xing)藥(yao)品(pin)(pin)、麻醉藥(yao)品(pin)(pin)、精神藥(yao)品(pin)(pin)、放射性(xing)藥(yao)品(pin)(pin)和(he)預防性(xing)生物制(zhi)品(pin)(pin)的核定按照(zhao)國家特(te)殊藥(yao)品(pin)(pin)管理(li)和(he)預防性(xing)生物制(zhi)品(pin)(pin)管理(li)的有(you)關規定執行(xing)。


           第三章 申領《藥(yao)品經營許可證》的程序

  第八條 開辦藥品批發企業按照以下程序辦理《藥品經營許可證》:
  (一)申辦人向擬辦企業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籌建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1.擬辦企業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質量負責人學歷證明原件、復印件及個人簡歷;
  2.執業藥師執業證書原件、復印件;
  3.擬經營藥品的范圍;
  4.擬設(she)營(ying)業場所、設(she)備(bei)、倉儲設(she)施及周邊(bian)衛生環境等情況。

  (二)(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申辦人提出的申請,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1.申請事項不屬于本部門職權范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發給《不予受理通知書》,并告知申辦人向有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申請;
  2.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辦人當場更正;
  3.申請材料不齊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日內發給申辦人《補正材料通知書》,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4.申請(qing)事項屬于本部門職權范圍,材料齊(qi)全(quan)、符合法定形(xing)式,或者(zhe)申辦人按要求提交全(quan)部補正材料的,發(fa)給申辦人《受理通知書》。《受理通知書》中(zhong)注(zhu)明的日期為受理日期。

  (三)(食品)藥品監督管理(li)部門自受理(li)申(shen)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依(yi)據(ju)本(ben)辦法第四條規(gui)定(ding)對申(shen)報(bao)材料進行(xing)審查,作出是否同意籌建的決定(ding),并書面通(tong)知(zhi)申(shen)辦人。不同意籌建的,應當(dang)說明理(li)由,并告知(zhi)申(shen)辦人享有依(yi)法申(shen)請行(xing)政(zheng)(zheng)復議或者提起行(xing)政(zheng)(zheng)訴訟(song)的權利。

  (四)申辦人完成籌建后,向受理申請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驗收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1.藥品經營許可證申請表;
  2.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擬辦企業核準證明文件;
  3.擬辦企業組織機構情況;
  4.營業場所、倉庫平面布置圖及房屋產權或使用權證明;
  5.依法經過資格認定的藥學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證書及聘書;
  6、擬辦企業質量管理文件及倉儲設施、設備目錄。
  (五)受理申(shen)請的(食品(pin)(pin))藥(yao)(yao)品(pin)(pin)監(jian)督(du)管理部門在收到驗(yan)(yan)收申(shen)請之日起(qi)30個(ge)工作(zuo)日內,依(yi)據開辦藥(yao)(yao)品(pin)(pin)批(pi)發企業驗(yan)(yan)收實施標準組織驗(yan)(yan)收,作(zuo)出是否發給(gei)《藥(yao)(yao)品(pin)(pin)經(jing)營許可(ke)證》的決定。符合條件的,發給(gei)《藥(yao)(yao)品(pin)(pin)經(jing)營許可(ke)證》;不符合條件的,應當(dang)書面通(tong)知申(shen)辦人并說明理由,同時告(gao)知申(shen)辦人享(xiang)有依(yi)法申(shen)請行(xing)政復議(yi)或提起(qi)行(xing)政訴訟的權利(li)。

  第九條 開辦藥品零售企業按照以下程序辦理《藥品經營許可證》:
  (一)申辦人向擬辦企業所在地設區的市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機構或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直接設置的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機構提出籌建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1.擬辦企業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質量負責人的學歷、執業資格或職稱證明原件、復印件及個人簡歷及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證書、聘書;
  2.擬經營藥品的范圍;
  3.擬設(she)營業場所、倉儲設(she)施、設(she)備情(qing)況。

  (二)(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機構對申辦人提出的申請,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1.申請事項不屬于本部門職權范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發給《不予受理通知書》,并告知申辦人向有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申請;
  2.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辦人當場更正;
  3.申請材料不齊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日內發給申辦人《補正材料通知書》,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4.申請事項屬于本部門職權范(fan)圍(wei),材(cai)料齊全、符合(he)法定形(xing)式,或者申辦人按(an)要(yao)求提(ti)交全部補正材(cai)料的,發給申辦人《受理通知書》。《受理通知書》中注明(ming)的日(ri)期為受理日(ri)期。

  (三)(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機構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依據本辦法第五條規定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查,作出是否同意籌建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辦人。不同意籌建的,應當
說明理由,并告知(zhi)申辦人依法享(xiang)有申請(qing)行(xing)政(zheng)復(fu)議(yi)或者提起行(xing)政(zheng)訴(su)訟的權利(li)。

  (四)申辦人完成籌建后,向受理申請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機構提出驗收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1.藥品經營許可證申請表;
  2.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擬辦企業核準證明文件;
  3.營業場所、倉庫平面布置圖及房屋產權或使用權證明;
  4.依法經過資格認定的藥學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證書及聘書;
  5.擬辦企業質量(liang)管理文件及主要設施、設備(bei)目錄。

  (五)受理申請(qing)的(de)(食品)藥(yao)品監督管理機構在(zai)收到驗收申請(qing)之日起(qi)15個(ge)工作日內,依(yi)據(ju)開辦(ban)藥(yao)品零(ling)售企業驗收實施(shi)標(biao)準(zhun)組織驗收,作出是否發給《藥(yao)品經營許可證》的(de)決定。不(bu)符合(he)條(tiao)件(jian)的(de),應當書面通知(zhi)申辦(ban)人并說明理由,同時,告(gao)知(zhi)申辦(ban)人享有依(yi)法申請(qing)行政復議或提起(qi)行政訴訟的(de)權(quan)利(li)。

  第十條 (食品(pin))藥品(pin)監督管理(li)部(bu)門(機構(gou))對申(shen)(shen)辦人(ren)的申(shen)(shen)請進行審查時,發現行政許可(ke)事項直接關系到他人(ren)重大利(li)益的,應當告知(zhi)該利(li)害關系人(ren)。受理(li)部(bu)門應當聽(ting)取申(shen)(shen)辦人(ren)、利(li)害關系人(ren)的陳述和申(shen)(shen)辯。依法應當聽(ting)證的,按照法律規(gui)定舉行聽(ting)證。

  第十一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機構)應當將已經頒發的《藥品經營許可證》的有關信息予以公開,公眾有權進行查閱。
  對公開信(xin)息后發(fa)現企業在(zai)申(shen)領《藥品(pin)經(jing)營(ying)許可證》過程中,有(you)提供虛(xu)假文(wen)件、數據或其他欺騙行為(wei)的,應依法予以處理。

  第十二條(tiao) 《藥品(pin)經營許(xu)可證》是企(qi)業從事(shi)藥品(pin)經營活動的(de)法(fa)定憑證,任何單位(wei)和個人不(bu)得偽造、變造、買賣、出租和出借。


          第四章 《藥品經營許可證》的變更與換(huan)發

  第十三條 《藥品經營許可證》變更分為許可事項變更和登記事項變更。
  許可事項變更是指經營方式、經營范圍、注冊地址、倉庫地址(包括增減倉庫)、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以及質量負責人的變更。
  登記事(shi)項(xiang)(xiang)變(bian)更(geng)是(shi)指上述事(shi)項(xiang)(xiang)以外的(de)其他事(shi)項(xiang)(xiang)的(de)變(bian)更(geng)。

  第十四條 藥品經營企業變更《藥品經營許可證》許可事項的,應當在原許可事項發生變更30日前,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藥品經營許可證》變更登記。未經批準,不得變更許可事項。
  原發證機關應當自收到企業變更申請和變更申請資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準予變更或不予變更的決定。
  申請許可事項變更的,由原發證部門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條件驗收合格后,方可辦理變更手續。
  藥品經營企業依法變更《藥品經營許可證》的許可事項后,應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企業注冊登記的有關變更手續。
  企業分立(li)、合并、改變經(jing)營(ying)方(fang)式、跨原管轄地(di)遷(qian)移,按照本(ben)辦法的規(gui)定重新辦理《藥品經(jing)營(ying)許可證》。

  第十五條 企業(ye)法人的非法人分支機構變更(geng)《藥(yao)品(pin)經營許可(ke)證(zheng)》許可(ke)事(shi)項的,必(bi)須出具上級法人簽署意見的變更(geng)申請(qing)書(shu)。

  第十六(liu)條 企業因違法經(jing)營(ying)已(yi)被(食品)藥(yao)品監(jian)督管理部門(機構)立案調查,尚(shang)未結案的;或(huo)已(yi)經(jing)作出行政處罰決(jue)定,尚(shang)未履行處罰的,發證機關應(ying)暫停受理其(qi)《藥(yao)品經(jing)營(ying)許可(ke)證》的變(bian)更申請。

  第十七條(tiao) 藥(yao)品經(jing)營企(qi)業變(bian)更(geng)(geng)《藥(yao)品經(jing)營許(xu)可證》的(de)登記(ji)事項的(de),應在工商行政(zheng)管理部(bu)門核(he)準變(bian)更(geng)(geng)后30日內,向(xiang)原(yuan)(yuan)發(fa)證機關申(shen)請《藥(yao)品經(jing)營許(xu)可證》變(bian)更(geng)(geng)登記(ji)。原(yuan)(yuan)發(fa)證機關應當自收到企(qi)業變(bian)更(geng)(geng)申(shen)請和(he)變(bian)更(geng)(geng)申(shen)請資料(liao)之(zhi)日起15個工作(zuo)日內為其辦理變(bian)更(geng)(geng)手續(xu)。

  第(di)十八條 《藥品(pin)經(jing)營許(xu)(xu)可證(zheng)》登記事項變更(geng)(geng)后(hou),應由原(yuan)發證(zheng)機關在《藥品(pin)經(jing)營許(xu)(xu)可證(zheng)》副本(ben)上記錄變更(geng)(geng)的內(nei)(nei)容(rong)和時間,并按變更(geng)(geng)后(hou)的內(nei)(nei)容(rong)重新核(he)發《藥品(pin)經(jing)營許(xu)(xu)可證(zheng)》正(zheng)本(ben),收回原(yuan)《藥品(pin)經(jing)營許(xu)(xu)可證(zheng)》正(zheng)本(ben)。變更(geng)(geng)后(hou)的《藥品(pin)經(jing)營許(xu)(xu)可證(zheng)》有效期不變。

  第十九條 《藥品經營許可證》有效期為5年。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經營藥品的,持證企業應在有效期屆滿前6個月內,向原發證機關申請換發《藥品經營許可證》。原發證機關按本辦法規定的申辦條件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收回原證,換發新證。不符合條件的,可限期3個月進行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條件的,注銷原《藥品經營許可證》。
  (食(shi)品)藥品監督管理部(bu)門(機(ji)構)根(gen)據藥品經(jing)營(ying)企業的(de)申請,應當在(zai)《藥品經(jing)營(ying)許可證》有(you)效期(qi)(qi)屆滿前作(zuo)出是否(fou)準予(yu)其換(huan)(huan)證的(de)決定。逾期(qi)(qi)未(wei)作(zuo)出決定的(de),視(shi)為(wei)準予(yu)換(huan)(huan)證。


                第五章 監(jian)督檢(jian)查

  第二十條 (食品)藥品監(jian)督管理部門(機構)應加強對《藥品經營(ying)許可證》持證企業(ye)的監(jian)督檢查(cha),持證企業(ye)應當按(an)本辦法(fa)規定接受(shou)監(jian)督檢查(cha)。

  第二十一條 監督檢查的內容主要包括:
  (一)企業名稱、經營地址、倉庫地址、企業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質量負責人、經營方式、經營范圍、分支機構等重要事項的執行和變動情況;
  (二)企業經營設施設備及倉儲條件變動情況;
  (三)企業實施《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情況;
  (四)發證機關需要審(shen)查(cha)的其它有關事項。

  第二十二條 監督檢查可以采取書面檢查、現場檢查或者書面與現場檢查相結合的方式。
  (一)發證(zheng)機關可以(yi)要求持證(zheng)企業報(bao)送《藥品經營許可證(zheng)》相關材料,通過核(he)查(cha)有關材料,履(lv)行監督職責;

  (二)發證機關可以對持證企業進行現場檢查。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企業,必須進行現場檢查:
  1.上一年度新開辦的企業;
  2.上一年度檢查中存在問題的企業;
  3.因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受到行政處罰的企業;
  4.發證機關認為需要進行現場檢查的企業。
  《藥品(pin)經(jing)營許可(ke)(ke)證(zheng)(zheng)》換(huan)證(zheng)(zheng)工作當年,監督檢查和換(huan)證(zheng)(zheng)審查工作可(ke)(ke)一并進行。

  第二十三條(tiao) 《藥(yao)(yao)(yao)品(pin)(pin)經營許可證》現場(chang)檢查(cha)(cha)標(biao)準,由發(fa)證機關按(an)照開(kai)辦藥(yao)(yao)(yao)品(pin)(pin)批發(fa)企(qi)業驗收(shou)實(shi)施(shi)標(biao)準、開(kai)辦藥(yao)(yao)(yao)品(pin)(pin)零售企(qi)業驗收(shou)實(shi)施(shi)標(biao)準和(he)《藥(yao)(yao)(yao)品(pin)(pin)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認(ren)證檢查(cha)(cha)標(biao)準及其現場(chang)檢查(cha)(cha)項目制定,并報(bao)上一級(食品(pin)(pin))藥(yao)(yao)(yao)品(pin)(pin)監督管理部門(men)(機構)備案。

  第二十四條 對(dui)監督檢查中發現有(you)違反(fan)《藥(yao)(yao)品經(jing)營(ying)質(zhi)量管理(li)規范》要求(qiu)的(de)經(jing)營(ying)企(qi)業,由發證機關責令限期進行(xing)整改。對(dui)違反(fan)《藥(yao)(yao)品管理(li)法(fa)》第16條規定(ding),整改后(hou)仍不(bu)符合要求(qiu)從事藥(yao)(yao)品經(jing)營(ying)活動的(de),按《藥(yao)(yao)品管理(li)法(fa)》第79條規定(ding)處理(li)。

  第(di)二十五條(tiao) 發(fa)證機關(guan)依法(fa)對(dui)藥品經(jing)營企業進行監(jian)(jian)(jian)督檢(jian)(jian)查(cha)時,應(ying)當將(jiang)監(jian)(jian)(jian)督檢(jian)(jian)查(cha)的(de)情況(kuang)和處理結果予以記(ji)錄(lu),由(you)監(jian)(jian)(jian)督檢(jian)(jian)查(cha)人員簽字后(hou)歸檔。公眾有權查(cha)閱有關(guan)監(jian)(jian)(jian)督檢(jian)(jian)查(cha)記(ji)錄(lu)。現場檢(jian)(jian)查(cha)的(de)結果,發(fa)證機關(guan)應(ying)當在《藥品經(jing)營許可證》副本上記(ji)錄(lu)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藥品經營許可證》由原發證機關注銷:
  (一)《藥品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未換證的;
  (二)藥品經營企業終止經營藥品或者關閉的;
  (三)《藥品經營許可證》被依法撤消、撤回、吊銷、收回、繳銷或者宣布無效的;
  (四)不可抗力導致《藥品經營許可證》的許可事項無法實施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
  (食品)藥品監(jian)督管理(li)部門(機構)注銷(xiao)(xiao)《藥品經(jing)營許可證》的,應當自注銷(xiao)(xiao)之日起(qi)5個工作日內(nei)通知有關工商行政管理(li)部門。

  第二(er)十七條 《藥(yao)品經營許可(ke)證》包(bao)括正(zheng)本和副本。正(zheng)本、副本具(ju)有同等(deng)法律(lv)效(xiao)力。

  第二十八條 發(fa)證(zheng)(zheng)機關應建(jian)立《藥(yao)品(pin)(pin)經營(ying)(ying)許(xu)可證(zheng)(zheng)》發(fa)證(zheng)(zheng)、換證(zheng)(zheng)、監(jian)督檢查、變更等(deng)方面的工作(zuo)檔案,并在每季(ji)度上旬將《藥(yao)品(pin)(pin)經營(ying)(ying)許(xu)可證(zheng)(zheng)》的發(fa)證(zheng)(zheng)、變更等(deng)情況(kuang)報上一級(食(shi)品(pin)(pin))藥(yao)品(pin)(pin)監(jian)督管理(li)部門(機構(gou))。對因變更、換證(zheng)(zheng)、吊銷、繳銷等(deng)原因收(shou)回、作(zuo)廢的《藥(yao)品(pin)(pin)經營(ying)(ying)許(xu)可證(zheng)(zheng)》,應建(jian)檔保存5年。

  第二(er)十(shi)九條 企(qi)業遺失《藥品經營許可證》,應(ying)立即向發(fa)(fa)證機關(guan)報告,并在(zai)(zai)發(fa)(fa)證機關(guan)指定的(de)媒體上登(deng)載遺失聲明。發(fa)(fa)證機關(guan)在(zai)(zai)企(qi)業登(deng)載遺失聲明之日起(qi)滿1個月(yue)后,按原核(he)準事項補發(fa)(fa)《藥品經營許可證》。

  第三十條 企業終止經營藥品或者關閉的,《藥品經營許可證》由原發證機關繳銷。
  發證(zheng)機(ji)關(guan)吊(diao)銷(xiao)或者注銷(xiao)、繳銷(xiao)《藥品(pin)經營許可證(zheng)》的(de),應當及時通知工商行政管(guan)理部(bu)門,并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一條(tiao) 《藥(yao)品經營許可證》的正本應(ying)置于(yu)企(qi)業經營場所的醒目位置。


                第六(liu)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藥品經營許可證》應當載明企業名稱、法定代表人或企業負責人姓名、經營方式、經營范圍、注冊地址、倉庫地址、《藥品經營許可證》證號、流水號 、發證機關、發證日期、有效期限等項目。
  《藥品經(jing)營許可證(zheng)》正本(ben)(ben)、副本(ben)(ben)式樣、編號方法,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du)管理局(ju)統一制定(ding)。

  第三十(shi)三條 《藥(yao)品經營許(xu)可證》由國家食品藥(yao)品監督管(guan)理局(ju)統一(yi)印制。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fa)自(zi)2004年4月1日起施(shi)行。

更多
收起
全國服務熱線:

400-9905-168

關注我們

廣州格慧泰福(GHTF)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版權所有 

??